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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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制”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等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
2、,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
3、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雉,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
4、,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
5、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家,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拔款、地方财政预算拔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6、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拔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除依法转让外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
7、,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自己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余节,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
8、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应交财政的包干余节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
9、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的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导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子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南非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
10、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拔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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