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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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主体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照《广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广东省涉及食品销售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指南》,每一个自然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如实记录,鼓励提高食品安全自查的频次。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等情况开展自查并如实记录。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应当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在“粤商通”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报告,鼓励其他食品销售者通过“粤商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检查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应通过“粤商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报告。食品销售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每年度至少一次通过“粤商通”对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开展自查并提交报告;展销会开办者应当在展销会期间,通过“粤商通”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并提交报告。 (四)市场主体登记所在地在广东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含酒经营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持续显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订单支付人提交的含有酒的订单,在支付前提示“本订单含酒,如需继续支付,请您确认已成年并承诺真实。”由订单支付人勾选承诺,纳入订单交易信息留存。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店等非面对面即可完成销售行为的,设备设施应参照上述要求落实。 (五)食品销售者应当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以电子屏幕等形式公示展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公开。 (六)食品销售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要求,须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的,原则上应通过“粤商通”提交。 二、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按照随机选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频次如下: 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当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内容不得少于“粤商通”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每年度开展不少一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表上公布。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实名认证登录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生成的监督检查结果表,可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食品销售者,督促其自行打印并按照要求公开。现场检查结果需要通过委托检验检测确定的,按照《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的要求执行。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续监管工作中,要及时归集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等,切实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要求。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的,可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或问题线索等确定检查项目,不覆盖全部检查要点。飞行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食品销售者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飞行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七)省局组织和协调对食品销售者开展体系检查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配合。对体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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