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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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及时高效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缓解灾后农药货紧价扬问题,规范各有关方面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为商业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行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 2 年,试行结束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继续实施。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提出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
2、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第三章 储备时间、品种 第六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为全年储备,期限为每年 4 月 1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第七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选定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型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年度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不遇非常见重大突发病虫害救治用药需求。针对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
3、)作物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控需要及发生趋势预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八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资质并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正常。(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三)近三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和区域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银行信誉优良。(六)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七)此前在国家相关农药储备任务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企业,政策绩效
4、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招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一次招标后,承储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履行承储企业相关责任的取消承储资格。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投放 第十条 储备任务按年度由农业农村部下达,内容包括承储企业、储备品种、货值、期限、地点等信息。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农作物灾情预测和以往年度储备动用情况,对年度储备品种、货值等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招标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可在下年度储备开始前3 个月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放弃下
5、年度储备任务。农业农村部将放弃的储备任务按照最近一次招标排名再次进行安排。第十三条 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害灾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相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植保机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灾情,直接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投放通知,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承储企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储备农药投放灾区,投放时要在灾区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并在 7 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备储备动用情况、30 日内补齐储备库存。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对承储企业储备农药投放的真实性及报备情况进行考核。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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