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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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部
2、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主体责任)本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五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
3、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入网协议)第三方平台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入网和退出、食品
4、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平台在协议中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安封签”等食品安全责任和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食安封签”的相关要求。第八条(信息公示管理)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选择有效的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更新。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5、”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第九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便民饮食服务临时备案编号、许可证或者临时备案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第十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采用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形式。第十一条(信息审查)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入网餐饮
6、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义务,并建立登记档案:(一)严格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实体经营店面照片。(二)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四)需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现场核查。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应当公布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抽查的结果。第十二条(第三方抽查监测)第三方平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报告处理)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7、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经许可或者未进行临时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接到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通知的,第三方平台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到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等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8、者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组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相关培训,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六条(平台送餐管理)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送餐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七条(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平台的义务)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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