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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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8月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附件50);2022年第四次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
2、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总署权责清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可以授权直属海关对其所辖地区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批。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签发。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取得检疫许可证。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申请单位应当向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提交检疫审批申请。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输入需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
4、使用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肉类、脏器、肠衣、毛燕、水产品、生物材料、烟叶的,向指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输入粮食向进境口岸直属海关提交检疫审批申请。提交申请前,应提前向生产、加工或存放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确认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并办理进境粮食调运初审手续。如粮食进境时需申请附条件提离,还应由所在地海关确认其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制度。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向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检疫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二)输入需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
5、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肉类、脏器、肠衣、毛燕、水产品等高风险产品,申请单位需准确填写定点企业信息,并提供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加工能力证明材料;(三)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当提供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的说明、引进检疫物的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进境后风险防控措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和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等材料。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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