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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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和风险管理,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和定义】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库存监测)
2、、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下简称其他专项监测)。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服务相关部门单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包括营2养品质、加工品质、食用品质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以及执行粮食收储质量政策情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的监督抽检活动。应急监测,是指用于评估突发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的风险隐患程度、范围而开展的监测。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
3、的监测。第四条【监测内容】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储存品质,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异常气候、环境污染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食品安全状况。第五条【监测主体】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控风险,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本级风险监测,并按规定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监测工作。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
4、质量管理办公室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粮食收储、加工等企业自行开展收购粮食质量安全调查活动。构建政府监测为主、企业调查为辅,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风险监测机制。第六条【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建设成果。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第七条【统一标准】风险监测应当统筹调度各项任务,统一程序与标准,规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严格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督导考评。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合理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
5、入本级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第二章监测计划第九条【计划要求】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根据需要开展。第十条【计划制定】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国家级收购监测、库存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4监测或重点监测。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力量薄弱、监测管理薄弱、风险隐患较大等情况的省份、地区或粮食企业,可组织异地监测。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监测计划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粮食品种、粮食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方式、消费量以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采集必要数量的样
6、品,确保监测结果代表性,年度监测计划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将省级年度收购监测、库存监测计划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一条【计划内容】监测计划应当明确监测粮食品种、样品数量、采样要求、监测指标、检验方法、采样和检验机构要求、结果判定依据与原则、数据报送方式和程序及时间要求等内容。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明确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责、义务等。(二)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
7、方式等。(三)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5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四)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传递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五)承检机构样品接收、查验、登记要求,检验和复核要求,备份样品保管要求,监测数据使用要求等。第十二条【监测对象和指标】收购监测主要是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主要粮食、油料品种的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等常规质量指标;蛋白质、脂肪等营养品质指标;面筋含量、稳定时间等加工品质指标;食味评分、直链淀粉等食用品质指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
8、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杂粮、油料等其他特色粮油品种的相关指标。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易受污染的粮食品种应当重点监测并单独统计、单独分析。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对象是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重点监测水分、杂质、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规质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鼓励开展库存粮食营养品质、加工品质等内在指标的监测,促进库存粮食分类储存、销售和用粮企业精准采购。监测对象应当兼顾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兼顾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的粮食。对于监测发现风险隐
9、患较大的粮食企业应作为重6点监测单位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对象和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监测重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监测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明晰各层级重点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等内容,避免出现重复监测和监测盲区。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重点监测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种,中央储备以及中央粮食企业其他库存粮食等。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重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粮食品种或特色粮食品种和本行政区域内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库存粮食以及地方储备和其他地方事权库存粮食。第三章采
10、样与检验第十四条【任务分工及要求】国家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一般由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异地采样和检验。省级及市县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异地采样的,样品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做好相关组7织协调工作,被采样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样工作。第十五条【委托要求】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方可以对采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
11、作等;同时明确委托要求以及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库存监测承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策性粮食承检机构,还应当熟悉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政策规定。风险监测的检验工作原则上应委托国家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承担。采样单位和采样人员应当熟悉粮食采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十六条【工作方式】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险隐患变化情况的,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第十七条【收购监测采样要求】收购监测样品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
12、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对于水分过高的样品,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再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8鼓励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便捷经济、共享互利的原则与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开展采样合作。经技术培训后,可委托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对其种植的粮食,按要求自行采样并寄送至承检机构;监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单位。第十八条【库存监测采样要求】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类型、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粮食企业或货位,年度内一般不进行重
13、复采样。(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按照监测方案进行采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霉、结露、生虫、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上报委托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及时上报委托单位。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 2 人。(三)采样人员按规定扦取样品,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抽样粮食企业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第十九条【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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