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王海然借款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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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王海然借款合同纠纷案 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王海然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第19319号上诉人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利园小区6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袁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武茂,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爱盈,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1-4层。负责人石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宗平,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源瑞
2、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角门18号。委托代理人王爽,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信源瑞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76号。被上诉人王海然,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兆龙居1号楼4单元102号。上诉人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原审被告王海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怀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吴宝升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东方资产北京办
3、事处在一审中起诉称:2000年11月8日,王海然由东升公司提供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怀柔支行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110万元,用于购买东升公司开发建设的开利园5号楼南1号商铺,借款期限为2000年11月8日至20XX年11月7日,由王海然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为人民币元。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建行怀柔支行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王海然未能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此后,建行怀柔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信达资产北京办事处与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分别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受让该债权后向王海然、东升公司提出了清偿要求,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
4、求如下:1、王海然偿还贷款本金1042 元;2、王海然负担利息573元及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3、东升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东升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由东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本案所涉贷款为虚假抵押贷款,贷款购买的所谓房屋不存在;第二、王海然与建行的个别领导人商量好,要求东升公司帮忙,东升公司不同意,并收回了购房合同原件,不知贷款怎么发放的;第三、转让不合法,理由是建行的债权本身就不合法,故其转让亦失去依据;第四、本案所涉贷款虽打入东升公司帐户,但此后王海然已经从东升公司取走100万元,有100万元的收条为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8日,王海然与建行怀柔支行
5、及东升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甲方因购买开利园5号楼南1号商铺,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110万元;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至20XX年11月7日;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内,账号名称北京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390003912;甲方每月归还本息金额元;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保证
6、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为止。合同签订后,建行怀柔支行于同日向东升公司的帐户发放了贷款。后王海然归还贷款本息至20XX年1月,自20XX年2月1日始,王海然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XX年6月28日,建行怀柔支行与信达资产北京办事处签订第006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对王海然等2户借款人共计2笔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予乙方;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取得债权人地位,取代甲方
7、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承担甲方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风险与责任;自债权转移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债权转让协议所附的转让债权清单显示:截至20XX年12月31日,王海然累计拖欠借款本金1042 元及利息117元。20XX年10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及信达资产北京办事处在北京日报第14版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要求含王海然、东升公司在内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向受让人信达资产北京办事处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同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北京办事处与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签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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