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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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汉中刑一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雪,曾用名任雪凤,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业户口,捕前住(略)。20XX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辩护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凤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无业,捕前住(略
2、)。20XX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辩护人张庆荣,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德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民,捕前住(略)。该李曾于1987年11月因盗窃劳教2年,199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XX年9月23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XX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被告人任
3、雪、张凤成贩卖毒品,被告人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字12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曾因该案毒资问题建议撤回起诉,后市检察院复函要求开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雪及其辩护人李龙庆,被告人张凤成及其辩护人张庆荣、被告人李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检公刑诉12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凤成遂与被告人任雪电话联系,被告人任雪于当日下午准备毒品海洛因40克送至吸毒人员李保华和刘小宁暂住的汉台区七里办事
4、处七里村1组51号租房内。随后,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后来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大门口,被告人任雪将毒品交于张凤成和被告人李德明交易,张凤成在门口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收取被告人李德明现金12000元,并将毒品交付李德明,后张凤成留下800元,其余11200元交给任雪,任雪送给张凤成毒品海洛因1小包供其免费吸食。被告人任雪与成都一个外号“小虎”的贩毒人员联系后,安排其妹妹任静去成都取“货”。20XX年12月7日,任静携带任雪筹备的32500元到成都,以每克620元的价格从“小虎”处购得5小包共计50克毒品,付毒资31000元。返回汉中即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5、、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等,足以认定。被告人任雪、张凤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德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雪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二起中自己让其妹从成都“取货”,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赚钱,而是为了避免其“丈夫”李汉军毒打自己而为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其辩护人李龙庆辩护意见同意被告人任雪的说法,认为第二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认为被告人任雪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较小,其家庭困难,但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成当庭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庆荣辩护意见认为:1、张凤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
6、好,请从轻处罚;2、从张凤成身上搜出的克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贩卖,故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李德明当庭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雪通过被告人张凤成卖给被告人李德明海洛因克的事实20XX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凤成遂与被告人任雪电话联系,被告人任雪于当日下午准备毒品海洛因40克送至吸毒人员李保华和刘小宁暂住的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租房内。随后,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后来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大门口,被告人任雪将毒品交于张凤成和被告人李德明交易,张凤成在门口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收取被告人李德明现金120
7、00元,并将毒品交付李德明,后张凤成留下800元,其余11200元交给任雪,任雪送给张凤成毒品海洛因1小包供其免费吸食。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明在七里村一组至汉城公路路口附近被抓获,当场查获从张凤成处购买的毒品一包和李德明自身持有的3小包。20XX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凤成在汉台区北大街“恒远”招待所被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计克。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汉公刑技字第316号毒品,证明20XX年12月6日18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一组附近公路旁,现场抓获李德明,从其所骑电动车后厢内提取可疑毒品一包,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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