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研讨——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docx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研讨——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研讨——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研讨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建言内容提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在限制论、罪名说与扩张论、罪行说的对立,而限制论和罪名说应该得到提倡;现行刑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应该突出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之保障。即使从立法上扩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必须经过反复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施行,该解释整体上贯彻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2、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笔者发现,该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应当依照刑法17条第2款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从而大大扩展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2004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需要立法者、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本文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进行研讨,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说争端及评价:限制论和
3、罪名说之提倡 学界及实务界就我国刑法典第17条2款的争端,由来已久。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询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后者以法工委200212号作出答复,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而不是具体罪名。但该答复就如何确定罪名,并未涉及。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就此作出回应,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确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及至本文开篇提到的最高人
4、民法院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又作出了不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当依照刑法17条第2款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显然,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上述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努力,其初衷在于平息学界就该问题的争端。然而,事与愿违,司法机关的努力非但没有平息学界的争论,反而引发了就此问题的更大争议。就刑法第17条2款的争端,主要是限制论、罪名说与扩张论、罪行说的对立: 限制论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
5、实践中,既不能突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定,也不应超出此八种犯罪的限制追究刑事责任。1其理论根据在于:1.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2.限制论符合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宗旨;3.限制论、罪名说较之扩张论、罪行说更具合理性。 而扩张论者主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对刑法第17条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责任。除了八种犯罪外,还应对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6、其立论根据主要有:1.该主张充分考虑了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以及公众视野下的司法乃实现公平正义之活动的法感觉;2.上述结论是根据刑法理论及结合立法精神得出的;3.刑法第17条2款立法本身并未明确罪名;4.没有故意重伤或重伤致人死亡的罪名;5.立法规范的只能是犯罪行为。 笔者以为,限制论和罪名说更具合理性,也符合立法的初衷,是可取的,也是本文通篇所欲极力鼓吹的对象。而扩张论和罪名说提供的上述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其观点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理由 首先,限制论和罪名说符合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宗旨。对于扩张论者认为其直接回应了司法实务现实所需,充分考虑了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以及公众视野下的司法乃实现公平正义
7、之活动的法感觉的论调,笔者以为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刑法固然有社会保障的机能,但在法治社会建构过程中,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更是亟待提倡的,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显然,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是有其深意的。早在百年之前,刑法鼻祖李斯特便提出:刑法更应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尤其应提请扩张论者注意的乃是,这里司法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优于成年人的特殊人权保障机能更显必要。 其次,限制论和罪名说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而扩张论和罪行说有违罪刑法定之嫌。现行刑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属于“列举”式规定,较之旧刑法的“列举+概括”式的规定
8、,避免了立法规定的模糊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在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本质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而保障国民的人权”,而扩张论和罪行说却试图超越立法原意对刑法17条2款进行扩张解释,是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的。 再次,限制论和罪名说符合现代刑法应有的谦抑精神。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谦抑原则,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限制论者和罪名说对刑法17条2款的解释,符合刑法应有的谦抑精神,而扩张论和罪行说是以牺牲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有的谦抑精神和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为代价的。这种削足
9、适履的解释方法,不仅有客观归罪之嫌,尤其不符合对未成年人应有的谦抑精神,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扩张论者和罪行说的其它几个论据,笔者认为,所谓扩张论者认为其结论系根据刑法理论及结合立法精神得出的,实属无稽之谈,立法的真正精神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随意地对未成年人入罪;其认为刑法第17条2款立法本身并未明确罪名也是不符合立法实际的;即使立法本身规范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也并不能否定立法条文中罪名规定的存在;至于刑法中没有故意重伤或重伤致人死亡的罪名,可能算是罪行说最为有力的论据了,但其仍不足以形成其立论的充分根据。因为法条表述上应尽量清晰简洁,这也是立法技术上的
10、一个基本要求,而刑法17条2款的法律表述方式正是迎合了这一要求。 虽然笔者认为上述论证可谓充分,仍不得不承认,扩张论和罪行说是通说,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特别是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更使其大行其道。然而,前已述及,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之间的意见,也是有冲突的,同样效力的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适用,却做出了并不一致的解释,暴露了司法解释自身的缺陷,其对司法实践乃至刑事法治造成的危害、尤其对未成年人权益带来的伤害是最令笔者担忧的,这也是笔者极力提倡限制论和罪名说的原因。 二、现行立法: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11、范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他们应该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他们能够对那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不能等同。第一个是立法选择的问题,而第二个问题是司法适用的问题。就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为他们所知;二是该犯罪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极其严重的犯罪。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标准,原因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知识、智力、生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为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一切行为的能力,因此立法应充分考虑
12、该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具备的责任年龄能力的特点,规定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刑法中危害性质严重且易被其认知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所以限于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阶段,若动辄给予刑事处罚,便会使他们丧失学习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将来很难在社会上生存,再则,未成年人犯罪多由于家庭、社会、个人等多种原因导致的社会病症,仅仅靠刑罚来解决无疑会导致“只堵不疏”恶果。 以上述标准衡量,我们来看79刑法到97刑法的发展轨迹,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79刑法如是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
13、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难看出,即使是79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也是持限制态度的,但就“杀人、重伤”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如何理解,争议颇多,造成了法条适用范围的极度不确定。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97刑法第17条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而明确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笔者以为,97刑法对八种犯罪的规定,基本上应合了上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标准,满足了保障未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范围 研讨 相关 司法解释 视角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