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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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域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等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目前法律上侧重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此文目的在于呼吁我国加强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域名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基本特征,对域名有了大体的认识;其次对域名法律保护的国际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某些先进的制度;再次介绍域名法律保护的国内现状并指出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
2、从立法、理论、实践和技术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认为的合理建议和解决办法。关键词:域名,法律保护,驰名域名,防御域名,否认声明前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已成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理界的关注。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 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
3、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被人们重视,对域名在法律上的保护也值得探讨。第1章 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第节 域名的概念关于域名的概念,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1“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 “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一连串有意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P地址是一一对应的”:“域名是指互联网上
4、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上述对域名的理解多数侧重于技术性理解,而忽视了域名的独特功能。笔者认为,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字符化地址,容易识别和记忆,与IP地址相对应。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第节 域名的性质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否是
5、知识产权。这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某些域名注册后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效果,这部分域名可以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标识功能并非域名必备的功能,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具有商业标识价值。第二种观点,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其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理由是: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与着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
6、产权的条件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第三种观点,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归入工商业标志一类,因为它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均具有工商业标志的标识性和区别功能;域名的价值性使其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性、时间性特征 .第四种观点,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对其尚未做出专门性规定。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
7、,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还存在许多争议,但域名在总体趋势上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确,域名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之间有一定区别如全球性、时间性等方面,但他们具有许多相似处。域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客体的非物质性。其次,域名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它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域名之所以能够容易让人记住,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域名所有人申请时为了吸引网民再次访问精心构思、选择、创造较有特点的域名。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域名的构成不象通讯地址一样机械地具
8、有唯一性,域名有创意,有智力劳动在其中,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的创作高度很低,也有其特别的含义。比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加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再次,域名具有专有性,这一特征类似于商标、商号、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域名又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不宜划归到现有某些权利之下。由此可见,域名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至少是一种趋势,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有待探讨。第节 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
9、所决定的。域名的唯一性不因行业、商品、地域等不同而改变。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性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唯一性的延伸,一个域名只能注册一次。“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域名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即某一域名已为某用户注册使用,其他用户就不能以同一域名再进行注册。标识性。域名系统是为了标记和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用户计算机而建立的,具有明显的标识性特征。域名能为计算机所识别,同时也为网民所识别。域名的标识性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计算机能够识别不同的域名,只
10、要有细微的差别即被识别,同时,网民也是通过域名来识别不同的网站。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是全球性的。第2章 国外域名保护现状评析及借鉴因为域名有潜在的巨大商机,域名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可是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对域名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保护。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遍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因特网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目前国际上有关域名的主要规则有NSI规则、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施细则、WIPO最终报告。以及美国的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国会1999年知识产权与通讯综合改革法。这些规
11、则值得我们讨论、研究和借鉴。第节 NSI规则NSI全称是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即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它发明了一套关于域名登记和争议解决的方案域名争端规则,依据该规则若争议域名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那么商标所有人可以就该域名提出异议,随后,NSI对域名注册日和商标注册日进行比较,如果域名注册日在后,NSI将把争议域名冻结至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时。在冻结期间,该域名不会被任何一方使用也不会被转让给商标所有人。NSI不决定域名的归属而是服从法院的判决。NSI规则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相结合的救济手段,它本质上是一种非司法程序。在开始之初的确起到一
12、定作用,但后来暴露了不少缺陷。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第一,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只规定争议域名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时,商标所有人可就此域名提出异议。倘若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与域名不是相同而是相似,那么商标权人就不能提出异议,其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可见其局限性。第二,NSI规则把争议域名冻结有些不妥。笔者认为,不应当对域名一概而论地冻结。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比如诋毁商标所有人名誉、商誉等,将其冻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继续侵害,有其积极意义。可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正当使用,并没有直接侵害商标所有人时,在争议解决之前将其冻结,可能会造成域名所有人经济损失。有
13、可能该域名仍然归域名所有人,那么这种损失就是不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域名冻结,应视情况而定,只有正在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域名才有必要冻结。第三,NSI规则并不能最终解决纠纷,而是要通过诉讼手段,使得争议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反而使其冗长复杂。这使得争议双方不得不投入人力、财力进行诉讼,其实对其权利保护是不利的。第节 ICANN规则ICANN 即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它是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ICANN于1999年通过
14、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UDRP程序是非司法性的。它与NSI规则主要不同有第一,根据UDRP,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以下3个条件的争议:注册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3个条件的同时使用,摆脱了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的缺陷。第二,UDRP和 NSI规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救济方面。UDRP允许争议解决者做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给申请人的裁决,并且不剥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行。在程序进行过
15、程中,系争域名维持原状,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前受到严格限制。第三,UDRP比NSI规则更加快速,解决争议仅仅需要42天时间。在UDRP问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争端解决者已经运用它成功地解决了3500多起域名纠纷。可见,UDRP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克服了NSI规则的许多缺陷,具有优越性,当然并非完美,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目前看来它是比较先进的,值得我国借鉴。第节 WIPO最终报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了一份题为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WIPO是全球性组织,主要提出建议性的意见。WIPO 在报告中向负责全球顶级种类域名最终管理的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
16、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强调申请人要对其联络信息详尽、正确的披露,这为异议人提供了通过一定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必要便利;它还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签订保证条款,就是申请人承诺在其任知和影响的最大范围内,无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直接或间接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WIPO要求注册域名的启用和激活应以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足额交付的申请费为前提,并且建议改终身制为续展制。统一争端解决程序。WIPO报告明确规定该争议解决程序将统一适用于各类顶级域名注册中发生的滥用域名注册争议。在报告中详尽规定了“域名注册不当”行为的定义即域名持有者
17、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使用和注册均为恶意,则将域名认定为“注册不当”;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限、组成等。域名排他程序。此程序将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由于域名抢注的对象往往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因此,WIPO决定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在网络领域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以配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尽管WIPO的此份报告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也未形成正式决议,但它在总体上反应了各国在域名管理上存在的共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协调各国解决网络域名纠纷所采取的措施将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
18、为,WIPO报告是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如ICANN就采纳了WIPO最终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我国应该借鉴。例如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采纳此建议解决。我国进一步完善域名管理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适当采用其中的合理建议。第3章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迄今为止,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
1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借鉴、吸收了WIPO最终报告及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及有效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这些法律文件虽然针对性很强,但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弊端,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不足第节 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我国对域名注册
20、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不严格,随意性较大。这样,因为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就导致了异议人无法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联系。我国立法缺乏相关制约机制,使得恶意域名注册人有机可乘,从而难以遏制域名纠纷的产生。这和WIPO最终报告的域名注册规范相悖。域名管理机构不对商标、商号检索,这样容易产生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审查机制,不能减少域名纠纷反而加剧了域名纠纷的产生。第节 不允许自然人注册域名不利于网络的发展。细则办法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一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说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网络时代是十分不合拍的。虽然申请人
21、限定为“组织”有利于管理,但是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就不能创建真正有意义的个人网页,也就不能从事 “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许多绝好的商业机会也会因此丧失。限定于“组织”有利于管理,但实践证明并不能减少纠纷。第节 禁止域名转让不能避免争议,相反可能产生违背法律的行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得转让或买卖。”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抢注域名并高价出售现象的出现,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当情况必要时,就会采取各种规避甚至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笔者认为,只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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