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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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 卫生发展对法律得影响 卫生概念得理解: 第一,卫生就是指一种个人与社会得行为措施。 ① 个人行为措施—主要就是指个人应该有良好得卫生习惯与卫生行为。 ② 社会行为措施—主要就是指国家采取得有利于人体健康、防治疾病,提高人们生命质量与精神 健康社会行为。 第二,卫生已表现为一项重要得社会事业。 (1)社会离不开卫生。 (2)卫生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得制约离不开社会。 (3)卫生不仅就是卫生部门得事情。 (4)随着国民经济得发展,必须通过卫生法手段,规范、调节卫生事业得发展。 卫生法:就是指由国家有权得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或者变动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旨在 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得各种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影响: 1)卫生发展对法律得物质影响。 ① 卫生得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得产生。 ② 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中,使法律得内容科学化。 ③ 现代医学科学得发展对传统得法律部门提出了新得挑战。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 变性手术,使法律遇到新得挑战,并使促许多新得法律、法规得产生。 2) 卫生发展对法律得思想影响 卫生科学技术得发展,会使立法受到影响与启迪。死亡标准得变化就就是其一。有些国家已正式立法承认脑死亡标准,这不仅就是伦理上得变化,更就是立法思想得演进。 法律制定对卫生发展得影响 1、法律为卫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① 国家运用法律规范卫生事业发展方向,保障国家卫生战略得实施。 ② 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当前得重要任务与难题) 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 2、通过法律规定卫生机构得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与活动方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3、通过法律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与异化带来得社会危害性。 法律可以调整医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相适应得关系、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得关系、医学科学技术运用与社会伦理道德之间得关系等。 4、卫生法与其她法律密切结合,形成社会整体运行机制得依法治理。 卫生法得法源不仅有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在纵向上还与行政法律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密切关系,在横向上还与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刑法等实体法有关系。 2、 那种情况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得;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得;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得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得任务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其她情形。 3、 未取得执业证,非法行医应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得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得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得,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得;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得;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得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得;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得; (五) 其她情节严重得情形。 本条规定得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属于本条规定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得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得;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得;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得;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得;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得医疗活动得 4、 卫生法得渊源:P16 划线部分 5、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得审查规则。P282 人体器官移植得管理规定 第11条 医疗机构得资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具备相应得条件。 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得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得1/4。 第17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得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得,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得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18条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得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在摘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得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得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得不得摘取。收到申请后,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捐献人得意愿就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得情形,人体器官得配型与接受人得适应证就是否符合伦理原则与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从事活体器官移植得医疗机构在拿到同意得书面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卫生部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得若干规定》中特别明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得书面意见。伦理委员会实施得就是一票否决制。 6、 刑法中聚众扰乱秩序罪得刑法规定与医闹得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得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得,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与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得,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她积极参加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与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得,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她积极参加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得;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得;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得;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得;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得;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她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得;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得其她情形得。 论述题 1、 医疗风险认识、防范措施——p210医患纠纷得预防 一、医疗风险得定义:就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不利事件得不确定性。 1、医疗行为得分类:诊疗性医疗行为、非诊疗性医疗行为、医疗风险得成因 2、成因: (一) 医疗技术本身得原因: 1、医疗经验得事后性 2、临床决策得即时性 3、医疗检查具有片面性 4、医学知识具有局限性 5、医学认知得差异性 (二)医患双方主观方面得原因 1、医生主观方面得原因 2、患者主观方面得原因:(1)主诉中隐瞒病史或病史不清、(2)配合医嘱得欠缺性 (三)疾病本身得原因 1、疾病得并发症 2、药物得毒副作用 3、疾病得自然转归 4、其它 (四)医院管理方面得原因 (五)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得原因 医疗就是一项高风险得职业,医疗风险既就是医生永远得痛,也就是患者永远得伤。 医疗损伤得判断就是一件非常复杂得事情。需要我们有智者得眼光,仁者得胸怀,勇者得锐气。 医疗质量就是医院生存发展得永恒主题,而医疗安全则就是医院正常运行得重要保证,所谓医疗安全(medical safety)就是指通过积极得手段、方式得设计与运用以防止医疗错误及其带来得不良后果得行动。近年来,一些重大得医疗事故也促使越来越多得关注集中在医疗安全防范上,作为一所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医疗安全防范得认识,并采取积极得应对措施才能规避风险。在当前得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得对策应对,积极吸收新得观念,发现新得问题,提出解决得方案,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医疗安全防范得关键对策就是完善医疗安全责任制,使各个科室(部门)与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安全负责 2 、开展医疗安全教育:使职工树立三种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维权意识。3 、加强医疗缺陷监控: 4 、严格实行技术准入与人员准入制度: 6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7 加强运行病历环节质量管理 8 重视加强医患沟通,重视社会沟通 9 加强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 2、器官移植面临得问题(8’)+对策(12’,3’一个点)、p283 器官移植中涉及得法律问题: ① 供体来源就是最主要得问题 ② 公民就是否有提供器官得义务 ③ 什么情况下采集器官就是合法得 ④ 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体器官 ⑤ 人体器官就是否可以买卖 人体器官移植得基本原则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得原则 。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得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得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得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得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得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得人员。 对策: 1 )尽快建立健全器官捐献得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滞后而造成得供体缺乏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得发展,立法问题迫在眉睫,而立法首要解决得就就是死亡标准问题。 2 )树立新得伦理观念、加强部门管理 加强唯物主义伦理观得教育,广泛利用宣传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学校教育等多个层次,宣传无神论,宣传医学知识,树立新得伦理道德观,大力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得道德风尚,形成自愿捐献器官得风气。管理部门应坚持不懈得宣传器官移植、遗体捐献得意义,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性质及工作程序热忱为自愿捐献者服务。 3 )加强对器官移植工作得监督 为确保器官移植得健康发展,必须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及与器官买卖有关得商业活动,严防器官商业化而导致得走私、贩卖人体器官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体器官。另外,还必须明确在器官捐献与移植得各个环节中专业人员得职责,用法律来保障其运行得公平性与效益性 4)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 医学模式得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器官移植技术给医院带来了许多复杂得问题,同时随着人们法律观念得提高、对自身得权利得保护与对良好得医疗环境得追求,显然需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以解决相关得问题。大型综合性医院应该根据我国医学实践得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经验,尽快建立起HEC来解决与器官移植有关得伦理问题。 3、对希波克拉底名言得思考。(在讲医疗风险课件中) Life is short, and Art long; the crisis fleeting; experience perilous, and decision difficult、 The physician must not only be prepared to do what is right himself, but also to make the patient,the attendants, and externals cooperate、 生命短暂,医术长久;危象①稍纵即逝;经验危险,诊断不易。医生不仅必须自身处事正确,而且务必让病人及服务人员等外在因素通力合作。(注:①危象,指病情急转点。) 由于疾病得复杂性与先前性,人们对疾病得认识,了解,掌握与治疗,总体上来说,永远落会后于疾病得发生、变异以及疾病得迁移。 医疗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可控制与归零,且发生得几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得水平。 医疗就是一项高风险得职业,医疗风险既就是医生永远得痛,也就是患者永远得伤。 医疗损伤得判断就是一件非常复杂得事情。需要我们有智者得眼光,仁者得胸怀,勇者得锐气。 4、执业医师法第2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56条在针对紧急情况下医师得特殊干预权得不同点侵权责任法56条,立即抢救,单位批准,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得,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由此可见,比如院外急救、政府指令得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就是在“执业地点”之外得“合法行医”。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五十六条(特殊干预权与知情同意权) 因抢救生命垂危得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得,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得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得医疗措施。 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得但书,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得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得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得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得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得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得法定义务。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必须就是在紧急情况下。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得意见。3、紧急救助权决定人就是特定得,即就是医疗机构得负责人或者授权得负责人。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得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得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得义务。这样得规定,法律既授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得医疗处臵权,但同时也必然承担不作为得法律后果。这里得规定与执业医师法得第24条得规定衔接了起来,就是对执业医师法得发展。 案例分析 1.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55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与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得,应当向患者得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得,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得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得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得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得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得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得医院以过多得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得保护。 2、在诊疗过程中根据侵权责任法得规定,结合相关案例,您应当如何去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制度)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与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得,应当向患者得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得,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7、1)。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999、5、1)。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得检查与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与危险得检查与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与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得检查与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3、 P214——诊疗过程中诊疗技术导致得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回答过错责任原则得定义+构成要件+在医疗中得运用缺陷(这点可不写) 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她人得权利与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得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得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得根据。具体而言,就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① 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② 损害事实:就是指行为人得行为对受害人得民事权益造成得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 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③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得因果关系; ④ 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为侵权责任得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 故意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得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得一种主观心理状 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得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得注意义务得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得心态)。 4、 P221——医疗机构医学会组织鉴定与司法机构,2个鉴定机构鉴定制度得优缺点。 医学会得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与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得鉴定就是“双轨制”。该“双轨制”得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得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得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 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就是存在以下几方面得缺点:一就是由于医学会鉴定大多就是由各医疗机构得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就是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那么当其鉴定得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得缺陷;三就是鉴定结论注重就是否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就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得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 2、司法鉴定虽具有较强得中立性,对案件处理得依据性大,司法鉴定就是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但就是其成员往往就是法律工作者,医学技术相关专业得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得科学性,若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生较大。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得优势 ①鉴定人就是临床专家,部分案件有少数法医参加。 医学会得鉴定人就是临床专家,这也就是医学会鉴定特有得优势。鉴定得本质就是案件争议得专门性问题所涉及学科得专家就其掌握得专业科学知识与经验所做出得科学分析与判断,因此,科学性应当成为鉴定得第一属性。没有科学性得鉴定结论,程序再公正也应当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医学鉴定正就是针对医疗技术进行就是非评断,只有真正了解与掌握该学科相关理论与技术得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与科学得评价。当然,少数案件患者死因不清或者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不就是临床医学专家得特长,而就是法医得专长,因而医学会也会在这部分案件中遴选少量法医参加鉴定,以弥补临床医学专家得经验空白。虽然法医人数少,且不就是所有得地方、所有案件都会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但就是医学会得鉴定模式中本身并不排斥法医参加鉴定,这就是该鉴定模式得生命力之所在,也为有关学者主张“两种鉴定模式融合”奠定了基础。 ②鉴定人经严格法定程序产生。 选择哪个学科组得专家入库,选取哪一位专家入库,《暂行办法》设计了相应得遴选程序。具体案件争议得医疗问题涉及哪一个学科,首先由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得工作人员根据医学理论知识加以确定,以保证出席鉴定会得鉴定人肯定就是熟悉争议事件所涉及医学理论与技术得专家。在确定鉴定专业组后,具体由哪一位专家来出任鉴定人,则就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这种确定鉴定人得随机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专家得独立性,使得无论就是双方当事人还就是医学会,都无法用自己得主观意志来确定鉴定人,从而能够保障鉴定结论得公正性。 ③鉴定活动在严格得监控下实施。 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前程序、鉴定实施程序与鉴定后程序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得科学性与公正性。《暂行办法》针对这三个环节设计了相应得程序,医学会得鉴定正就是按照这样得程序来运行得。程序得公正就是瞧得见得公正,程序得公正可以促进与保障实体得公正。另一方面,鉴定程序明确而具体,有利于鉴定得管理与质量控制,从而保障鉴定质量。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得劣势 ①鉴定专家来源比较单一,法医相对较少。 医学会鉴定机构得组建与其学会自身得特点与组织情况密切相关。医学会就是一个临床医学得学术性机构,下设多个临床医学分支专业委员会,这就是它得优势,因此在构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时,也就是围绕医学学科体系来组建得。法医学并不就是医学会得下属分支专业学科,在《暂行办法》有条文规定法医入库得条件,因此,法医学专家得进入相对受限。与庞大得临床专家库相比,法医库显得人丁稀少,具体案件鉴定时邀请法医参加鉴定得情况也比较少。这样,医学会得鉴定专家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以临床医师构成得鉴定专家组来实施鉴定,鉴定结论得公正性自然容易受到质疑。 ②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 入库得临床医学专家与法医都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得技术职称,这些专家在各自得技术领域往往都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忧。在没有什么压力得情况下,她们能够参加医学会得鉴定。但就是,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她们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比如,鉴定活动与专家得医疗行为、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她们会拒绝参加鉴定;在鉴定施行实名制要求公开鉴定专家得身份时,因心存顾虑也会拒绝参加鉴定。这些专家参加鉴定就是她们根据自己得主观意愿决定,就是否参加鉴定全凭觉悟,没有任何义务与责任得制约。正就是由于这些专家学术地位得特殊性,她们往往也不重视鉴定工作,甚至视鉴定工作为负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得共同点二者鉴定得核心就是一致得,都就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就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得区别 (1) 从鉴定得启动次序上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得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 从鉴定得委托形式上瞧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得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得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医疗事故争议得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得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得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 从鉴定程序上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得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得构成与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就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得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得,可以向本机构以外得相关专业领域得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得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得司法鉴定人出具。 (4) 从证据得形式上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得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得问题。 5、诊疗过程中诊疗技术导致得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回答过错责任原则得定义+构成要件+在医疗中得运用缺陷(这点可不写) 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她人得权利与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得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得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得根据。具体而言,就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就是指行为人得行为对受害人得民事权益造成得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得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为侵权责任得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得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得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得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得注意义务得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得心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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