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路桥收费权准则的初步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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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路桥收费权准则的初步思考论文关键词:收费权 特许经营方式 公路建设事业 路桥 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建设资金 公路上市公司 公路经营企业一、 问题的引出1989年,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拉开了我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序幕。到2005年底 ,我国已有数百家公路经营企业(包括20多家公路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管理着总量超过3万公里、总值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经营l生收费公路 ,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经营I生收费公路的快速发展 ,对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一是应 当如何科学界定公路经营企业拥
2、有路桥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二是有人主张公路经营企业拥有的路桥收费权属于无形资产 ,那么应当如何核算路桥收费权?三是如果现行制度规范适应不了路桥收费权核算的需要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二 、有关路桥基础设施资产属性的探讨应当在现行法律 、法规的大环境下探讨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第65条规定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也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 、广告经营权 、服务设施经营权。”这意味着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经营企业只拥有依托路
3、桥基础设施有期限的路桥收费权,而没有其所有权或 “法人财产权”。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路经营企业需要注销收费权,并将路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所以,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不是路桥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 ,而是依托路桥基础设施的路桥收费权的资产属性。调查结果表明,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路桥收费权 ,一般是通过3种方式取得的 :公路经营企业通过 自行投资建造路桥基础设施来取得其有期限的收费经营权 ;交通主管部门将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作价入股投入公路经营企业,或公路经营企业将所拥有的公路收费权作价入股投入新组建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经营企业有偿收购取得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进一步分析,路桥收费权
4、应当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1996年交通部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对此 ,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企业 ,应当将其取得的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 。但是在实务中宁沪高速、山东基建、中原高速等公路上市公司,仍然将有偿收购的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刘文成在2003年交通财会第5期发表题 目为论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的论文 ,也提出公路收费权是无形资产的论断。其理由为:
5、骼地相依,不可剥离是公路资产最终形成的基本特征”;公路经营企业经营公路收费是属于特许经营,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而不是企业”。笔者认为 ,在公路特许经营的大框架下 ,由于公路经营企业经政府特别行政许可所取得的也只是有期限的收费权,所以无论是通过 自行投资建造路桥基础设施取得的收费经营权 ,还是交通主管部门将作价入股投入公路经营企业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 ,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将所拥有的、作价入股投入新组建的公路经营企业的路桥收费权,都应当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 资产 。上述认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公路特许经营只是一种在理论研究基础上形成的概念框架 ,尚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法规的支撑 ;除了上市公司
6、以外 ,投入公路经营企业的收费权, 基本上没有通过价值评估 ,公路经营企业基本上是按照路桥的建造成本 、而不是其收费权价值来作为资产记账的依据 ;公路经营企业能否成为路桥收费权的转让主体,尚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 。在实务中,无论是公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公路经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将通过 自行投资建造路桥基础设施取得的收费经营权,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将作价入股投入公路经营企业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 ,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将所拥有的 、作价入股投入新组建的公路经营企业的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由于同一性质的资产在入账时存在着不同的选择 ,从而导致了成本项 目可比性不强。而且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本身对
7、公路资产性质的界定也有不同的观点,也必然造成对规定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偏好。三、路桥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所遇到的障碍如果将企业取得的路桥收费权界定为无形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x以下简称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路桥收费权的核算将面临以下障碍。1初始计量就购买而言,路桥收费权的初始计量不存在什么问题。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公路收费权的初始计量,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x以下简称财务办法 )第8条规定 :“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 ,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但据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投资者投入所形成的公路经营企业
8、的公路收费权并没有通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常直接以公路的建造成本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于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 ,公路法和财务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初始成本计量。若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 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 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那么公路的建 造成本并不能得到反映,而且如果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也会使会计信息出现失真的现象。即使根据新准则第8条 、第9条有关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 目开发阶段支出的界定 :企业 内部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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