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视听资料的相关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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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视听资料的相关问题探讨前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 、证据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其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
2、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笔者认为,事实是客观的,它并不必然为证据,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确定。证据只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 这个界定是不完整的。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据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将民事证据定义为 “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
3、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具备所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与其他各类证据相比,它还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征。 物质依赖性。视听资料既然以声音、形象、数据等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它也就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依存一定的物质载体。2形象直观性。借助于高精技术设备的视听资料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以直观地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
4、,能生动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这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地判断是非。3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而且储存这些信息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本身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还可反复使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4、视听资料的易于伪造、仿造性。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借助于一定的科技手段的,同样,人们也可以借用一定的科技设备对其进行伪造和篡改。因此,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应对其真实性作出科学判断,对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对于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可以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加以鉴别。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是一种采
5、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信息资料,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录像资料证据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仅指使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括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的图像资料,其共同的特征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根据实际的需要,摄像的设备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在现原来的影像,可以更全面地证明案件情况的有关事实。 录像资料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的特点。因为它是运用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技术
6、方法录制的。可以真实的再现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电子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系统存储有关信息的方式和介质多种多样,现在常见的主要有软磁盘、硬磁盘、光盘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可以临时存储于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由于计算机在运行时所有的信息都需要被转化为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数字信号处理,所以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何种介质存储信
7、息,最终这些信息可以用一定的设备转化为对应的电子信号。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象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全息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
8、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录音资料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的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象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
9、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除录音、录像和使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外,人们在各个领域广泛地采用电磁方式或其他技术手段对各种人为和自然的现晚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可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以声音或图像的形式再现,使人能够感知并据以了解有关情况。四、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物质依赖性,它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科学技术设备、经过一定制作过程才能得以形成。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比较复杂,制作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司法实践表明,视听资料证据制作的主体有以下几类: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侦
10、查或审理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需要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尤为重要。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受贿案件时,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讯问同步录像,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以防翻供等。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司法机关外,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及公民的利益或保护本单位的利益,运用高科技设备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如在航空站、海关、车站、银行营业厅、宾馆等在其出入口或营业场所安装探测仪,过往人员如携带违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监视器上所显示的图 象资料及其转换成磁信号而储存下来的资料,查证属实即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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