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_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__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_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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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网络餐饮“一件事”集成改革,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促进餐饮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食品安全为底线、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以网络餐饮综合治理“一件事”集成改革为主线,依托“浙江外卖在线”数字化平台,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外卖封签使用和“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激活应用,落实网络餐饮市场主体法定义务;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手段,构建社会共治机制,全面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努力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标志性改革成果,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 1.统一标准规范。各地要加强业务指导,指导网络餐饮市场主体“阳光厨房”建设按统一标准覆盖后厨关键控制点,并按规定的接入规范和路径在网络餐饮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平台、“阳光厨房”承建方、监管部门、消费者应当强化应用和维护,不断提升“阳光厨房”的功能和效率。(详见附件1)。 2.分步分类推进。各地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网络餐饮市场主体情况,区分存量增量,分类分步有序推进“阳光厨房”建设。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登记管理的小餐饮店新入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在上线前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自2022年3月1日起,通过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 3.强化动态管理。各地应加大“阳光厨房”在线率巡查,对视频异常商家截屏固证,督促商家及时修复摄像头故障或更新视频流地址;逐一排查清理历年建成的入网餐饮商家的“阳光厨房”,对已经下线、线下经营异常或已注销商户,应及时清除信息。 4.实施闭环处置。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或故意将摄像头移位、遮挡,以及采取断电等方式影响正常上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二)全面规范外卖封签使用 各地应指导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使用外卖封签(详见附件2);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外卖封签情况的日常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对检查中发现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依法查处。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应当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控责任,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外卖骑手在餐饮外卖配送过程中规范使用封签,建立健全餐饮外卖封签使用的消费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引入广告公司、银行等第三方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推广外卖封签。 (三)全面推广使用应用端 各地要逐步推广和指导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商户同步激活并常态化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综合集成“外卖封签”、限塑、反浪费、人员健康、索证索票、餐具消毒等商家日常管理信息;要统一使用“浙政钉-浙食安-网络餐饮检查”开展线上线下检查。 (四)全面实施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经营者应依法落实佩戴口罩的规定(详见附件3),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并督促规范佩戴。“三小一摊”相关从业人员应佩戴日常防护口罩及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在厨房烹饪区等高温湿热环境作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佩戴防飞沫透明塑料口罩。各地应开展线上AI巡检和线下实地检查,依法加大对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行为的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推广外卖封签、规范佩戴口罩等是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推进“浙江外卖在线”落地应用,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抓手,是探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实现监管方式转变的有益探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可通过在行政许可阶段对拟入网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阳光厨房”建设、外卖封签使用和商户端应用等有关要求的宣贯或告知承诺,提升工作实效;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贯彻落实地方立法相关要求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引导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自觉遵守并落实相关规定。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不断扩大这项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三)强化督考,狠抓落实。将贯彻落实地方立法相关要求内容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和食品安全示范市县创建评价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开展督导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完善贯彻落实地方立法相关要求的督查考核机制和激励措施,通过抓典型、树样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推广相关工作经验,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落细。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 日起施行。 附件:1.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规范 2.浙江省餐饮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指引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规范 网络餐饮“阳光厨房”是指按照《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为消费者在订餐时实时提供在线上平台上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视频。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市场运作。要加强法规政策宣贯,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统筹第三方建设资源,引入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运营商,通过公平市场竞争,提供合理资费套餐、先进技术保障、优质运维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动网络餐饮市场主体加快建设“阳光厨房”。 (二)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阳光厨房”,应当按统一标准覆盖后厨关键控制点,并按规定的接入规范和路径在网络餐饮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 (三)加强指导、分步推进。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网络餐饮市场主体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区分存量增量,分类分步有序推进“阳光厨房”建设。 (四)强化协同、注重实效。要强化与商务、网信等部门协同,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与网络餐饮平台、“阳光厨房”建设方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阳光厨房”建设取得实效。 二、建设标准 (一)视频监控有效覆盖。根据厨房功能布局、面积大小安装相应数量的标清以上(含标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当覆盖食品粗加工、烹调、专间、餐用具洗消等区域,监控重点为上述区域的卫生状况、物品摆放、清洗消毒等情况,以及员工穿戴和加工制作等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安装一个视频监控设备能实现监控范围覆盖以上区域的,可以只安装一个。因功能区域分隔、建筑结构阻挡等原因导致监控范围无法有效覆盖到位的,或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视频监控设备数量。 (二)视频信息有效接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通信运营商承建“阳光厨房”视频监控设备及相关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阳光厨房”视频由承建单位统一集成推送至“浙江外卖在线”平台,并在线上平台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三)视频设备标注规范。“阳光厨房”承建单位应规范标注视频监控设备的名称。单个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洗消、专区等区域的,应当标注为加工制作区;在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洗消、专间分别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应当分别标注为:粗加工区域、烹饪制作区域、餐用具洗消区域、专间区域。 (四)视频在线正常运行。正常营业期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阳光厨房”视频在网络订餐页面实时在线,并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视频画面清晰、无遮挡,能覆盖粗加工、烹饪、专间操作、餐用具洗消全过程。 三、应用与维护 (一)商家自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加强监控设备、网络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每日正常营业时间,要通过“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APP或线上平台查看 “阳光厨房”在线情况以及视频信息覆盖点位规范情况,发现视频离线、掉线、转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修正,存在技术问题的及时向建设建设单位报修,确保“阳光厨房”正常使用和运转;不得故意将摄像头移位、遮挡,或采取断电等方式影响视频监控正常在线。 (二)平台管理。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规定,督促平台内网络餐饮提供者落实“阳光厨房”建设的法定义务,对不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要为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阳光厨房”视频展示提供技术支持,并引导消费者点餐时查看“阳光厨房”;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 应当制定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阳光厨房”的监测制度和奖惩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设运维。“阳光厨房”承建单位要出台施工验收标准,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通道和视频存储载体,确保“阳光厨房”视频运行正常和数据信息安全。要不断优化网络传输效率,着力解决视频传输不稳定、视频播放延迟等难点、堵点问题。要协助监管部门优化升级技术措施,开展视频在线、后厨规范的常态化监测工作,及时解决网络餐饮阳光厨房视频不在线、不规范等技术问题。监测发现非技术问题导致的“阳光厨房”视频不在线问题,要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智能感知系统对“阳光厨房”在线状态和后厨合规情况进行动态非接触式巡检,及时将正常营业时间不在线、后厨违规现象等异常信息推送商家整改,拒不整改,依法纳入线下重点监管;要开展“阳光厨房”的线上抽查,通过“浙江外卖在线”或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查看商家“阳光厨房”是否正常在线以及从业人员操作是否规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商家整改,拒不整改,依法纳入线下重点监管;对技术监控和线上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存证固证,并依法依规做好线下核查处置,实现闭环管理。 (五)社会监督。消费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在网络餐饮平台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或者发现后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附件2 浙江省餐饮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指引 为规范餐饮外卖封签(以下简称“外卖封签”)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风险,保障配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统一标准,明确要求 (一)定义。外卖封签,是指为保障外卖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外送餐食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或意外破坏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口的不作为外卖封签。 (二)功能要求。外卖封签应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功能。采用单面封签封扎的,长≥12.5cm,宽≥2.0cm,厚≥0.75mm;采用双面封签封口的,应采用中间封口,且封口长度不少于总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2.0cm。 (三)材质要求。外卖封签通常以纸、纸塑或塑料薄膜等为基材制成,应当符合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外卖封签材质应当具备一定的防水性,防止封签因配送箱(包)内的水汽作用出现非人为损坏或失去封口作用。 (四)标识要求。外卖封签可以使用个性化标识及宣传用语,标识和宣传用语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建议印制“若封签破损、请勿接收”、“收餐后请尽快食用”等提示语和安全性说明。 二、规范使用,全程保障 (一)外卖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应当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触到食品(参考附件图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确保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餐饮外卖配送人员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检查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未使用外卖封签、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配送;在配送过程中应保持外卖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过程发现发生食品污染、外卖封签损坏或不完整时,应终止配送。 (三)消费者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查验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破损的,有权拒绝签收,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三、强化监督,社会共治 (一)行业自律。各级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和网络餐饮从业者的宣传和培训,积极推广和普及外卖封签,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过程中规范使用外卖封签。 (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外卖封签情况的日常监管,将外卖封签的检查纳入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对检查中发现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按《浙江省电子商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社会共治。餐饮外卖配送人员、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应当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控责任,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外卖骑手在餐饮外卖配送过程中规范使用封签,建立健全餐饮外卖封签使用的消费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 附件:封签位置示例 附件: 封签位置示例 食品包装袋类型 封签位置示例 纸袋 塑料袋 附件3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科学指导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从业人员规范有效佩戴口罩,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佩戴口罩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并督促规范佩戴。 二、佩戴范围。小餐饮店内从事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简单加工制作食品、烹饪、备餐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人员、成品菜肴售卖人员和传菜人员,在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小食杂店内从事售卖散装熟食卤味、散装糕点,以及其他从事现场制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食品小作坊内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包装(分装)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食品摊贩从事现制现售食品,售卖散装熟食卤味、散装糕点,以及其他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三、佩戴要求。“三小一摊”相关从业人员应佩戴日常防护口罩及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在厨房烹饪区等高温湿热环境作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可佩戴防飞沫透明塑料口罩。 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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