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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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0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
2、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滨河绿地和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及运用,提高绿化植物的繁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管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地、州、市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应借鉴国内外先进
5、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地、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
6、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 (四)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对个别行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
7、例,并有空地可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园内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 第十七条 动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按动植物的生态特性分区,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给游人提供优美、安全、观赏、教育和科普等条件。 严格规范动植物移地繁殖与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
8、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制度。 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配套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9、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绿化维护费,严格按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入单位生产成本,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公共绿地、国有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遵循专人养护、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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