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特殊会计问题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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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公司特殊会计问题之探讨互联网的蓬勃 发展 ,使 企业 能直接在 网络 上从事商业活动,其间所产生的商机及对整个供应链或产销通路所产生的 影响 可谓既深且远。自从互联网发展以来,成立或成为。com公司已是创业者的梦想与传统产业必须面对的课题。不论该。com公司是 内容 提供经营者,虚拟社群经营者,幻想实境经营者,或者是 电子 商务经营者;同时也不论其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是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或者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商业活动模式,似乎只要与。com连上关系,就意味着进入了互联网新纪元;新成立的互联网公司寻求股票上市柜的筹资机会,一方面寻找永续经营的营运资金,一方面亦使创业者得以一夕致富,而传
2、统产业的上市上柜公司成立或投资互联网公司,一方面可配合市场的变化与需求,另一方面亦使其股价得以向上攀升。由于美国那斯达克持续多年的大多头行情,使得高 科技 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升高,使得 台湾 互联网公司前往NASDAQ上市的兴趣大增。然而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 会计 处理,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目前 尚无明确规范,而前往NASDAQ上市的公司则须依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或转换台湾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调节表。是以相关的会计处理及美国证管会的相关规定便成为互联网公司无法忽视的 问题 。再者,当互联网公司进行筹资或初次上市时,公司评价成为一重要的议题,现
3、行的公司评价模式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公司,是以所谓的股本对营业额比亦成为法人、资产评价公司与投资银行在评估互联网公司价值时重要的指标之一。然而,面对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究竟收入应如何认定,在实务上莫衷一是,产生纷扰,即使非IPO的互联网公司,也面临相同的会计处理挑战。有鉴于此,美国SEC于1999年10月18日针对互联网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提出若干议题,要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紧急会计问题研议小组应予考量并就其会计的处理实务予以规范。现就所提的问题及相关的规定说明一、营业收入攸关股价,表达数额因角色而异议题一:营业收入及相关营业成本应以总额或净额表达此议题通常产生于当第三者透过互联网公司
4、完成采购与取得商品程序时所产生。如:当互联网公司销售产品给其顾客时,实体商品是由第三者供应商直接运送给顾客。在此情形下,相关的会计议题则为此互联网公司究竟应以总额入帐或者应以净额入帐?就交易实质而言,互联网公司在此等交易中似乎只得到销货佣金。此议题对互联网公司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在实务上,对互联网公司股价的评估常依据其财务报表上所报道的营业收入金额。EITF于1999年11月17日及18日会议中将此议题列入EITF年度议题EITF99-19,ReportingRevenueGrossVersusNet之中,并于SEC1999年12月3日发表的SABRevenueRecognitioninFina
5、ncialStatement101中载明。有关此等交易的营业收入究竟是以总额入帐亦或是净额入帐?下列的问题提供了思考的方向:1.此互联网公事是否就整体交易扮演承担风险的主事者的角色?2.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有取得该销售商品的所有权?3.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拥有该等商品并承担其交易的风险或收益?4.此互联网公司是否扮演代理人或中介人的角色而收取依交易额为基础或其他形态的佣金?SAB101结论为:若互联网公司是扮演代理人或中介者的角色,而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或承担交易的收益与风险,则此等交易应以净额入帐。反之则应以总额入帐。互联网公司有关的广告收益亦有此等总额或净额入帐的议题,若互联网公司使用广告代理商代为
6、销售广告版面时,若该广告代理商负责收取广告费收入金额并就源扣取约定的佣金,仅就扣除佣金后的广告费收入净额交付给互联网公司时,此等营业收入应以净额入帐。只有互联网公司承担整体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时,方得以总额入帐。二、广告交换应否入帐,未获结论尚待研议议题二:广告交换交易互联网公司彼此间经常以交换方式在对方的网页上刊登广告。在实务上,会计处理并不一致,有些公司完全不反映此等交易,有的则以所腾出的广告版面的价值或取得的广告版面的价值入帐。采取依广告版面价值入帐的公司,其收入的认列通常与出售广告版面给其他公司的收入认列方式一致,而广告费用亦以广告费入帐,然而此广告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若在不同会计期间入帐,
7、则将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有许多互联网公司在经营初期产生净损及净现金流出,此时若在营收中包含了广告交换交易的收入,由于此等交易事实上并未产生收益及现金流入与流出,是以广告交换交易若分别认列收入与费用,可能会高估营收,且人为地造成市场资本的膨胀。此议题的争议在于此等无现金的交易是否应予入帐,若可入帐,则入帐的广告费收入与广告费用的评价基础为何。此议题于EITFIssue99-17,AccountingforAdvertisingBarterTransactions中提及。依1999年11月的EITF的结论,EITFIssue93-11,AccountingforBarterTransactioni
8、nvolvingBarterCredit所提出的规范,适用于互联网的广告交换交易。该规范指出:只有当一 经济 个体过去有类同的广告交易,并接受或支付现金时,该经济个体才可依据提供或取得广告的公平市价作为入帐基础,此小组曾就何谓“过去有类同广告交易”进行讨论,但尚未获得结论,仍待进一步讨论。三、网页发展成本,视情况资本化或列为费用议题三:网页发展成本网页发展成本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推广行为、广告或为与策略投资者建立关系而产生的成本等。此议题的讨论在于,网页发展成本可能因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就提供电子商务的互联网公司而言,有关网页成本的产生,主要是为提供该公司执行销售及服务客户时
9、的工具,是以该等公司的网页成本可考虑为公司内部使用的软件成本,是以得引用SOP98-1的规定:购买电脑硬件及内镶式软件的成本应依公司的资本化政策予以资本化,而发展网页内容的成本则应列为费用。此会计处理方式引发出不同的讨论,由于有些内容发展所产生的成本亦会对未来的收益有所助益,是以此等支出亦被考量符合FASBConceptsStatement6对资产的定义:“企业个体经由过去的交易或事件,于未来很可能取得或控制的经济利益Probablyfutureeconomicbenefitobtainedorcontrolledbyaparticularentityasresultofpasttransac
10、tionsorevents”若干内容的发展成本可被推定为广告费用,而应依SOP93-7、ReportingonAdvertisingCosts的规定处理。例如:若一公司的经营是透过互联网销售CD,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制作CD的线上营销目录,此内容的发展成本视为广告费用,并得在此营销目录使用前将相关现金流出予以资本化,但当此营销目录第一次于网页上线上使用时,全数成本应立即转列费用。另一种情形是,若一互联网公司建立线上 法律 资料库供顾客查询并收取费用,则取得此资料库及使其得于线上使用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因其有未来经济效益,得依FASBConceptStatement6,SOP98-1Accou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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