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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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侵占罪的几个问题内客提要侵占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的犯罪的决定新增设的一个重要罪名。由于这一犯罪同刑法典贪污罪有许多重合文叉之处,实践中较难把握,本文分析了便占罪的立法背景和一般构成,并就便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作者简介孙国祥,男,1956年生,法学硕士,着有的行为按贪污罪论处,突出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但对发生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业务侵占行为仅为民法调整的话,给人以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法律观念,也不足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上升势头。特别是前几年一些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内的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如何处理,引起了执法者的
2、困惑。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认真研究了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精况和存在的问题,在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侵占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犯罪立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二、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决定第10条对侵占罪的规定采用了叙明罪状。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关于侵占罪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占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是
3、公司财物所有权。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所有经济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是类客体,财产所有权只是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存在并列的问题。所以,本罪应是简单客体的犯罪。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的财产,公司财产的范围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使用的财产。至于公司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也可能是集体所有的,还有可能是国家所有的。这些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也并不是专指公司自己的财产。如系公司保管,使用或运输途中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也应视为公司的财产,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此外,公司财产既指有形财产,也包括
4、无形财产,如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例如某公司从事产品技术设计的职工某甲,利用工作之便,在操作计算机时,把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的某项技术成果全套资料调出,输人自备的软盘中,然后不辞而别。后甲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时,将该软盘卖出,得款数万元。据此,某甲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这表明我国刑法的侵占罪是业务侵占罪,并没有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侵占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何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其职务或工作上主管、
5、经手公司财物等便利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上便利,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财会、供销、保管人员,均有特定的职务,可能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指一般职工因工作关系熟悉公司的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进出这些部门,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从而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我认为后者的范围太宽了。把直接利用工作上的方便与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间接作案条件混淆起来,无限扩大侵占罪的范畴,则难以确定侵占罪的外延。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区别开来。职务上的方便条件是指行为人职务、职责以外的原因,但与行为人职务有一定间接联系形成的条件
6、。例如,某甲是某运输公司的货场调度员,他利用自己熟悉车辆货位的方便条件,多次于夜晚潜入货场内盗货运物资。某甲的职责是调度员,他的职责范围是调度车辆,他对车辆货位熟悉,虽然与他的职务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仅是一种方便条件,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职务上主管、经管、持有的便利,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公司财物的职权,主要是指公司领导层职权;“经管”是指具有保存管理具体公司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出纳等都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司财产的职权;“持有”是指行为人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财产流转事物的权限,例如单位的采购人员具有领
7、取、支出、报销业务经费和出差时持有公司财物的便利。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侵占的实质是将自己业已持有公司的公司财物转为己有,即行为人欲改变持有状态,变代表公司“持有”为个人非法“占有”,非法获取公司财物所有权。侵占手段多种多洋,无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行为人只要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的,其实质都是侵占。再则,根据决定侵占公司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至于多少数额才其较大,央定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应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罪。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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