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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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97号上诉人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2号。法定代表人孙松奇,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委托代理人易平,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该院法律顾问,住(略)。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2、。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董晓静,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刘东业,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出生,住(略)。委托代理人徐云瑞,男,汉族,1940年2月27日出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退休职工,住(略)。委托代理人杨嘉瑞,男,汉族,1947年1月20日出生,营口戴斯玛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住(略)。上诉人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XX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3、冶金设计总院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文、易平,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董晓静,原审第三人刘东业的委托代理人徐云瑞、杨嘉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刘东业。针对本专利,冶金设计总院于20XX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XX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第7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冶金设计总院不服第7592号决定,于20XX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
4、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6月22日做出一中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撤销第7592号决定。第94号判决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并于20XX年3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刘东业提交了反证1、反证2。20XX年6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9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东业提交的反证1、反证2为公知常识证据。第9999号决定中引入反证1与第94号判决并不冲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的知识,就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
5、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描述就是清楚和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冶金设计总院指出的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A、B、C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技术特征D平台状支座卸料器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涉及,故无论其是否公开充分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均无影响。在此情况下,即便不考虑该因素,该特征在说明书中亦已公开充分。技术特征E结合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及附图8,以及反证1记载的公知技术,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并确定自激式物料装置的具体构造。关于技术特征F即安息角的含义,反证2为公知常识证据,对安息角做出描述,据此,该特征在说明书中
6、已公开充分。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操作方式的公开是充分的,冶金设计总院主张技术特征H公开不充分不能成立。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9999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9999号决定。冶金设计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9999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是:第9999号决定程序违法,已生效的第94号判决中认定不予接纳的反证1和2,在对该案的重新审理中不应予以接纳;原审判决关于技术
7、特征D的认定,未克服第94号判决所认定的缺乏事实依据的缺陷,无论删除还是采信反证1均不能克服生效判决认定的该缺陷的存在,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刘东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 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专利权人为刘东业。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它包括计量给料器、带有气化室通道的耐火喷枪、输镁管路、铁水包盖,其特征在于在计量给料器的出口端设置转子计量给料器,在转子给料器的下方安装了一个立体式筛分器,筛分
8、器底部连接气包,输镁管路一端与气包相连,另一端与喷枪相连,喷枪穿过铁水包盖伸入铁水包内,惰性气体出口分两条管路,一路连接气包,另一路连接计量给料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给料器为多级旋转格孔叶片组成,每个格孔在垂直方向上均与其上一个格孔错开。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给料器中的转子与转子外壳之间的间隙值小于绝大部分镁试剂颗粒的直径。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筛分器的形态为在互相平行的若干平面上以等距离拉紧的四条弦线,上两级的弦线与下两级的弦线互相垂
9、直并相互错开半个步距,且上两级和下两级任意三条最邻近的弦线之间的距离都相等。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给料器的转子外壳与转子轴支点之间有一个自由空间。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计量给料器与转子计量给料器相衔接的部位成截短锥体形,其形成线与锥体小端底面形成的倾角等于或大于镁试剂的安息角。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给料器的内部设置一个镁试剂容器,它与给料器四壁和转子计量给料器之间都有间隙,并且装配一个自激式物料装置,镁试剂容器与转子旋转的传动装置不接相关联
10、。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转子给料器装配了一个电动调节旋转速度的转子传动装置。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枪的壳管之中安装喷枪通道,通道出口处为加宽的锥体,通道壁与壳壁之间有气隙,喷枪通道与壳管的连接方式是可拆卸的。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单吹气化颗粒镁铁水脱硫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水包盖上装配了一个集气管,其喷咀伸入铁水包盖下方。”针对本专利,冶金设计总院于20XX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即公开日为1975年4月29日的美国专利US3880411A及其中文译文。其
11、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20XX年1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冶金设计总院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其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具体事实可概括为:A、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中“筛分器8的形态为在互相平行的若干平面上以等距离(a)拉紧的四条弦线,相互错开半个步距(a/2)”,没有给出a的数值范围,也没有给出镁试剂颗粒的直径,更没有给出弦线的材质,因此立体式筛分器的结构没有充分公开,同时气包(9)的结构也没有公开
12、;在20XX年3月29日的口头审理中,其明确放弃关于气包结构未充分公开的主张。B、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与其优点效果不相适应;C、说明书第2页第9行“转子与转子外壳之间的间隙(s)小于绝大部分镁试剂颗粒的直径”中的“绝大部分”不清楚,没有给出镁试剂颗粒的直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间隙(s)的数值;D、说明书第2页第1617行中“平台周边与给料器容器壁之间的间隙等于大多数镁试剂颗粒直径的1520倍”没有说明平台的位置,间隙的位置更不能确定,由于镁试剂颗粒的直径的数值没有给出,间隙值也无法得知;E、说明书第2页第1516行“在计量给料1与转子7上方安装了一个平台状的支座卸料器”,没有给出平台状支座卸料
13、器的具体构造;F、说明书第2页第19行“并且装配一个自激式物料装置13”,没有给出其具体结构;G、图7中的标号“2”与图1中的标号“2”有矛盾;说明书第2页第15行的安息角在何处,安息角含义不清楚;H、说明书没有公开脱硫装置的操作方法。20XX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第759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的具体理由为:在对技术特征A-F、H进行评述的情况下,认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中在对技术特征D、E、F的评述中引入了公知常识。同时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关于技术特征D,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
14、利说明书第2页第1517行的描述和附图7可知,这是块状物料从料仓中卸出时常用的装置,是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设备,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说明书有关描述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冶金设计总院不服第7592号决定,于20XX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其中D、E、F事实所做出的评判均涉及公知常识或公知设备,并以此为由认定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提出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由于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在提起诉讼时,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上述事实中所认定的本领域公知常
15、识或公知设备的来源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异议,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在第7592号决定中对中冶集团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提出的D、E、F事实的评判缺乏事实依据,第759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2日做出一中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撤销第7592号决定。第94号判决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并于20XX年3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冶金设计总院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的具
16、体事实是第7592号决定涉及的AH特征,并明确这些特征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是权利要求12、45、810仅涉及A特征,权利要求3涉及A、C特征,权利要求6涉及A、F特征,权利要求7涉及A、E特征,因上述特征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口头审理中,刘东业提交两份反证,分别为:反证1:耿光斗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78年1月第一版的料仓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87、90、91、94、95、97、100-105、188、189、196页。该证据扉页上的“译校者的话”中有如下记载,“料仓随着采矿、选矿、冶金、化工、粮食及建筑材料工业的发展,它的功能和作用日益重
17、要。本书作者根据近年来关于料仓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有关文献加以归纳整理,概括地介绍了料仓设计的理论根据、荷载计算、形状确定、物料活化、喂料和卸料以及料仓控制和自动化。本书可以作为从事料仓设计和生产应用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之用。”该证据中第90页指出“并不是所有料仓和斗仓都能仅仅依靠重力流动就能自行卸空而且能同时保持合理的尺寸比例。为了使储存物料流动或者为了获得高度的流动活动性的使用方法是在料仓和斗仓上装设助流器。所谓助流器,它包括能够引起物料颗粒和仓壁间相对运动以使物料下滑的任何手段和装置。建议采用和已经采用的助流器有许多类型。总起来说,助流器的原理有下述三种:a)气动助流装置;b)振动器;c)
18、机械落料器。”第94、95、102、103页介绍了作为助流器的振动器,包括料仓和斗仓外壁上的振动器、内壁上的振动板、悬吊在料仓内的悬吊式振动件等。反证2:陆厚根编着、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粉体技术导论封面、前言、目录第2页和第61页。该证据“再版序”中有如下记载,“本书于1993年8月出版,根据本课程教学实践的体会和读者的反馈建议,再版时对本书作进一步完善,这一直是笔者的愿望。”在“序”中有如下记载,“本书除可作高等学校冶金等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外”。该证据第61页指出“安息角是粉体粒度较粗的状态下由自重运动所形成的角。安息角的测定方法有排出角法、注入角法、滑动角法以及剪切盒法等多种。排出角法
19、是去掉堆积粉体的方箱某一侧壁,残留在箱内的粉体斜面的倾角即为安息角。”刘东业表示反证1用来证明平台式、自激式给料器是公知技术,反证2用来证明安息角是本领域公知的概念。冶金设计总院认可两份反证的真实性,也认可是现有公知技术,但是不认可其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形式,因为从出版前言可以看出上述两反证不是手册、词典等。刘东业则表示根据上述反证的前言可知其是教科书,因此是公知常识。20XX年6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99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对于反证1、2是否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1扉页“译校者的话”介绍了该书是作者根据近年来关于料仓设计和应用方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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