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犯抢劫罪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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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犯抢劫罪上诉案 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犯抢劫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 佛刑二终字第42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卢敏,曾用名卢德敏,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卢道军,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略),系上诉人卢敏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廖凤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略),系上诉人卢敏的母亲。
2、指定辩护人欧阳卫,系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文通,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韦东泽,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莲红,曾用名潘应红,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
3、,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桂阳,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启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犯抢劫罪一
4、案,于20XX年10月26日作出顺刑初字第017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敏、李文通、韦东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敏参与抢劫5次,抢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5860元;被告人潘莲红参与抢劫4次,抢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2910元;被告人李文通参与抢劫3次,抢得赃款共人民币110元;被告人刘桂阳参与抢劫3次,抢得赃款共人民币110元;被告人李启军参与抢劫3次,抢得赃款共人民币110元;被告人韦东泽参与抢劫3次,抢得赃款共人民币110元。现分述如下:1、20XX年6月6日21时许,被害人程军、梁琳在佛山市顺德
5、区勒流镇政府公园公厕后面小土坡上谈恋爱时,被告人卢敏伙同两名男子将其两人围住,并持刀进行威胁和搜身,抢走被害人程军的人民币1076元和三星牌E708型手机一台;抢走被害人梁琳的诺基亚8310型手机一台。抢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物未能起回。2、20XX年7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陈海林、温诗荣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公园走廊旁的草地上谈恋爱时,被告人卢敏、潘莲红伙同两名男子对两被害人进行威胁,要求两被害人将身上的钱及手机拿出。后抢走被害人陈海林的摩托罗拉V600型手机一台;抢走温诗荣钱包里的人民币10元。抢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物未能起回。3、被告人卢敏、李文通、刘桂阳、
6、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等人于20XX年9月15日16时30分许,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南侧小土坡上。当被害人张树名与女朋友卢淑琴在该处闲谈时,被告人刘桂阳等人对被害人张树名进行殴打威胁后,要被害人张树名将钱拿出。这时,被害人张树名被迫从裤袋里拿出人民币50元,随即被被告等人抢走。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4、抢完上述人员后,被告人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等人又窜到上述地点,对坐在草地上的被害人周少君进行威胁后,要被害人周少君将钱拿出。在这过程中,被告等人将被害人周少君双肩按住,接着抢走被害人周少君裤袋钱包里的人民币60元。抢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5、被
7、告人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等人于20XX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公园小土坡上。当被害人曾宪泽在该公园散步时,被告人刘桂阳等人叫被害人曾宪泽不要走,并向被害人曾宪泽要钱。这时,被害人曾宪泽当即往镇政府方向逃走,致使被告等人抢劫未能得逞。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查证属实后,原判认为被告人卢敏、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潘莲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多次从重情节。第五宗犯罪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敏、韦东泽、潘莲红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韦东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8、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东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卢敏、潘莲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通、刘桂阳、李启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卢敏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三点辩护理由:1、9月15日那三次属连续犯罪,应当认定为一次抢劫;2、指控第一、二单的证据不足;3、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李文通上诉称没有打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韦东泽上诉称只参与第三单,第四、五单其不知情,原判量刑过重
9、。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第一、二、五单抢劫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卢敏、李文通、韦东泽、原审被告人刘桂阳、李启军、潘莲红在实施完第三单犯罪后,继续寻找目标,在同一地点附近又实施了第四单犯罪。然后,其一同去吃饭。在吃完饭后,其又实施了第五单犯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XX年9月15日22时,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公园附近将被告人卢敏、刘桂阳、李启军、潘莲红抓获;后于次日凌晨2时,将被告人李文通、韦东泽抓获。2、被害人程军、梁琳的报案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XX年6月6日21时许,其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府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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