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规定》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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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起草的重要性。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或地区针对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出口食品,特别是以养殖方式进行原料生产的食品,面临的门槛越来越高:一方面,不断提高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近年我国出口肉类因残留物质超标或检出致病微生物而被国外通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不断以疫情为借口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尤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甚。而且,近年来,我国国内动物疫情亦时有发生。与国外日益高筑的技术壁垒相比,我国食品农产品原料养殖水平仍然参差不齐。其中,原料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规模化程度低,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混乱,养
2、殖过程中滥用和误用兽药现象突出,造成我食品原料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出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对这些现状,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扩大出口,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探索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营造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小环境”。实践证明,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从源头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要求,质检总局认真思考,积极稳步推进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改革,提出新常态下出口食品 “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现代治理体系的改革思路,其中原料基地和生产企业备案是新的监管体系的基本内涵,放宽准入门
3、槛,整合生产链上各方监管力量,有效配置各方责任,打造新的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有力地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新要求。(二)起草的必要性。一是适应出口食品质量发展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质量提升成为当前出口食品行业及产业发展的关键。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已经基本形成,企业完善自身的质量全管理体系、制度、措施成为推动质量发展的内在核心动力。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2015年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在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
4、求。传统的带有行政审批色彩的备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要求。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监管方式的转变具备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三是已具备质量基础。多年来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尤其是源头环节的监管探索出一条崭新的道路,为改革和优化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等提供了坚实的质量基础。鉴此,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十分重要且完全必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和国际上有关养殖场动物卫生的基本规定,对现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基地
5、备案要求进行整理和规范,制定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规定,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二、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是法律赋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也是国家从源头抓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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