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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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论文摘要:在我国,隐名出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隐名出资人导致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公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解决隐名出资人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从法理和立法逻辑出发,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三的解读,来简要剖析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最后提出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的建议。论文关键词 隐名出资人 显名股东 公司法解释 法律地位一、 隐名出资人的概述隐名出资人的基本含义公司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说法,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相关股
2、东资格确认的纠纷常常发生,因此,在实践中有“隐名出资人”一说。学界对其的定义众说纷纭,为了通俗易懂,笔者对于隐名出资人的界定是:实际对公司出资,但是并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外甚至对内都无法显明其股东身份的公司的投资者。隐名出资人的基本特征1.隐名出资人只有出资行为,而公示性文件上记载的名字是显明的股东。向公司完成出资,是获得股东权益的前提。隐名出资人由于不想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一般在实际出资之后,通常用他人的名义作为股权受让人,不以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的普通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但是仍然获得投资收益。显明的股东一般要符合公司法上一般股东的规定。比如:投资主体的范围限制。2
3、.隐名出资人通常出现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人合性强,公司里的股东一般是公司的经营者,相对股份公司来说股东构成和股东结构比较稳定,股权交易频率也非常低。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资格的认定既可以通过形式要件证明,也可以通过很多实质条件证明,这就使得隐名投资人在利用显明股东身份的同时,自己又可以实际掌握股权,享受股东权益,为自己打开了方便之门。3.隐名出资人产生的依据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与其他股东一样,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在于投资收益和方案表决。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隐名股东并非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作为“幕后老板”,隐名股东往往通过对名义股东的“操控”来达到自己投资的
4、目的。因此,在借用他人名义入股时,往往与之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后果。4.隐名出资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投资的形式的局限性。以登记作为财产权转移要件的出资形式都受到限制。因此,土地使用权等将不能成为隐名出资人的出资形式,也就是隐名出资人仅能以货币及不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要件的动产进行出资。二、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涉及的纠纷主要分为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内部纠纷主要有: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产生的纠纷亦或者是公司内部分配利润时产生的纠纷等。外部纠纷主要是针对第三人,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谁到底享有股东的主体地位,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等。从内外部关系
5、可看出,案件的焦点都在于隐名出资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股东,即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鑒于这个问题十分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热议。学理上的三种学说1.实质说:即肯定说。即只有履行了实际出资才能成为股东。也就是说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质说存在的缺陷:首先,无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在和第三人产生纠纷过程中,第三人只能通过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形式上记载事项来认定公司的股东,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名义股东便可以说不是公司股东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善意第三人对于公司的信赖,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其次,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形式说:即否定说,是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股东
6、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登记等形式作为评价。因此,隐名出资人不是股东。笔者认为形式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根据外观主义,显明股东是外观上的股东。一旦公司发生了亏损,隐名出资人可以主张自己并不是公司股东,而要求退回出资资金。而在公司盈利的时候,尽管隐名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还是可以排除隐名股东的权益。这些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 区别说: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发生在公司内部的事务,应当根据显明股东和隐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的意思自治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二是,发生在公司之外,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应根据公示性文件来认定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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