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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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范(1) 简介: 美国安然事件及我国发生的银广夏、麦科特等事件,使我国证券市场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诚信危机。为什么财务欺诈事件会频繁发生?财务欺诈有哪些表现,又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呢?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要表现 1、虚构会计事项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虚构交易事实。所谓虚构交易事实是指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凭证,故意错账混淆会计科目等手段,虚列收入、成本以及相应的资产负债,使会计核算确认、计量的结果与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严重背离,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会计事项全部或部分不存在。 (2)虚拟资产、负债。除虚构交易事实造成的虚拟应收账款外,虚拟资产的内容主要是虚拟固定资产、存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 2、粉饰会计报表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随意变更或者使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公司粉饰会计报表常用的欺诈手段。具体手段有:股权投资成本和收益不恰当核算;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混淆;收入确认、成本结转会计分期不当;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等业务的核算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违背等等。 (2)隐瞒或不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为了粉饰会计报表,对日常经营中发生的诉讼、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往往隐瞒或不及时披露。 (3)不实的盈利预测。公司盈利预测欺诈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点:运用不恰当测试基础,过分乐观估计盈利前景;虚构未来交易以及运用不当的预测方法。 (4)通过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客户往往会做如下交易:以远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只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现金;仅花费很少代价或未花费代价,收购控股股东下属的子公司;将大量的款项贷给控股股东,以高于市场利率计息;控股股东减少客户的利息费用或减免债务;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认缴股份,而且作价价格远高于账面价值;股东从公司借款认缴股份或虚构银行进账单认缴股份。 (5)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欺诈问题。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工作底稿时,往往根据自利性的需要,对关联交易形成的会计结果恶意隐瞒合并资料,尤其是公司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资料,其结果是公司的合并利润中很大比例是由于内部销售实现的虚盈。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成因 1、上市公司急功近利,为追求”一夜暴富”不惜造假欺诈。上市公司的好坏往往涉及到部门或地区的利益,这成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产生的根源。国内的”银广厦”和美国的”安然”有着惊人的相似,都是通过虚报信息而不择手段揽钱,都给股市和投资者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过去五年时间里,安然公司虚报利润586亿美元,而银广夏则虚报巨额利润745亿元。此外,2002年6月,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讯公司也传出虚报盈利15亿美元的丑闻。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公司接二连三爆出”花账”丑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们为了赚钱可以不惜任何代价和手段,在利益驱动下可以不考虑任何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 2、利益冲突与恶性竞争导致会计事务所参与造假。国内CPA参与造假的案例不胜枚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过多,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会计师事务所为抢夺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低价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追求高额利润。这必然导致审计质量的降低,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欺诈行为。 3、对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我国的实践中,对有关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予以解决,致使受害的投资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与此同时,对造假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也同样非常乏力。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有关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及违规处罚方面,既缺乏行业内部约束机制,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惩戒和追溯机制。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81年至今,我国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处罚的会计师不过10人左右,而涉及重大案件的数家事务所也是以关闭或合并的方式”了结”。制度的空缺使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谋取私利付出的成本极低,无疑纵容了会计师行业的造假。 4、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得财务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大多属于高度集中型,且第一股东多为国有股东。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但不能流通,造成了”一股独权”,控制了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自己选择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而他们完全有能力联合起来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致使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部制衡机制失灵。 三、防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建议 1、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 为使证券市场能正常且有序的运作,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中既要包括资本市场的主要参加者(投资人和发行人)、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又要包括市场组织和自律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及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司法、执法机关、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多类主体。组织机构建立起来以后,还应明确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定位,使它们彼此之间既有专业分工,又能相互制衡,能够维持良好的制约机制,以对财务造假形成制约。 2、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经理市场及声誉机制。 首先,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提高流通股的比重以优化股权结构,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尤其是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要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组成及职能划分。其次,应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经理人员的身份,实行经理人员与行政官员的”身份剥离”,通过优引进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促进经理人员走向职业化、市场化。同时对进入经理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员都进行全面的、连续的、公开的业绩和信用记录,建立声誉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经理人声誉机制,这对于经理人员的行为可以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有助于克服经理人员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减少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1)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重点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加强监管,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应明确证监会的定位,使之成为证券市场的真正的监管者,而非所有者。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国资部门行使国有资产(股)的所有权,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证监会的明确定位,能使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从而真正履行其监管者的职能。当然,其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还需要其它许多机构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加大造假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一案中得到启示: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旨在打击公司犯罪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该《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报表签署书面证明,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如果有人对定期报告中并没有遵循法案的披露作出了证明,将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如果该行为属于蓄意行为,则将被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该《法案》仅仅颁布一周年,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鲁西和CFO威廉·欧文斯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对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了宣誓。宣誓后,欧文斯寝食难安,迫于造假曝光后严厉惩罚的压力,于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会计造假、虚增利润25亿美元的黑幕。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 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建设。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其次,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其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专业人才的优势、经常监督的优势和信息对称的优势等。为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构,并实行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最后,应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 参考文献 ⑴羡巧琴.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J).冶金财会,2004,(6). ⑵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6). ⑶尹航,秦声光,金朝晖,张星.公司财务欺诈与审计对策(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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