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是民族和谐的重要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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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法制是民族和谐的重要保障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解放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平等、团结、互助 法制 和谐 发展 共同繁荣 National Legal System is Important to Ensure National Harmony ABSTRACT: Regional national auto
2、nomy is not only a basic policy adopted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to solve the national minorities questions, but also a political institu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ince Chinas liberation in 1949, constitu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to ensure the accelerating development in
3、political and social societies etc. in regions of national minorities. And socialist relations of equality, mutual help and harmony have been realized step by step. Now, in order to build a well-off society in a all-round wa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all the peoples in China are striving to build
4、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and to construct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unity equality mutual help legal system harmonydevelopment common prosperity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解放初期,全国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十四分之一。但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西部和边疆地区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旧中国,长期存在民族
5、压迫和民族歧视现象;解放后,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问题,因为它是事关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为了彻底改变历史上存在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现象,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实行,党和政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行政措施,保障各民族间的和谐相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就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
6、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接着,1952年8月8日又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其中规定:“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在先后制定的四部宪法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
7、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在宪法中专门用一节写了11个法律条文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其他职权。在先后制定和修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这个基本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8、、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此外,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也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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