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光故意杀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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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云光故意杀人案 刘云光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渝一中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刘云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县看守所。辩护人蒋云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罂因,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XX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光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光及其辩护人蒋云伟、陈罂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云光、吴国荣等人系扒手。20XX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云光、吴国荣等人因扒窃被蒋其彬、陈名福等人殴打、敲诈。刘云光、吴国荣等人于次日中午,在大足县龙水镇一茶楼中共谋对蒋其彬、陈名福等人进行报复,后刘云光、吴国荣、刘永雄携带砍刀、东洋刀来到大足县宝顶镇寻找蒋其彬等人未果。12月28日10时许,刘云光、吴国荣、刘永雄又携带砍刀、东洋刀,在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围城路452号茶馆内找到被害人蒋其彬,三人即持刀追砍,蒋其彬被砍伤后倒在一工地大坑内。随后刘云光等
3、三人又发现被害人陈名福,即持刀追杀,陈名福逃至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陡梯子巷48号茶馆内,三人追进茶馆,持刀围住陈名福猛砍、猛刺,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名福系右大腿遭受单刃刺器作用致右股动、静脉离断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刘云光等三人逃离现场。针对指控事实,检察机关举示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蒋其彬的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刘云光的供述和户籍材料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云光对指
4、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是在被蒋其彬、陈名福殴打、敲诈后,才报复对方的辩解理由。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首先殴打敲诈刘云光等人有过错,犯意是吴国荣提出,凶器是吴国荣提供,作案中主要砍杀的人腿部,死亡后果应由三人共同负责,请求对刘云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XX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云光、吴国荣等人因扒窃被蒋其彬、陈名福等人殴打、敲诈。次日中午,在大足县龙水镇一茶楼中,被告人刘云光与吴国荣、刘永雄等人共谋报复,并携带砍刀、东洋刀来到大足县宝顶镇寻找蒋其彬等人,但未找到。12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云光与吴国荣、刘永雄等三人又携带砍刀、东洋刀等凶器寻找蒋其彬等人,并在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社
5、区围城路452号茶馆内找到正在该处打牌的被害人蒋其彬、陈名福。三人将蒋其彬叫出茶馆后即持刀对其追砍,将蒋其彬砍倒在一工地大坑内。随后刘云光等三人又发现被害人陈名福正准备离开,即持刀追杀,并在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陡梯子巷48号茶馆内追上被害人陈名福,三人持刀围住陈名福猛砍、猛刺,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名福系右大腿遭受单刃刺器作用致右股动、静脉离断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刘云光等三人逃离现场。20XX年7月6日,被告人刘云光在本市荣昌县昌元镇一茶馆内,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刘云光即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受、立案件登记表
6、、捉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20XX年12月28日接群众报警称,当日上午10许,蒋其彬、陈名福被三人追砍,陈名福在东关陡梯子巷48号茶馆内被当场砍死,公安机关据此立案,并于20XX年7月6日,在本市荣昌县昌元镇一茶馆内,将刘云光捉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三级街陡梯子巷48号陈明秀茶馆内,茶馆坐北朝南,茶馆西侧系46号门面,东侧为梯阶巷道,南侧为东西走向的陡梯子巷。茶馆内面积为,东、西、北三面均为墙体,南面为铝合金卷帘门。茶馆东南角处有一具尸体,距卷帘门35厘米,呈侧卧位躺于一翻倒的长木凳上,头朝南枕于木凳双脚之间,距地面21厘米;背部靠于东侧墙体下;双脚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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