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docx
《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豆各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彭旭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委托代理人崔迎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原审第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2、7号。法定代表人杨宇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五洋,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2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XX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针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11905号“中铁快递CRE”商标,北京中铁公司以其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XX第2124号重审第126号关于
3、第1511905号“中铁快递CRE”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北京中铁公司对争议商标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中铁公司不服重审第126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行终字第105号终审判决、高行终字第91号终审判决均系生效判决。高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北京中铁公司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高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由于高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应予撤销,北京中铁公司依据引证商标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重审第1
4、26号裁定系根据上述终审判决作出的,裁定内容与上述终审判决一致,其实质是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并无不当。北京中铁公司主张撤销重审第126号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重审第126号裁定。北京中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重审第126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已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XX第1804号重审第60号重审第161号关于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争议裁定书提起上诉,本案系依据该案认定的错误事实作出的,应予撤销。第1209991号“中铁”引证商标目前仍
5、属有效商标,重审第126号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错误。商标评审委员会、中铁公司服从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中铁外服快运公司于1995年2月20日申请注册“中铁快运CRE及图”商标,于1997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3154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传递服务、包裹投递”。1997年6月,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中铁公司。北京中铁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中铁”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9991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运输经纪、运输、货运发送、搬运、商品打包、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市内运输、货物贮存、船舶经纪”。中铁公司于
6、1999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中铁快递CRE”商标,于20XX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190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搬运行李、运输信息、商品包装、汽车运输、铁路运输、车辆租赁、货物贮存、货运、空中运输、船运货物”。20XX年5月30日,北京中铁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XX年6月6日作出商评字20XX第2124号关于第1511905号 “中铁快递CRE”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中铁快递”文字及“CRE”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中铁”与引证商标“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快运 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行政 纠纷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