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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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二、备案机关 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办理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市场主体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要办理备案;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先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备案。 (三)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食品经营者因经营项目或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注销备案。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自动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备案部门可以依法注销。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备案及编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办理的,实时同步完成备案;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办理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2.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 3.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表 附件1 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模板)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含同一地址的食品贮存场所面积) □200m2以下 □201-1000m2 □1001-2000m2 □2001-3000m2 □3000m2以上 外设仓库 □有:(可同时勾选“冷库”“非冷库”) □冷 库: 名称: 地址: 面积:(选填) □非冷库: 名称: 地址: 面积:(选填)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含批发兼零售) □零售 具体业态(可多选)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药店兼营□专卖店 □网络食品销售商(请填写下方“网络经营情况”)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请填写下方“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连锁经营(请填写下方“连锁经营情况”) 网络经营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网络食品销售商”必填)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必填) 自动售货设备数量: 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连锁经营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连锁经营”必填) 是否为企业总部: □是 □否: 总部名称: 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地址: 总部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如有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需逐一填写自动售货设备的数量及摆放地址。 13.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4.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5.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6.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2 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 (模板) 办理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后信息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含同一地址的食品贮存场所面积) □200m2以下 □201-1000m2 □1001-2000m2 □2001-3000m2 □3000m2以上 □外设仓库 □有:(可同时勾选“冷库”“非冷库”) □冷 库: 名称: 地址: 面积:(选填) □非冷库: 名称: 地址: 面积:(选填)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含批发兼零售) □零售 □具体业态(可多选)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药店兼营□专卖店 □网络食品销售商(请填写下方“网络经营情况”)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请填写下方“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连锁经营(请填写下方“连锁经营情况”) □网络经营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网络食品销售商”必填)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必填) 自动售货设备数量: 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连锁经营情况 (勾选“具体业态”中“连锁经营”必填) 是否为企业总部: □是 □否: 总部名称: 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地址: 总部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变更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8.地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9.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0.食品经营者使用自动售货设备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自动售货设备的数量及摆放地址。 11.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2.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3.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4.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3 广东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表 (模板) 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6.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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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东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销售 包装 食品 备案 有关 事项 通告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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