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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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贷款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尽职免责原则。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 追本溯源原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发放的过程及不良贷款的成因,客观准确认定各贷款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条 违法违规严惩原则。对违法违规贷款,无论是否造成直接资金损失,一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既往从宽、现在从严原则。从贷款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时间上区分,以2010年12月31日为限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贷款责任。 第十二条 积极处置从轻、消极对待从重原则。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努力减少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从轻处罚;对隐瞒不报、态度不积极、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对认真清收、积极赔偿的责任人,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对态度恶劣、不认真清收,不吸取教训、赔偿不能按期、足额到账或拒不赔偿的责任人,从严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贷款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违法责任。 (一) 工作责任,是指按照信贷岗位分工和XX农商行管理要求,信贷人员必须执行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因时间及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兼管类信贷业务,接手管理责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责任。 (二)过失责任,是指贷款责任人因主观上工作不履职、不负责、业务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严重失职或渎职而导致的贷款不良或资金损失。 1、贷前调查不实:未按规定尽职调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不实的调查报告,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2、贷时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对调查资料明显缺失、明显风险点未能发现,对存在明显违规问题未能指出,审查意见不准确、不充分,误导信贷决策,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3、贷款决策失误:对贷款明显风险点或不合规情况未能发现,或不采纳调查人或审查人意见,主观臆断,决策失误,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4、贷后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状况发生明显异常变化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 5、贷款清收不力: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催收、清收,导致丧失最佳有利清收时机,或导致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损失; 6、档案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集信贷档案资料,丧失有利证据,导致诉讼或处置困难,造成损失; 7、其他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而导致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 (三)违规违法责任,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管理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规章制度规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 1、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2、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贷款责任人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XX农商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置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名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6、以贷收本息、以贷收息、未还息而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支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保、父子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贷款; 第十五条 认定为责任贷款且由责任人赔偿后的不良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承担清收和管理责任。因清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追究管理责任人过失责任。 第十六条 认定为非责任贷款的,明确贷款清收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承担贷款的清收或管理责任,清收宽限期满后仍未有效处置或清收处置后损失率超过30%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未根据合同及出账要求对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审核,造成贷款支付对象、用途不符或贷款资金回转的,视同过失贷款,追究过失责任。 第十八条 柜员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将贷款资金划转向非约定用途或账户,直接导致贷款形成损失的,视同违规贷款,追究违规责任,一并追究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的过失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比例及经济赔偿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中,各岗位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未尽职履职,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上一环节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见有明显失真或隐瞒的,下一环节人员未尽职核实和分析,作出错误判断或决策,上、下环节经办人员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过失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且当月未能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实行在岗清收、预赔偿制度,在岗期间每笔、每岗、每月扣发工资200元,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并记贷款逾期记录一次。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对一个月度内累计出现五次(含以上,当月未收回的)贷款逾期记录,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现贷款跨年度形成不良贷款的,经有关部门界定责任预计形成损失的,采取下调客户经理等级直至调离信贷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规责任而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责任人,要责令其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直至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全额收回的,可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损失的经济赔偿 (一)贷款(含利息)损失,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借款人、担保人追索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后,实际形成损失的贷款。对贷款损失部分,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对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但因未参加保险或因保险第一受益人非我行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二是对由于过失责任,单户借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形成损失的,纳入贷款损失考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过失责任,视其情节和损失程度相关责任人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三是对所有违章、违规、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如在检查发现后一个月内未能收回的,视同已产生贷款风险、可能形成贷款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并责令调离信贷岗位。 (二)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五级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实际损失指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在逾期后一年时间内,经过责任人自主清收、XX农商行协助清收、依法诉讼执行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全部财产依法处分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额,认定为实际损失的贷款。由XX农商行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赔偿责任,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三)实行预赔偿制度。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风险补偿基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责令相关责任人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达到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岗、每人、每月预赔500元; 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根据形成损失的原因,具体确定各岗位、人员经济赔偿金额。赔偿金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 3、对经认定的各类违规、违章、违法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责令相关责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本息足额赔偿,个人最高赔偿金额为50万元。赔偿款项先从责任人个人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再责令责任人现金赔偿;对现金赔偿尚不能全额到账的,则从责任人月度工资中扣缴(最高限额10万元,其余必须现金缴纳)。责任人每月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其他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扣划至XX农商行预赔偿保证金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清收结果,再作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赔款管理。财务会计部根据责任认定部门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风险金不足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标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贷款责任比例。根据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岗位违规程度合理确定责任比例,原则上主违规责任人至少承担6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员承担40%的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金额由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过失贷款责任比例。各岗位责任比例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视各岗位过失程度进行调整: (一)支行权限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40%、20%、5%、30%、5%的责任;不需会办小组会办的贷款由决策岗承担35%的责任,其他岗位责任不变。客户经理及其他受权人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发放的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承担100%的责任。 (二)经XX农商行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支行承担90%的责任,支行调查岗A、调查岗B、审查岗、决策岗、会办小组其他成员的分别承担30%、10%、5%、40%、5%的责任;XX农商行总行审批各岗共承担10%的责任。其中: 1、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10%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2、授信管理部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6%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为决策岗,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 3、分管信贷副行长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4%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分管行长承担1%的责任; 4、贷款审查委员会受权审批的贷款: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承担5%的责任,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及调查人员分摊;授信管理部承担3%的责任,由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分摊;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2%的责任,由与会投同意票的成员分摊; (三)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的贷款,A、B岗责任按相应比例承担。在客户经理充足的情况下,支行不得安排B岗同时担任审查岗,真正做到各岗位相互制约。单笔贷款同一客户经理从事2个(含)以上岗位的,应累加计算赔偿比例、金额,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过失责任贷款清收宽限期满应处置而未处置的,各岗位人员按下列比例承担责任: (一)支行客户经理负责清收的贷款。管理责任人至少承担7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 (二)支行行长负责清收的贷款。支行行长至少承担7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30%的责任。 (三)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清收的贷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承担10%的责任,支行行长承担30%的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60%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贷款逾期一年内清收处置后,损失率超过30%部分的损失金额视同过失责任。管理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30%的责任。 第五章 贷款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担过失责任和违规违法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限期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追究 1、违法违规责任贷款。责任人限期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个人最高赔偿50万元,赔偿前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2、过失责任贷款。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视放款时间的远近、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一定的清收宽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清收期满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法),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贷款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偿本金的20%; (2)贷款净损失5万元至3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30%; (3)贷款净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40%; (4)贷款净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赔偿本金的50%; (5)贷款净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赔偿50万元。 3、非责任贷款,在规定清收期限内未能收回的部分,视尽职履职情况按上述标准的一定比例赔偿,经XX农商行认定免责的除外。 4、丧失时效贷款。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由XX农商行风险管理部逐笔界定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标准;赔偿本金的10%;对2009年1月1日以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 责任人一律按贷款本金全额赔偿;以虚假材料冒充催收手续或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故意丧失诉讼时效的,视同违法违规贷款处理,并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职工贷款、职工家属贷款及职工担保贷款。贷款形成不良后,视情况给予宽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宽限期满后,该职工下岗,下岗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 6、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7、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8、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9、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XX农商行对责任人赔偿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三十条 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按照《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客户经理发放违法违规贷款,给予客户经理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待岗至记大过处分。 (二)支行行长或副行长(高级客户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贷款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贷款责任人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尽职履职,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下岗清收以上处理或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责任人未按要求及时上缴赔偿保证金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下岗清收处理,同时给予积分处罚。下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下岗清收期间,只发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下岗清收期满,根据具体表现给予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追究。 (五)对因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他原因与XX农商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XX农商行保留经济追索权,并可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追究 贷款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界定。风险管理部作为贷款责任追究的牵头部门,负责整理需进行问责的不良贷款清单,会同审计稽核部组织实施不良贷款的事实调查及确认工作,初步界定责任及责任比例,以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形式提交监察保卫部。 (二)申辩复议。监察保卫部将贷款责任认定意见书送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在收到认定意见书7日内,有权就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申辩,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辩的,视同认可。 (三)事实确认。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贷款责任认定意见和责任人书面申辩意见进行评定,并形成结论意见。 (四)责任追究。监察保卫部按照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评定结论意见,测算贷款责任比例和赔偿保证金金额,下发《不良贷款赔偿通知书》,并负责赔偿保证金的催缴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组织对责任人待岗、下岗、扣发工资等的处理,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风险管理部建立已追责不良贷款台账,加强组织清收处置工作,定期通报贷款清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两年内如贷款全额收回,赔偿保证金退还相关人员,如未能收回,赔偿保证金抵偿贷款本金。责任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支行提出申请,经支行确认,合规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后,其认定结论及责任人处罚决定列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管理 不良贷款追究 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各高管,各部室、中心。 联 系 人:徐云 联系电话:88925812(共印80份) XX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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