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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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40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 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 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 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 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 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 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经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 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 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 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 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 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特别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当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 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卫生 第七章 验证 第八章 文件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十三章 自检 第十四章 附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 原 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 并配 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 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 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 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 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 高毒性、 强污染性、 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 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 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 行政、 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 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 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 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 区) 的内 表面应平整光滑、 无裂缝、 接口严密、 无颗粒物脱落, 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墙壁与地面的 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 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 物料, 便于生产操作, 存放物料、 中间产品、 待验品和成品, 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 灯具、 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 在设计和安装时应 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 克斯;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 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 风口、 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 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 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 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18~26℃, 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 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 应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 分装室应保持相 对负压, 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 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 口;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并与其它药品生 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 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 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 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 不可避免时, 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 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 安全的设备, 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 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 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强毒与弱 毒、 死毒与活毒、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人血液制品、 预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 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 并有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 提取、 浓缩以及动物脏器、 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 作, 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 炒、 炙、 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 除烟、 除尘、 降温设施。筛选、 切片、 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 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 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符合 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 通风等设施及温度、 湿度的控制应符合 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 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 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 空气洁净 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 中药标本、 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 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 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 仪表, 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 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 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 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 选型、 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 易于清洗、 消毒或灭菌, 便于 生产操作和维修、 保养, 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 平整、 易清洗或消毒、 耐腐蚀, 不与 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 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 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 注射用水的制备、 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 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 盲管。储罐和管道 要规定清洗、 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 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 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 仪表、 量具、 衡器等, 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 合生产和检验要求, 有明显的合格标志, 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并定期维修、 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 维 修、 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 未搬出前应有 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 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 维修、 保养记录, 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 储存、 发放、 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 应符合药品标准、 包装材料标准、 生物制品规程或 其它有关标准, 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 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 应按质量标准购入, 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 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 合格、 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 有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 湿度或其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 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固体、 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 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炮制、 整理 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 并与未加工、 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包括药材)、 放射性药品及易燃、 易爆和 其它危险品的验收、 储存、 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 储存、 保管、 使用、 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 无规定使用期限的, 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 年, 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 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 式样、 文 字相一致。标签、 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 发放、 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 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 领用, 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 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 凭批包装指令发放, 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 领用人核对、 签名, 使用数、 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 使用、 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 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并由专 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 工序、 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 设备、 容器等清洁规程, 内容应包括: 清洁方法、 程序、 间隔时间, 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 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 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 应, 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 不产生静电、 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 盖全部头发、 胡须及脚部, 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 整理, 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 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 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 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 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 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 运行确认、 性能确认和 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 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 量的主要因素, 如工艺、 质量控制方法、 主要原辅料、 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 以及生 产一定周期后, 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 制定验证方案, 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 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 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 方案、 验证报告、 评价和建议、 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 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 设施和设备的使用、 维护、 保养、 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 生产操作、 检验、 发放、 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 物料退库和报废、 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 厂房、 设备、 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 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 品名, 剂型, 处方, 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 物料、 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 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 成品容器、 包装材料的 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 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 重点操作的复核、 复查, 中间产品质量 标准及控制, 安全和劳动保护, 设备维修、 清洗, 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工艺卫生和环境卫 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 题目、 编号、 制定人及制定日期、 审核人及审核日期、 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 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操作者、 复核者的签名, 有关 操作与设备、 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 物料平衡的计算、 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 记录。 第六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 修订、 审查、 批准、 撤销、 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发、 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 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 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 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 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 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 产 管 理 第六十六条 生产工艺规程、 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 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 必须查明 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 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 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 内容真实、 数据完整, 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 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更改时, 在更改处签名, 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 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 其批生产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 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 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 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 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 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 蒸汽、 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 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 批号、 数量等状 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 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 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 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 末, 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 并定期检验, 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 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 批号、 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 领用人、 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 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 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 工序、 品名、 生产批号、 清场日期、 检查项目及结果、 清场负责人及复 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 质 量 管 理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 并有与药品 生产规模、 品种、 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 仪器、 设备。 第七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 仪器、 试剂、 试液、 标准品(或对照品)、 滴定液、 培养基、 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 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 检验、 留样, 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 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为确定物料贮存期、 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 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 剂型、 批号、 规格、 数量、 收货单位 和地址、 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 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 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 批号、 规格、 数量、 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 退货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 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 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 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 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 自 检 第八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 对人员、 厂房、 设 备、 文件、 生产、 质量控制、 药品销售、 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 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 评价 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 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等。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 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 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 的生产历史、 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 并适当考 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 以及工艺、 加工说明、 注意事项, 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 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 包括: 饮用水、 纯化水、 注射用水。 纯化水: 为蒸馏法、 离子交换法、 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得供药用的水, 不含任 何附加剂。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 区域) 。其建筑结构、 装备及 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 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 生产过程、 设备、 物料、 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 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第八十六条 不同类别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GMP标准介绍 GMP是英文单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缩写, 它最初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 20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颁布, 要求制药企业广泛采用。中国自1988年正式推广GMP标准以来, 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GMP要求在机构、 人员、 厂房、 设施设备、 卫生、 验证、 文件、 生产管理、 质量管理、 产品销售与回收、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自检等方面都必须制订系统的、 规范化的规程, 经过执行这一系列的规程, 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 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 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 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 使企业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另外, 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 而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 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经过GMP认证, 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由此可见, GMP的推行不但是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 是企业的重要象征, 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能够说, 实施GMP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经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 关于GMP认证的一些认识 上海中美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袁松范 质量是制药行业的生命线, 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法规, 所有制药企业都应该遵照GMP的规定进行实施。 中国GMP规范的基本要点包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 厂区、 车间、 公用工程等硬件设施; 设备方面的硬件和管理软件系统; 卫生; 原、 辅、 包装材料、 成品的质量要求及储存规范; 生产管理系统;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 质量管理系统; 包装材料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等的管理和使用; 销售记录; 用户意见处理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定期自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 中国实施了GMP认证制度, 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 该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由药品监督、 管理、 检验、 生产、 经营、 科研和使用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代表国家实施GMP认证。 认证当前分为三种, 即企业认证、 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很多尚未投产的企业一般都是进行企业认证, 在正式投产后, 再进行产品认证和车间认证。产品认证一般与车间认证结合在一起, 但车间认证对产品质量不进行认证, 而需要认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 无论是企业认证、 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 一些GMP的基本点都是不能忽略的, 如厂房的设计及设备的配置, 水、 通风和空调系统, 仓库条件,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 组织机构等。 认证首先要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工厂平面图、 车间平面图、 工厂简介、 组织机构、 产品、 工厂实施GMP的情况。对检查项目而言, 能够参见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6年1月的《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粉针剂产品尚可参见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6月的《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审细则》。因此, 企业实施GMP的情况, 如能参照以上文件编写比较好。 药品认证委员会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过初审后, 会通知企业补充材料, 或通知企业不接受其认证要求。凡企业初审合格后, 药品认证委员会要派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当地药政管理部门会派观察员参加检查。 当前, 中国在GMP的实施和认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 1) 误解为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最高标准。实际上GMP是和药典标准一样, 属于最低标准, 是法定必须达到的规范。 ( 2) 很多老企业, 由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很难经过改造达到GMP规范的要求。这也是很多外国公司宁可造新厂房而不对老厂改造的原因。 ( 3) GMP本身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由于新产品、 新材料、 新工艺的开发, GMP本身的内容也在发展。但中国GMP的培训尚未跟上国际的潮流, 至少有一点, 对国外近年新颁布的一些指南, 国内制药界真正知道的人甚少。由于这一点, 再加上各人对GMP的理解和判断不同, 在细节上有差异, 因此在评审时, 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产生。当然, 这是很正常的, 随着认证工作的展开, 会逐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 ( 4) 新建跨国公司由于应用了新材料、 新设备, 在印象上明显优于老企业, 其间的反差较大, 和一些国有企业老厂的差距更大。这可能会影响认证小组的印象。 笔者认为, 经过认证, 能够使卫生药政部门、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接受一次GMP的培训, 能够使大家对GMP的认识更进一步。比起出国走马观花的考察, 可能收获更大, 意义也更大。 随着整个医药界和卫生药政部门对GMP的认证, 相信企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GMP的认识会得到提高。 在认证过程中, 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 ( 1) 防止交叉污染, 包括不同类别药物之间的交叉污染、 人流和物流的交叉污染以及空气之间的交叉污染等。 ( 2) 缓冲室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 不同洁净区之间一定要有过渡的缓冲室, 而且能真正起到缓冲的作用。 ( 3) 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建筑物细部缺陷, 如油漆、 墙面、 地板等。 ( 4) 环境的清洁卫生、 整洁与有关人员的卫生素质及习惯是有很大关系的。 ( 5) 产品的先进先出, 特别是零头的并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 ( 6) 所有与生产及质量有关的文件、 竣工图等文件。GMP对文件的要求: 所有的行为均有SOP规范; 所有的行为均有记录; 重要的数据要复核, 并有记录; 所有的记录应归档保存, 以备检查和核对。 ( 7) 人流和物流, 特别是不同洁净区人流和物流的分流。 ( 8) 不同洁净区之间压差显示和记录往往易忽略。 ( 9) 水池和地漏的设置及防倒流措施( 防污染措施) 。 对粉针剂车间实行GMP被否决的有下列10项: ( 1) 厂房、 设备、 人员、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项评分中有一项达不到70%总分者。 ( 2)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兼, 或用非在编人员。 ( 3) 无独立质量检验部门和管理部门, 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条件。 ( 4) 厂房的洁净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 5) 青霉素类生产厂房转产时, 未作残留量处理及微量残留测试。 ( 6) 过敏药物的厂房没有独立空调系统, 无法防止交叉污染。 ( 7) 洗瓶用水不符合注射用水标准。 ( 8) 分装区未达到100级洁净要求。 ( 9) 传送工具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区。 ( 10) 消毒用灭菌蒸汽未有洁净蒸汽。 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 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 如: 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 使局部100级, 而其它为10万级洁净的设计成为可能。 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 以货位控制, 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 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 台账、 待检区、 合格区等的分割。 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 不再需要"待验"、 "合格"等标签指示, 信息由计算机储存。 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 使纸文件大量减少, 而是由电脑储存。 经过GMP认证活动, 能够提高参加认证人员和企业对GMP的正确认识, 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 包括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等的发展) , 使我们在实施GMP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提高, 也为我们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什么是GMP认证? 1、 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 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 可分为自我认证、 使用方认证、 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 可分为质量认证、 体系认证、 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 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 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 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 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 中国也有些单位经过了美国FDA认证。 4、 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但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 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 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 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 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 使用推荐、 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 GMP认证是集软件、 硬件、 安全、 卫生、 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 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 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 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 评估, 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 在学习、 培训、 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 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职责与权限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医药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 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 形式审查后, 转交局认证中心。 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 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 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 对经过资料审查的单位, 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并在资料审查经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 检查项目、 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 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 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 检查组一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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