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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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题 一、 知识产权的范围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主要是两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界定的。 (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1、 关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主要指作者权、 或称著作权、 或称版权。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 录音和广播的权利。主要指邻接权, 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创造的权利。主要指人们就专利创造、 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创造享有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其它一切来自工业、 科学及文学、 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 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拓扑图) 权; 7、 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 还包括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即邻接权。 二、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特征: ( 一)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 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 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二)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 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 而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而其它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 四)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三、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鲜明的突出特点, 即国际保护趋势越来越强化, 因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 二是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 中国已经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2.中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四、 中国已经制定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 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 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0月27日修正) 五、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 一)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二)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 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 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 三)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 促使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六、 商标的概念( 含义) 中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 用以识别不同生产、 经营者所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由显著的文字、 图形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七、 商标的种类 1、 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 可将其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 按照商标构成要素, 可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 听觉商标( 音响) 商标和味觉( 气味商标) 三种。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 而平面商标主义分为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八、 服务商标: 也称为服务标记, 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 用以区别于其它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九、 集体商标: 也称为团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 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十、 证明商标: 也称为保证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 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它特定品质的标志。 十一、 联合商标: 是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十二、 防护商标: 也称为防御商标, 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 十三、 商标的功能: 1、 区别功能2、 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3、 表明质量的功能4、 广告功能5、 财产功能 十四、 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 十五、 19 ,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令-《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十六、 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的内容 包括10个方面: 1、 明确保护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2、 扩大商标构成要素 3、 禁止以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 4、 切实保护驰名商标 5、 禁止恶意抢先注册她人商标 6、 完善优先权制度 7、 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8、 强化商标行政管理 9、 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10、 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十七、 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 也称为商标专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专有性2、 时间性3地域性 十八、 商标权的内容( 权力) 1、 专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 禁止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她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 转让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她人的权利。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4、 许可使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她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十九、 商标取得的原则 1、 使用原则: 即因首先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 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 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 注册原则: 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 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 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 混合原则: 即折中原则, 是指在确定商标权时, 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 商标权既可因注册产生, 也可因使用成立。 中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二十、 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 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 予以注册的制度。 中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 一类是人用药品, 另一类是烟草制品。 中国商标法所采用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一、 商标注册的条件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 申请注册的商标, 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她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十二、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应当向商标局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并须交 纳商标申请费用 二十三、 中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 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二十四、 中国商标到国外注册, 当前有两种途径能够选择: 一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二十五、 注册商标争议: 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她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能够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 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二十六、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 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超过5年期限申请裁定的, 不予受理。 3、 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 及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 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十七、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 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 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 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二十八、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2、 申请主体不同3、 申请期限不同4、 申请理由不同5、 受理机关不同 二十九、 中国《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国《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 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中国《商标法》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十、 注册商标转让: 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她人所有的行为。 三十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 转让其商标。中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 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连同或不连同使用该商标的营业进行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的,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 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 三十二、 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 转让注册商标的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必须一并办理。 2、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 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服务的质量。 三十三、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经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将其注册商标许可她人使用的行为。 三十四、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其一, 能够保证其注册商标不会因违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遭撤销, 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许可人的使用; 其二, 能够充分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 提高商标声誉, 扩大企业影响力; 其三, 能够收取许可使用费, 还可帮助其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从而为其带来高额利益。 三十五、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地址; 2、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注册证号; 3、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 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 许可使用的形式; 7、 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 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9、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 违约责任。 三十六、 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应当在该商标的有效期之内, 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 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 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 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4、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之内。 三十七、 商标管理: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 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 协调、 检查、 监督等活动。 商标管理主要包括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而商标使用管理又分为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三十八、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专用权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超出这个范围, 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 扩大到核准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 三十九、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还包括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以及消费者的社会保护两方面内容。 四十、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 使用侵权2、 销售侵权3、 标识侵权4、 反向假冒侵权5、 其它侵权 四十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 1、 合理使用2、 权利用尽3、 先用权4、 在先权利 四十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 ( 一) 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2、 行政处理3、 行政调解4、 诉讼解决 (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 2、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3、 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十三、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几种 1、 假冒注册商标罪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3、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3、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十四、 驰名商标: 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四十五、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 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中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 四十六、 《商标法》根据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取得注册, 对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1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四十七、 专利: 是指专利权, 即就一项创造创造, 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 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创造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特点: 1独占性2地域性3时间性 四十八、 1474年3月19日, 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法是英国于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 1889年5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四十九、 专利法第二次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强调专利管理体制集中统一, 明确国家专利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 2在明确职务创造和非职务创造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 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能够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 3规定了对职务创造创造的创造人、 设计人不但给予奖励, 而且在其实施后, 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4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 应当坚持客观、 公正、 准确、 及时的原则; 5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 她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6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 7取消了有关专利权撤销程序的规定; 8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增加了司法保护的措施, 同时增加了行政保护的作用; 9增加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表述; 10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11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五十、 专利权客体: 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创造。 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创造、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三种, 与此相对应的是三种专利权: 创造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十一、 创造的概念和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创造: 是指对产品、 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特征: 1创造必须体现为一种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2创造在实践中必须具有应用价值3创造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五十二、 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 构造, 或者是二者的结合。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低于创造。另外, 在专利法保护的具体制度上如审查方式、 保护期限等方面二者还有差异。 五十三、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外观设计的概念: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定义为: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组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2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和色彩的设计4外观设计应该富有美感。 五十四、 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十五、 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和授予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五十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2独创性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应用5不得与她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五十七、 创造人或设计人: 只有对创造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才是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创造人或设计人。 五十八、 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创造创造作如下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创造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创造3退职、 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完成的创造创造 五十九、 对于委托完成的创造创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在合同和协议中既能够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一方所有, 也能够规定由双方共有; 如果未作规定, 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属于对创造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六十、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 六十一、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是指一项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2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创造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确定的方法是,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人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 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创造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 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创造创造再一次提出申请的, 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六十二、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 申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 应当提交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1请求书2图片或照片3简要说明 中国《专利法》对创造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 延迟审查”制,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六十三、 《专利法》第34条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根据该规定, 创造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合格后, 公布专利申请是一个必要的环节。 六十四、 《专利法》第35条规定, ”创造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要求, 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 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 能够自行对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十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能够先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 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构成中是有限制的。对于专利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的规定: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不得申请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 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明确了专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系。 六十六、 1993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将创造专利的保护期延长至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 。 对专利权的起算中国采取从申请日起算。 按照《专利法》第45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 都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六十七、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 无效宣告具有溯 及力, 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溯及力的例外 《专利法》第47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 不具有溯及力: 宣告专利权的决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 裁定,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 不具有溯及力。 3公平救济包括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的恶意取得专利,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2)给她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给予赔偿。 六十八、 如果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明确或不公正, 将会挫伤创造创造者的积极性, 阻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专利法》第56条明确规定: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六十九、 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人制造、 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 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 使用、 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所谓专利权用尽, 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 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的。 在先使用权,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创造创造相同, 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 。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 3临时经过中国领陆、 领水、 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利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有关专利的。 七十、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概念和强制许可的形式 所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她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的形式 1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权利, 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 能够给予实施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 国家《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给予实施创造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中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其实施人又有赖于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人的申请, 能够给予实施前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七十一、 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 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两类: 1直接侵权: 中国专利法第11条和第58条列举的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 包括: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创造或实用新型的产品的行为 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5)假冒她人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84条的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1)未经许可, 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 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她人专利号; ( 2)未经许可, 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她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她人的专利技术; ( 3) 未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她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她人的专利技术; ( 4) 伪造或者变造她人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间接侵权 七十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4条规定, 如果专利的内容保护的是方法, 在侵犯专利所有人权利的民事诉讼中, 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中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也实行举证责任到置, 第57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创造专利的,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如果不能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对上述期间给予申请人以临时保护, 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创造未交付适当使用费的, 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她人使用其创造之日起计算。可是, 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七十三、 专利行政管理: 当前, 中国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两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它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依法授予专利权。 七十四、 专利代理的概念: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 受托人) 受当事人( 委托人) 的委托, 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七十五、 专利文献的概念: 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 或其摘要) 的一个结合体, 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为发现、 创造、 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结果、 设计、 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 涉及对创造人、 专利所有人、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的保护。 七十六、 著作权的概念: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1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 1) 权利客体不同2) 权利内容不同3) 权利特性不同4) 权利限制不同。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权利客体不同2) 权利性质不同3) 权利的取得和存续条件不同4) 权利的保护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 权利客体不同2) 权利产生的条件和时间不同 七十七、 著作权法的概念: 是调整文学、 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 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7 , 英国经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2年, 《世界版权公约》在瑞士日内瓦签订。当前, 这两个是最重要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 19 ,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七十八、 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取消超国民待遇的规定。2增加权利客体, 整合权利内容3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确立法定赔偿制度5增加制止侵权的临时措施。 七十九、 中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 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予积极保护, 不但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 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 具有强在生命力的体现。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不但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 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 还要对她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八十、 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2范围有限性3可感知性4可复制性 八十一、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九种类型: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 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 传播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1)法律、 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 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 八十二、 著作权人的概念和种类 著作权人, 又称著作权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种类: 1作者包括: 1)自然人作者2) 非自然人作者, 作品的创作者只能是自然人, 可是并非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作者。2其它著作权人: 1) 因继承取得著作权的人2)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3) 国家4) 外国人 八十三、 著作权取得的原则: 1自动取得的原则。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不需履行任何手续。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是指著作权因登记注册事实而成立, 作品登记注册后才能产生著作权。 3其它取得著作权的原则。除了自动取得原则和登记注册取得原则之外, 还存在一些其它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主要有以物质形式固定作品取得著作权原则和以加注版权标记取得著作权原则。 在著作权的取得原则上, 中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八十四、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她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 八十五、 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 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 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她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表演权、 展览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1.复制权: 即以印刷、 复印、 拓印、 录音、 翻录、 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她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权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6.放映权: 即经过放映机、 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以及经过扩音器或其它传送符号声音、 图象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 即将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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