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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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12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目 錄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3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4一、 意外事件5案別1: 車禍事件處理流程5案別2: 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12案別3: 校內受傷事件處理流程15案別4: 學生自殺事件處理流程18案別5: 山難事件處理流程21二、 安全維護事件24案例1: 校園火警事件處理流程24案別2: 破壞事件處理流程26案別3: 學生失竊事件處理流程28案別4: 情感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0案別5: 網路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2案別6: 校園炸(詐)彈恐嚇事件處理流程35三、 霸凌(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37案別1:
2、 鬥毆事件處理流程37案別2: 賭博事件處理流程40案別3: 學生失蹤事件處理流程42案別4: 聚眾抗議(滋事) 事件處理流程44案別5: 濫用藥物事件處理流程47案別6: 違法遭送警局事件處理流程49四、 管教衝突事件51案別: 師生衝突事件處理流程51五、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53案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53六、 天然災害事件61案別: 地震(宿舍、 教室坍塌) 事件處理流程61七、 其它事件64案例: 家庭變故事件處理流程64八、 疾病事件66案別1: 疾病送醫事件處理流程66案別2: 精神異常事件處理流程68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人、 事、 時、 地、 物、 如何、 為何資料
3、蒐集原始接受(觸)人或單位訊息傳入1反應負責校安相關單位(學務處、 教官室)最先接觸人員注意事項1.接獲不明電話2.發現不明(可疑)物品3.注意自身安全趕赴現場緊急處理否是判斷是否重大危機事件協調相關人員支援處理妥善處理、 完整紀錄結案導師學務主任校長校安中心報告組成人員1. 校長暨學校一級主管2. 各種專業人員3. 事件相關人員結案以一般特殊事件處理否是是否成立危機處理指揮中心重大危機事件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執行各項危機處理措施附記一、 接獲不明電話1. 力求鎮靜, 留意來電者口音、 態度等特徵2. 詢問並正確記載所述內容3. 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4. 精確記載來電起迄時間(分、 秒)二、
4、發現不明(可疑)物品1. 不可碰觸2. 保留現場3. 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4. 在支援人員到達前協助管制現場三、 判斷校安事件等級(甲、 乙、 丙級), 依規定時限完成通報事件主類別說明通報等級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一、 意外事件二、 安全維護事件三、 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四、 管教衝突事件五、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六、 天然災害事件七、 其它事件八、 疾病事件甲級: 15分鐘內電話通報教育部、 北市教育局校安中心, 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 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1.校內、 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 準) 或瀕臨死亡。2.集體性( 3人以上) 受傷、 中毒送醫。3.山難事件
5、。 4.實驗室毒化物致人員傷害。5.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2.學校設施、 財產嚴重損失( 100萬以上) 。3.校內火警導致人員受傷。4.校內爆裂物事件。5.校屬人員遭綁架勒索、 強暴威脅等重大事件。6.其它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安全維護事件。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2.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學校設施、 財產嚴重損失( 100萬以上) 。2.校屬人員參與集體性( 3人以上) 犯罪或造成傷亡。3.校屬人員嚴重犯罪事件或觸犯重大刑案者。4.校屬人員涉及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罪5.其它可能受媒體關注之暴力或偏差行為。1.管教
6、衝突導致校屬人員(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2.嚴重衝突與抗爭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 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3.有外力鼓動、 介入學生運動或抗爭之虞者。4.其它可能受媒體關注之管教衝突事件。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2.家庭或犯罪事件, 足致學生心理重創者。3.其它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1.風、 水、 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2.造成學校嚴重損失( 100萬以上) 需緊急救助。3.其它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天然災害事件。1.校務行政問題, 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 社會關切及不安者。2.其它事件致校屬人員( 準) 死亡或瀕臨死亡。3.
7、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其它事件。1.法定傳染 性疾病。2.可能受媒 體關注事件乙級: 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 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1. 校內、 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重傷者。2. 自殺、 自傷無生命危險者。3. 屬個案偶發輕微性中毒或實驗室毒化物外洩可妥善處理, 未造成人員傷害。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 (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未達100萬元)。3.校園網路資訊系統遭破壞、 侵入。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重傷亦或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未達100萬元)。2.校屬人員個人涉嫌參與或涉及違法案件, 遭檢調約談。3.性騷擾未造成傷害者。1.管教衝
8、突導致校屬人員重傷。2.衝突與抗爭已獲初步平息, 無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 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重傷者。2.家庭或犯罪事件。1.風、 水、 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者。2.造成學校財產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 未達100萬元)勿需緊急救助。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處理不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 社會關切及不安者。2.其它事件致校屬人員重傷者。1.群聚性(10人以上)非法定 傳染性疾病。丙級: 一週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1.人員輕傷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2.具傷害威脅之事件且致人員輕微受傷。3.意外事件及時處理未引發其它負面效應。1.校屬人員輕微傷害。2.人為
9、災害、 破壞致具體損失, 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3.糾紛事件由學校協助處理者。1.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致財產損失, 但金額不大( 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2.偏差行為致民事糾紛者。1.衝突致輕微傷害。2.衝突致民事糾紛者。 個別與其它事件符合社政機關及法令要求通報者。1.風、 水、 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2.造成學校財產輕微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下)。1.校務行政問題, 已獲妥善圓滿處理。2.其它事件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1.人員疾病輕症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 者。 次要事件類別(車禍事件)校內交通意外事件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校外交通意外事件(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實驗室毒化物
10、中毒其它毒化物中毒(自傷、 自殺事件)攜子自殺、 學生自殺、 自傷、 教職員工自殺、 自傷溺水事件、 運動、 遊戲傷害、 墜樓事件(非自殺)山難事件、 實驗、 實習傷害、 工地整建傷人事件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工讀場所傷害、 其它意外傷害事件(火警): 校內火警、 校外火警(人為破壞事件): 校內設施(備)遭破壞、 爆裂物危害(校園失竊事件) : 校屬財產、 器材遭竊、 其它財物遭竊(糾紛事件): 賃居糾紛事件、 交易糾紛、 網路糾紛(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遭詐騙事件、 遭殺害、 遭強盜搶奪、 遭恐嚇勒索、 遭擄人勒贖、 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 、 遭性騷擾(18歲以上) 、 遭性侵害而至懷孕
11、(18歲以上)其它遭暴力傷害、 外人侵入騷擾師生事件(資訊安全)遭外人入侵、 破壞學校資訊系統校屬人員遭電腦網路詐騙事件其它校園安全維護事件械鬥兇殺事件、 幫派鬥毆事件一般鬥毆事件、 疑涉殺人事件疑涉強盜搶奪、 疑涉恐嚇勒索疑涉擄人綁架、 疑涉偷竊案件疑涉賭博事件、 疑涉性侵害或猥褻疑涉性騷擾事件、 疑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 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疑涉妨害秩序、 公務疑涉妨害家庭、 疑涉縱火、 破壞事件、 飆車事件、 其它違法事件離家出走未就學(高中職(含)以上)學生騷擾學校典禮事件學生騷擾教學事件幫派介入校園學生集體作弊入侵、 破壞學校資訊系統電腦網路詐騙犯罪案件有從事性交易或從
12、事之虞者其它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件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體罰、 凌虐事件學生抗爭事件行政人員與學生間衝突行政人員與家長間衝突其它有關管教衝突事件在外遊蕩、 出入不正當場所、 離家出走三日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輔導個案、 遭遺棄兒童或少年、 強迫婚嫁兒童或少年遭非法利用拐、 綁、 買、 押兒童及少年、 迫誘兒童或少年猥褻或性交、 拍攝、 提供有害身心之影帶、 圖書等、 施用(毒品、 管制藥品)有害身心健康物質、 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 遭身心虐待、 其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遭性侵害或猥褻( 18歲以下) 、 遭性騷擾( 18歲以下) 、 遭性侵害而至懷孕
13、(18歲以下) 、 高風險家庭、 其它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風災水災震災山崩或土石流雷擊入侵紅火蟻其它重大災害教職員之間的問題總務的問題人事的問題行政的問題教務問題其它的問題一般疾病事件法定疾病(腸病毒)(結核病)(猩紅熱)(百日咳)(水痘)(登革熱)(SARS)(其它)一、 意外事件案別1: 車禍事件處理流程接獲報告通知家長校安中心師長马上趕赴現場電一一、 保持現場、 留住當事人約定連絡方式簡要詢問來報者: 傷勢如何?何人?何時?何地?狀況?要求鎮定、 精神支持現場處理協助維持車禍現場的安全及秩序死亡者保留現場, 待警方處理協助車禍現場的紀錄與重建受傷者迅速送醫後續處理和解賠償: 當肇事歸責於學生
14、時和解求償: 當肇事歸責於對方時當事人平安保險、 急難救助或其它急難救濟管道的協助申請當事人看護、 課業、 請假或住校事宜的協助照料壹、 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 本案涉及傷者救治、 法律責任、 理賠求價。二、 爭取時效, 救人第一。三、 保留現場, 留下證據。四、 即時通知家長、 師長。五、 運用相關資源。六、 教官角色: 代表學校及家長, 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學生。七、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詳如附件一。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電話報告時一、 簡要詢問來報者: (一) 傷勢如何?(二) 何人?何時?何地?(三) 車禍狀況(被撞、 撞人、 機車、 汽車等)二、 電話初步指示: (一) 電一一(依學
15、生受傷狀況, 請求救護車) (二) 維持現場原貌, 記下對方車號。 (三) 留住當事人及目擊證人, 記下對方車號。 (四) 約定連絡方式(值班教官手機號碼)。 (五) 要求鎮定。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 迅速趕至現場。二、 找到當事人, 查看傷勢, 安排送醫。送醫應注意: (一) 詢問傷者是否手腳發麻?若有可能是頸椎或脊椎受傷, 應由救護人 員搬動(旁人切不可搬動), 以免二次受傷。若屬一般性骨折, 須先 將骨折部位固定後, 始可搬動。(二) 教官隨車照料, 若傷勢嚴重, 應就近送往附近大型醫院搶救, 若傷勢輕微, 可就近送往附近醫院或診所就醫。 三、 維持現場或重整現場: (一) 在肇事地點兩端
16、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 以免造成二度車禍。(二) 攜帶哨子、 指揮棒, 協助現場交通秩序之維持。 (三) 攜帶相機、 噴漆或粉筆, 協助車禍現場之保留。 (四) 若車禍現場已遭破壞, 應儘速重建現場。四、 若警方已先到現場: (一) 詢問警方及學生車禍發生的原委, 找出對學生有利及不利部份。 (二) 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否顯示其實狀況?初步判定肇事 責任之歸屬。 (三) 初探和解的可能性及雙方要求。五、 若學生已由警方或救護車送往醫院: (一) 查看車禍現場是否已完成存證?並紀錄雙方肇事車輛之損毀情形, 初步瞭解車禍發生之原因。 (二) 親赴醫院, 協助處理傷患之救治, 瞭解受傷
17、程度, 是否需要住院觀 察動緊急手術? (三) 通知車禍學生家長, 告知病情, 如因傷勢嚴重急需開刀而又時間緊 迫, 家屬無法马上趕赴醫院簽具同意書時, 可電請家屬授權, 代簽 同意書。 (四) 聯絡附近同學, 前來協助照料, 待家屬趕到後, 始可交接, 離開醫 院。 (五)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六、 若學生已當場不幸死亡: (一) 報警並會同警方勘查車禍現場, 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 否顯示其實狀況, 以確定肇事責任歸屬。 (二) 通知家屬或監護人。(三) 留下肇事者姓名, 住址。電話及肇事車輛號碼等基本資料。(四) 保持現場完整, 在警方完成勘查車禍現場前, 不可移動學生
18、遺體及 肇事車輛位置。(五)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 以免造成二度車禍。(六) 聯絡地檢處, 指派法醫驗屍, 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可依實際需要, 要求法醫開立數份, 一般為兩份, 一份用於戶政單位辦理除籍, 一 份用於申請學生平安保險之用。)(七) 協助家屬辦理後事。(如遺體領回、 遺體運送、 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死亡給付、 肇事賠償事宜、 協助學生喪禮等。)(八)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七、 若學生撞傷她人: (一) 儘速將傷者送醫, 並通知雙方家屬。(二) 查看車禍現場, 並訪問目擊證人, 尋求有利學生證據。(三) 帶領學生至醫院探視傷者, 並安撫其情緒, 等候傷者
19、家屬到達。(四) 未經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同意, 不可輕易與傷者家屬承諾任何賠償 條件。 (五) 協助家長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 並簽具和解書, 以資憑證。 (六) 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 第三階段後續處理一、 照料: (一) 受傷學生送醫後, 可聯絡居住附近同學, 前來協助家屬照料。 (二) 受傷學生若需長期住院觀察或療養, 且涉及課業及請假事宜, 教官應協助處理。 (三) 受傷學生若已出院, 但短期行動仍不方便, 可視學生需要協調住進校內宿舍。二、 慰問: (一) 教官應經常至醫院慰問學生, 瞭解其醫療狀況及復健進度, 能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二) 瞭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 是否足以負擔其
20、醫療費用?若是不足, 可尋求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急難救濟管道, 以協助其解決急難。三、 法律責任: (一)和解: 車禍事件中, 除刑事部份外。民事部份可視雙方意願進 行和解, 若雙方要求差距過大, 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和解時, 可向地區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二)賠償: 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學生時, 則學生應賠償對方損失, 此時姿態要低, 儘量爭取對方對經濟條件不佳同學的同情。雙方互動過程中, 切不可令對方覺得學生在敷衍塞貫, 造成對方的反感, 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賠償條件。(三)求償: 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對方時, 則學生可向對方求償, 此時輔導態度宜理性公正。雙方互動時應檢附學生各項損失單據
21、(包括醫療、 車損、 復健等), 但不可獅子大開口, 超出一般標準及對方經濟能力, 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求償條件。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一、 定義(一)道路: 指公路、 街道、 巷弄、 廣場、 騎樓、 走廊或其它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 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 或致車輛、 動力機械、 財物損壞之事故。(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 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 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四)軍車(人)交通事故: 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 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五)涉外交通事故: 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六)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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