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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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法理解说摘要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前提下,对军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配,明确了军婚保护制度并非是通过赋予军人一方特权来实现的。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相对于重婚罪而言,法律又将其规制的范围向道德领域延伸了一步,有利于对军婚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关键词军婚保护制度,公平,正义,立法传统。军队是国家安定和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牢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国防事业的发展。保护军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建国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表明,对军人婚姻
2、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军人的婚姻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军队建设和安全发展。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军婚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探求具体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明确其不足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和完善。一、从立法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
3、我国的一项立法传统。早在建国之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并对军人离婚问题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从1930年3月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开始,到1949年8月绥远关于干部战士之解除婚约及离婚手续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县政府办理的通令为止,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共颁布了约40部婚姻法律规范文件,其中有21部包含有保护革命军人婚约的条款,有6部是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在现行的法律中,对军婚形成以下几个层次的特殊保护体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第二,2001年修订后的
4、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对破坏军婚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总政治部
5、颁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结婚、离婚实体和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几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规范基础,为保护军婚提供了法律依据。二、从权利和义务分配上分析军婚保护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这一条切实保护军婚的具体法律规范,在理论界引起异议。异议认为按照该条规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就离不了,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对军人配偶一方不公平,因为它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来达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这种立法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对这
6、一问题,我们要深入分析,辩证地看待。“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而要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设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上体现着法律的肯定和否定。就军婚而言,法律要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就是要在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或者在其履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一个原则,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对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就婚姻法第33条来说,它并没有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只是在离婚诉讼的胜诉权的实现上增加了难度,况且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这种困难又被法律排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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