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昂然时代合同-梦工厂-快装商店-改3.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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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CPM/CPT合同编号:ON-M-C-141135 移动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北京爱普之星科技 乙方:北京昂然时代广告签署日期:2014年3月19日 附件一: 广告发布执行单 甲方(公司名称) 甲方产品权属 (自有/合法授权) 合法授权 产品名称及简介 快装商店 推广链接 (安卓APP可提供apk包) iOS越狱包(投放到正版设备上) 投放周期 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31日 合作方式 (CPC、CPA、CPT、PV 包量、 积分墙、CPM等) CPC 单价(人民币/元) 0. 25 元 投放预算(人民币/元) 130000 元 (投放期内未执行完预算,按实际执行额结算,或 者延长投放期至预算消耗完) 预付款(人民币/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目录第1条定义 第2条合作内容第3条甲方权利义务 第4条乙方权利义务第5条计费方式与费用支付. 第6条知识产权第7条保密条款 第8条声明及保证第9条违约责任 第10条不可抗力第11条协议期限与终止.・・. 第12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第13条免责条款 第14条其他条款4-4」545金 667788涉40Z0U 8L 8L 9L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眄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梅河巨更诙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眄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甲 方:北京爱普之星科技 地 址:知春路紫金数码园2号楼102联系人:寇晶 电 话:电子邮箱:jingkou@appfactory. cn • • • • •• •• 方址人话系 乙地联电北京昂然时代广告 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4号楼203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在北仕海淀区签署,以双方签署 本合同之日为生效日。 鉴于: 甲方授权乙方推广其拥有所有权及代理权的产品 快装商店;甲方产品操 作系统为:(口Android系统 ・I0S系统.口其他系统) 乙方依法拥有并合法运营adsage手机信息推广平台。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开展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就甲方 在乙方拥有和运行的业务推广平台推广甲方产品,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推广服 务,就软件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以下词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Android系统:由Google公司推出的基于手机等设备的开源操作系统。 1. 2 I0S:由苹果公司为iPhone、iPad、iTouch开发的操作系统。 1. 3 Symbian系统:Symbian公司为手机而设计的操作系统。 1. 4 Android产品:安装了 Android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智能移动终端或其它 配件。 1. 5 SDK: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即软件开发工具包,用于为特定的软件 包、软件框架、硬件平台、操作系统等建立应用软件的开发工具的集合。 1.6 Bug:在电脑系统或程序中,隐藏着的一些未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统称为 bug (漏洞)。 1. 7 CPM: Cost Per Mille,每千次被展现收费。CPC: cost per click,每次 点击产生的网络信息推广费用。CPT: Cost Per Time,每固定时间产生的网络信 息推广费用。 1.8 商业标识:本合同一方拥有或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控制的任何商标、商号、 名称、字号、特定的图形、文字及其它标志、标识。 1.9 甲方产品:甲方拥有的合法手机/移动终端客户端软件。 第2条合作内容 甲方产品通过乙方推广平台付费推广,每次投放前,双方盖章确认广告发布 执行单上的具体产品及单价,甲方按广告发布执行单向乙方付费。 第3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需要推广的甲方产品及推广信息,甲方承当甲方产品的 服务器和带宽、技术支持及客户服务。 3.1 甲方变更在乙方公司平台上进行推广的甲方产品和信息,需提前三个工作日 以书面、电子邮件或 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审核。 3. 3甲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否那么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 的推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当。 3.4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无黄色反动、无欺 诈、无病毒且不存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所公布的8种恶意软件产品特征(即强 制安装、难以卸载、广告弹出、浏览器劫持、恶意收集手机/移动终端用户 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及其它侵犯手机/移动终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的恶意行为),假设出现上述问题,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无偿修正,甲方应给 予积极配合,否那么乙方有权终止推广,甲方承当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 责任。 3.5 甲方负责独立承当并解决由甲方产品、客户服务、日常维护、咨询、投诉等 原因产生的所有服务问题,并保证甲方产品稳定运行。 第4条乙方权利义务4.1乙方负责在乙方拥有平台上的合作产品中推广甲方产品。 4. 2乙方保证在乙方所属平台上放置的甲方产品、甲方产品链接地址与甲方提供 的相一致。 4.4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推广甲方产品,不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产 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4.5 乙方保证在没有甲方的允许下,不对甲方产品的任何内容进行改动,不对甲 方产品的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抓取和收集及修改,保证产生数据的真实性和 公正性。 4.6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手机/移动终端用户统计数据,乙方有义务保证数据 统计系统的运行,保证乙方数据平台系统的稳定性、公正性和对甲方的透明 性;乙方有义务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5条计费方式与费用支付计费标准:以本合同14. 5条款约定为准,以乙方的统计后台的数据统计为 准,双方可以随时查询数据,对数据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乙方,乙方终止投放并由双方确定原因,如非乙方原因已产生的推广统计数 据有效。 5.1 对帐和四款二 每个自然月的前1个工作日内,由乙方通过书面,电子邮件 方式向甲方委起对帐,甲方在收蓟乙方对帐申请后殳个工作日内同乙方完成 对帐。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完成付款°5・3付费支付: 甲方通过支票、支付宝充值或汇款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丁。乙方收到 甲方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l向甲方开具完整、正确并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 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个 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否那么认定为对发票信息无异议。假设甲方在收到发票并 告知乙方后遗失或对发票信息有异议的,但未能在十日内退回的,需承当 发票金额的6%的税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北京昂然时代广告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银行帐号:第6条知识产权 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商标、专利、著作权 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涉及的任何专有权均不视为转移上述权利的所有权,上 述权利的所有权应属于提供方。 6.2 除本合同规定之业务推广投放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6.3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 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 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7条保密条款7.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 (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属商业机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秘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 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保密信息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 授权雇员在授权范围内接触保密信息不构成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信息。 7. 2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向对方所披露的所有非公开的专有信息 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产品信息、软件程序、统计数据、商业运 作、技术、业务活动、资金状况、客户资源、财务等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7.4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 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 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 害时为止。 7. 5商业秘密之披露 7. 5.1任何一方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7. 5. 2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7. 5. 3该信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7. 5. 4 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 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 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7.6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乙方披露资料时,乙方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 或为公共平安之目的提供相关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乙方均不承当 任何责任。 第8条声明及保证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且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 查);;关看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 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8.2对本协议项下各自产品有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对各自 产品的平安性、适用性承当责任。 8. 3双方互相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假设任何一方违反此保 证,守约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由违约方承当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遭受的损失。 8.4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 本协议的规定承当违约责任。 第9条违约责任1 一般性违约 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因素,乙方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正当执行投 放,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改进,如仍未到达甲方要求, 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仍需支付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前已发生的推广 费用;9.2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当赔偿 责任。假设违约方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守约方尚未遭受损失,而违约方未在守 约方书面通知限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 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上述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解除,该等情形下违 约方仍应对守约方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8. 3因手机/移动终端用户使用授权产品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向任何一方提起索赔 要求、诉讼或其他侵权指控行为,政府机构对任何一方做出处理/处分,双 方应互相配合进行处理。因违反合同、存在明显技术缺陷等原因造成发生问 题的一方应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赔偿,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罚款或生效法律文书中 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软件使用费等全部损失等。一方给另一方造成名誉损 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费用。 8.4 如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3%。的违约金; 如在没有提前协商或通知的情况下,甲方逾期支付30日以上(以汇款方银 行存根为准),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的广告发布且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直至 甲方支付费用。 第10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 免的事件,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局部 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网络通信故障(非 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引起的)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5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相关证明。 9.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 那么甲乙双方彼此间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 10. 4在不可抗力消失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1条协议期限与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为20为 年3月19 日到2014年3月31日,如双方 同意延续合作,双方需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并确认,双方需 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延续合作期限。 11. 2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0. 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 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1.4终止之情形本合同于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1.4.1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解散程序;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 书面通知; 11.4.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 第12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1.1 1.1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均 应适用中国法律。 1.2 . 2本合同条款与中国法律有抵触时,以中国法律为准。 12. 2协商与调解12. 2.1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2. 2.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或协商未 达成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12.3仲裁12. 3.1经双方协商选择仲裁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 12. 3. 2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提交仲裁之局部。 第13条免责条款乙方仅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平安措施来使乙方掌握的信息不丧失,不被 滥用和变造。这些平安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务器备份数据和对手机/移动终端 用户密码加密。尽管有这些平安措施,但乙方不保证这些信息的绝对平安。 以下情况本公司无需承当任何责任: 13.1.1 由于甲方将相关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 的任何资料泄露。 13.1.2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 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丧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13.2 因产品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推广内容等)产生的任何法 律责任与风险均与乙方无关。 第14条其他条款14. 1本协议对双方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 禾U,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局部无效或不具有执行 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那么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 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14. 4签署本协议之前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等文件与本协议不符 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补充的附件视为合同的一局部,和主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14. 5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投放产品,合作方式,单价,投放周期等信息、,通 过本条款指定的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视为双方对于本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电子邮件信息发生变化,一方应当在发生 变化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 或电邮的方式送达另一方,否那么应当承当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甲方电子邮件:1483298699@qq. com联系人:寇晶联系 : 乙方电子由B件:qiuweiwei@adsage. com联系人:邱薇薇联系 : 14.6本合同含附件L个附件:广告发布执行单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北京爱普之星科技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北京昂然时代广告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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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 互联网 广告 发布 合同 昂然 时代 梦工厂 商店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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