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金酿酒专利侵权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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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富金酿酒专利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55号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白牛路70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军,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芝苓,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金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野马浜外青松公路7888号。法定代表人陈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原,上海东方易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唐莉莎,上海东方易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金酿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4日受理后,
2、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军、张芝苓,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原、唐莉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XX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标贴(上海老酒20XX)”外观设计专利(见图示一),20XX年 3月 20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合法有效。原告生产销售的“上海老酒”使用该外观设计。近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滩老酒”的酒瓶上,使用仿制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标贴,并在有关地区进行销售,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造成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上海老酒”标贴的酒
3、;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61,710元;3、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上海富金酿酒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无法律效力;2、原告举证被告销售所谓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但其公证事实不清,公证程序违法; 3、被告采用的瓶贴形状及图案均是在先设计,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4、被告的瓶贴与原告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5、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标贴(上海老酒20XX)”的外观设计专利,20XX年3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20XX 年8
4、月,被告委托案外人上海青浦华利包装彩印厂设计了三种“上海滩老酒”的瓶贴。其共同之处在于形状均为矩形上边框直接连接一圆弧;图案主要设计为卷曲的花边围绕四周而组成的一个花边框,该花边框的左侧为动物图案,右侧为天使图案;在花边框内标有带矩形边框的“20XX”和“上海滩老酒”以及 “Shanghai Tan Ancient Wine”字样。花边框的左下角标有“富金”商标图案,右下角标注“净含量:500ml”字样。其不同之处在于篆体字“滩”在“上海老酒”右侧的瓶贴(以下简称瓶贴一,见图示二)和篆体字“滩”在“上海老酒”中间的瓶贴(以下简称瓶贴二,见图示三),其底色均为金黄色,花边框及中心色块均为枣红色。
5、花边框内垫衬一幅老上海外白渡桥的照片。带矩形边框的“20XX”均横排于“上海滩老酒”上方。而行体字“滩”在“上海老酒”中间的瓶贴(以下简称瓶贴三,见图示四),其底色为金黄色,花边框及文字为枣红色,金黄色的中心色块内无底衬图,中心色块上部为五个五角星,带矩形边框的“20XX”竖排于“上海滩老酒” 右上侧。被告三种瓶贴的“滩”字均为繁体字。被告设计的瓶贴一、瓶贴二、瓶贴三的形状来源于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6年8月出版的中国酒标图集第24页莱州中策啤酒有限公司的“光州”牌金光干啤和第 97页浙江绍兴越泉酒厂“越泉”牌女儿红的瓶贴形状;花边框的图案取自于上海画报出版社于1996年7月出版的世界花边图
6、案2200例第249页的花边图案;花边框内的一幅底衬照片来自于2000苏州河光明行摄影写真集第22页的老照片。20XX年9月,被告瓶贴一“上海滩老酒”上市销售后,因该酒瓶的标签上印有“上海市酿酒协会监制”字样,而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未与被告就该酒签订过监制协议,因此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发现后立即通知被告回收全部瓶贴一“上海滩老酒”。20XX 年9月24日,被告销售给上海金荣食品有限公司瓶贴一“上海滩老酒”50箱,10月6日回收40箱,实际销售10箱;同年9月26日被告销售给上海良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瓶贴一“上海滩老酒”100箱,10月5日回收60箱,实际销售40箱;同年9月29日,被告销售给上海灵索
7、工贸有限公司瓶贴一“上海滩老酒”50箱,10 月8日回收20箱,实际销售30箱;同年10月5日被告销售给奉贤县星火农场抗馐称飞痰昶刻弧吧虾L怖暇啤?0箱。20XX 年11月27日,根据原告证据保全的申请,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在上海市奉贤区海庆路6号旁的易购便利店晨光食品商店购买“上海滩老酒”两瓶,价格为人民币 36元;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191号三门自选商场购买“上海滩老酒”两瓶,价格为人民币33元;在青浦区练塘人家酒楼购买“上海滩老酒”三瓶,价格为人民币 78元。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对上述证据的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上海滩老酒”酒瓶上使用的三种瓶贴均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
8、专利权,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XX年1月20日,被告与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愿意给予被告生产技术上的支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并同意被告生产的五年陈花雕酒和十年陈黑珍珠贡酒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监制字样。再查明,20XX年12月,被告的瓶贴三“上海滩老酒”参加由上海市酒类专卖局指导,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上海市酿酒专业协会、上海商情信息中心主办的“20XX (首届)上海市场优质酒评选”,被评为“优秀品牌”。庭审中,经本院当庭勘验,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保全了七瓶“上海滩老酒”,其中一瓶瓶贴一“上海滩老酒”生产日期为20XX年9月18日;两瓶瓶贴二“上海
9、滩老酒” 生产日期为20XX年10月7日;两瓶瓶贴三“上海滩老酒”生产日期为20XX年10月29日;另两瓶瓶贴三“上海滩老酒”生产日期为20XX年11月 15日。上述七瓶 “上海滩老酒”标签上标注的制造者名称为:上海富金酿酒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电话为:69208977,与被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相同。庭审中,根据被告的申请,证人夏玲娟出庭作证。证人夏玲娟陈述:其为案外人上海青浦华利包装彩印厂的职工,曾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XX年8月下旬,被告委托其厂设计“上海滩老酒”的瓶贴。20XX年9月中旬设计完成了三种瓶贴样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从上海市青浦区国家
10、税务局调查到案外人宁波市镇海九龙瓶盖玻璃制品厂为被告生产“500ml富金酒瓶”的数量为 166,196只。20XX年3月8日,根据原告证据保全的申请,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三门南什商店购买两瓶“上海滩老酒”,价格为人民币 33元,并取得发票一张。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被告产品标贴照片、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XX)沪卢证字第5171号公证书,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出具的(20XX)沪金证字第633号公证书、宁波市镇海九龙瓶盖玻璃制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被告提供的世界花边图案2200例、2000苏州河光
11、明行摄影写真集、中国酒标图集、20XX(首届)上海市场优质酒评选、夏玲娟书面证词、协议书、笔录、上海金荣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回单、退货单、记帐联及书面证明、上海灵索工贸有限公司送货回单、退货单及书面证明、上海良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送货回单、退货单、记帐联及书面证明、奉贤县星火农场晨光食品商店送货回单、优秀品牌证书、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庭审笔录、听证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标贴(上海老酒20XX)”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本案系争的“上海滩老酒”三种瓶贴是否使用公知设计;三、本案系争的“上海滩老酒”三种瓶贴是否与原告的外
12、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61,71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 5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的“标贴(上海老酒20XX)”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其是“标贴(上海老酒20XX)”外观设计唯一合法的专利权人,其拥有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为此原告提供了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年费交纳收据复印件、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信息部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和经检索下载的该外观设计彩色图片。被告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举证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证据不
13、足,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无法律效力。原告在诉讼中应当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其专利权有效性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原告至今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及其授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年费交纳收据与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信息部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和该外观设计彩色图片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该检索报告和外观设计彩色图片亦能清晰反映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的色彩。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的“标贴(上海老酒 20XX)”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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