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品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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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品质协议 质量保证协议 (2017版)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盖章: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人: 乙方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 签订日期: 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目 录 一.定义 2 二.质量目标 3 三.产品承认之数据提供 3 四.包装、标识及有效期 4 五.产品验收 4 六.质量异常处理 5 七.RMA处理 6 八.产品保固 6 九.产品/工程变更和EOL 6 十.社会环境责任及法律法规遵守 7 十一.持续改善 7 十二.质量记录 7 十三.现场稽核 8 十四.保证及责任 8 十五.一般条款 9 前言 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升,明确甲乙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13 品质保证协议 正文 管理要求 第一条.定义 1. 关系企业: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2. 产品:系指乙方与甲方现存及/或将来之相关交易合约、合作合约或订单,而需提供予甲方之所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半成品、成品、原物料、零组件、附属品或包装材料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及服务等事项)。 3. 产品承认书:系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产品承认数据,经甲方确认通过并签发及通知给乙方的书面记录。产品承认数据报括但不限于样品、规格书、产品数据表、首件检验报告、MCD、QC工程图、可靠性验证报告、环境管理物质测试报告等。 4. 规格:系指甲方或甲方客户制订或乙方制订并经甲方同意,且能满足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之产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环保标准、产品承认书及技术数据等)及产品之制造、测试等条件。 5. 验收标准:系指规格或甲方要求之质量规范、产品承认书、检验/验收标准程序或方法、环保标准及其任何增补或更新的数据。数据报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之设计、图样、模型、原型、规格说明、技术文件、制造数据等。 6. 不合格产品:系指不符合规格、验收标准、环保标准、产品承认书及有任何制造、设计、材料、说明瑕疵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之产品,本款所称“瑕疵”包括显性、隐性及不能依通常的检查所能发现之瑕疵。 7. 保固期:又称保质期,指产品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乙方保证产品在储存、生产、使用过程中无瑕疵的期限。 8. CIP (Continuous Improvement program):系指质量持续改善计划。 9. Cpk (Process Capability Index):系指制程能力指数,指乙方用于制造产品的产线之制程能力指数。 10. D/C (Date Code):系指产品制造周别。 11. DPPM (Defect Parts per Million):系指每百万个单位数中的不合格单位数。 12. EICC (Electronic Industry Code of Conduct):系指电子工业行为守则,详细内容请参考EICC网站http://www.eicc.info。 13. EOL (End of Life):系指产品寿命终止。 14. FA(Failure Analysis):系指失效分析。 15. FPY (First Pass Yield):系指直通率,对于单个制程来说,指该制程一次性通过无缺点产品数与该制程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对于多个制程综合起来生产一件产品时,指全制程通过无缺点 产品数与全制程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一般以各制程的直通率相乘表示。其单位以百分比表 示。 16. LRR (Lot Reject Rate):系指批退率,指甲方每月通过进料验收不合格之产品批次占该月进料总产品批次之比率。其单位以百分比表示。 17. MCD (Material Composition Declaration):系指物质成分宣告,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就产品所含物质成分及比重进行自我宣告之表格。 18. OBA (Out of Box Audit):系指开箱检验。 19. RMA (Return Material Authorization):系指物料退货授权。 20. SCAR (Supplier Corrective Action Requirement) 供货商矫正措施需求:系指来料质量异常回复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就来料质量问题进行反馈之表格。表格内容见甲方SQE反馈之表单。 21. VLRR (Verified Line Reject Rate):系指产线不合格产品判退率,指甲方产线每月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数与该月发现的投入产品总数之比率。其单位以DPPM表示。 22. AVL (Approved Vendor List) :系指合格的供货商名录。 第二条.质量目标 1. 乙方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或多个良好之质量保证体系,如ISO9001、TS16949、TL9000、QC080000,保证质量目标之达成。 2. 依据业界或甲方标准,乙方在产品取得正式承认书后,应保证所供应之产品达成下列质量目标,该质量目标,由乙方与甲方每年例行协商检讨或依甲方指示随时检讨修改。 (1) Commodity:压克力大板 Sub-Commodity: 项目 目标 VLRR ≤ 5000 DPPM LRR(批退率) ≦2 % (2) Commodity:裁切导光板 Sub-Commodity: 项目 目标 VLRR ≤3000 DPPM LRR(批退率) ≦ 2% (3) Commodity:网版 Sub-Commodity: 项目 目标 VLRR ≤5000 DPPM LRR(批退率) ≦ 2 % (4) Commodity: 包装/贴附材料 Sub-Commodity: 项目 目标 VLRR ≤2000DPPM LRR(批退率) ≦2 % 3. 乙方应根据甲方之要求对质量目标进行更新,其后所交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之新目标。 4. 依甲方要求,乙方应就质量目标之实际达成绩效与甲方进行检讨,并就质量目标未达成所造成甲方之任何损失与费用依本协议书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若LRR或VLRR未达成本条第2项所规定之质量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质量最高主管(至少为经理级别)整理所有相关质量数据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至甲方检讨。 6. 若LRR或VLRR连续二个月未达成本条第2项所规定之质量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质量和业务最高主管(至少为经理级别)整理所有相关质量数据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至甲方检讨,并向甲方提交改善计划,甲方品质部SQE部门可协助辅导。 7. 若LRR或VLRR连续三个月达成本条第2项所规定之质量目标且无甲方认可之明显改善时,甲方有权依实际情况决定取消部分或全部订单或乙方AVL资格。 第三条.产品承认之数据提供 1.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乙方产品承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甲方对乙方产品承认所需数据。对于业界标准产品,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甲方签发产品承认书后,乙方方可交货。 2. 若乙方为甲方提供客制化或半客制化之产品,乙方除提供产品承认数据外,还应事先依照甲方提供之规格/图面试作,并将样品送甲方作确认。除非另有约定,甲方签发产品承认书及样品后,乙方方可交货。但乙方提供于甲方客制化或半客制化之某些产品服务时,并不代表甲方有购买义务,甲方的购买义务以双方合意的订单为准。 3. 甲方签发产品承认书及样品,不得视为免除乙方依本协议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乙方仍应受本协议书各条款及相关法律之约束。 4. 若乙方未按协议及时提供准确完整之产品承认数据,导致甲方业务计划延宕或人力资源浪费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包装、标识及有效期 1. 乙方之产品包装应符合甲方之要求并获得甲方之书面承认;如甲方未要求时,应依业界标准如防潮、防锈、防静电及防刮伤(撞伤)等要求,以保证产品之运输及储存安全,且无损其商用价值。如产品对人身健康有危险时,乙方应在产品上清楚标识。如乙方未依甲方要求或业界标准之包装方式及材质包装产品,或包装有瑕疵时:(1).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产品包装不当所致损失及费用;(2).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予以退货,如因此所衍生交货迟延或质量责任,乙方亦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除甲方客户对乙方产品包装标识有特殊要求或乙方自身的包装标识已获得甲方认可外,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之《供货商标准条形码规范要求》和《供货商环境管理物质标识要求》对产品进行标识。 3. 乙方生产之产品,应保证于制造完成_3_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内交付甲方验收。若超过此期限,甲方有权拒收。若超过此期限后,经协商被甲方接收,不得视为免除乙方依本协议书及相关法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乙方仍应受本协议书各条款之约束。 第五条.产品验收 1. 产品应与规格、验收标准或/及环保标准相符。 2. 乙方应于交货前依规格自行检验产品并于交货时检附相关交货文件。交货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材质报告、安规证书、可靠性验证报告、制程质量报告、出货检验报告、国家权威机构第三方测试报告等。 3. 若乙方于交货时缺失甲方要求的交货文件,甲方2次要求补正仍未在甲方要求的补 正期内提供者,除甲方有权拒收该批产品外,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产品货款之1% 作为违约金,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违约金及赔偿金额甲方有权径 行从全部应付货款中扣除。 4. 乙方出货检验应当采用MIL-STD-105E Level II抽样标准或甲方通知更新之抽样标准。 5. 产品虽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不得视为免除乙方依本协议书及相关法 律应负之保固、瑕疵保证及产品责任。 6. 若在验收时或验收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混料等,甲方得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处理:(1)要求乙方补足短少数量及更换不合格产品;(2)如无法更换者,要求乙方提供功能相同之替代品;(3)要求扣减价金;(4)要求乙方筛选合格品;(5)要求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订单或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6)拒付货款;(7)要求乙方指派专人驻厂随时处理退货、换货及退款等事宜; (8)取消订单;及(9)因产品不合格所发生之费用及风险应由乙方承担;及(10) 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7. 若在已交货的原包装中发现产品短少,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补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短少产品货款10 倍之违约金。 8. 乙方出货重复发生错料/混料一个月内三次以上(含三次)造成甲方生产困扰,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外,就每次事件仍需承担该批产品货款之5 %作为违约金。 9. 如因质量异常被甲方批退之物料,在不经过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再次出货至甲方,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诉费用等外,就每次事件仍需承担该批产品货款之20%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质量异常处理 1. 乙方应建立快速有效之机制以尽速解决针对每项产品质量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功能故障、可靠性问题、环保异常、甲方客户抱怨、不符合本协议书第二条”质量目标”规定之目标值等)。对于每项产品质量异常事件,乙方应根据下表配合甲方要求。在提供SCAR或FA分析报告时,若需样品,下述时间要求从样品寄达时开始计算。 供应商行动 时机 质量异常类型 提供遏制 措施 提供SCAR或FA最终分析报告 提供现场 支援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 重大紧急: 1工作日内 3工作日内 12小时内 A. 断线 B. 环保异常 C. 产品功能、可靠性、安规等异常 D. VLRR高于目标3倍(含)以上 E. 甲方客户抱怨 紧急: 1工作日内 5工作日内 24小时内 A. LRR高于目标 2 倍(含)以上 B. VLRR高于目标2(含)~3倍 一般: 2工作日内 甲方要求 的时间内 甲方要求 的时间内 A. LRR高于目标 2 倍以内 内 B. VLRR高于目标2倍以内 C. 产品外观、标识等异常 2.当有环保异常发生时,乙方最高主管或其代理人应于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 3.乙方质量最高主管应对SCAR或FA报告进行书面签发确认,如甲方要求则须亲自到贵公 司报告。 4.若乙方未依本条第1项提交由质量最高主管签署之SCAR或FA分析改善报告,则乙方应从 到期日起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美金50美元之违约金,甲方并可从应付货款中径行扣除。 5. 乙方在其工厂内或其他客户处发现产品质量异常且有出货给甲方时,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发出正式的通知召回所有可能存在瑕疵的产品,并在3天内提供应急恢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交付替换产品、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若乙方因产品质量异常事件未达成本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之质量目标,乙方应自愿或依贵公 司要求直接换货或补货处理,若甲方因此受有损害者,乙方并应依本协议书规定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 7.若乙方所提供之产品或相类似产品中之瑕疵可归究于相同或实质相同之一种或多种根本原因(root cause),而前述之根本原因所产生的不良率超过本合约第二条规定之VLRR及LRR目标值,且在甲方首次发现日后60天内再超过前述目标值者,视为重复发生之质量不合格。重复发生之质量不合格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得每次扣除该批产品货款之10% 作为违约金。 8.因乙方原因造成来料异常或标示错误(如:模号、料号、版本或生产日期…等),经过相关 单位验证不影响质量下特采使用,甲方得扣除该批产品 5%货款作为违约金,若因此而导致 甲方有停线等一切损失,亦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RMA处理 1. 不合格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进料验收发现之不合格产品、上线使用发现之不合格产品、不符合本协议书第二条”质量目标”规定之不合格产品、甲方客户退货中之不合格产品及不符合本协议书规定所产生之不合格产品,乙方应依甲方的指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RMA处理。 2.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后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RMA号(Record Number),并于7个工作日内内完成所有不合格产品之RMA处理。 3. 若乙方未在本条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RMA处理,甲方有权径行于甲方应支付予乙方之所有货款中扣除与该需RMA产品等价之金额。 第八条.产品保固 1. 乙方交付之产品,就甲方或甲方客户之正常使用,产品之免费保固期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2 月,如甲方交货通知、订单有较长保固期之约定,以较长期限为准,前述保固期约定适用于乙方替换或修理后之产品。 2. 乙方承认甲方及甲方客户就产品质量之市场反馈所作分析数据之有效性。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提供相关样品给乙方作进一步分析之用,但所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在产品保固期内,甲方产品质量异常经分析若归责于乙方者,乙方应承担甲方产品分析与维修之一切费用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分析与维修之一切费用;若因甲方产品之市场不良率超过甲方客户之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甲方客户之违约金及损害赔偿之请求,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产品/工程变更和EOL 1. 凡对甲方产品性能和使用产生明显或潜在影响之任何产品/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改模、原材料、规格、功能、装配、产品外观、过程控制、可靠性、流程、设备或制造地点等),乙方应至少提前1 个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产品/工程变更。 2. 乙方应确保遵守甲方之供货商PCN/ECN(制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通知)管理规范的要求,乙方之PCN/ECN文件应书面通知甲方指定之窗口。 3. 甲方主动或应乙方之请求发出产品/工程变更指令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执行。 4.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之生产制造之全部或部分外包,或在未经甲方QPA稽核合格之产线生产制造。 5. 乙方在产品EOL之前,应至少提前6 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考虑内外部需求后回复供货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EOL。 6. 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产品/工程变更、生产制造外包、在未经甲方QPA稽核合格之产线生产制造等,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者,甲方除有权予以退货或解除交易外,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之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之检验、重工、维修、停线、报废、运输之费用以及甲方客户向甲方主张之损害赔偿及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就每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事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美金,甲方并可径行从全部应付货款中扣除。 第十条.社会环境责任及法律法规遵守 1. 乙方应知悉、了解并保证遵守甲方环保标准之要求,同时保证产品均完全符合乙方向甲方签署之《环保及社会责任协议书》。 2. 乙方保证符合ISO14001和OHSAS18001在环境责任、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同时保证遵守EICC,履行社会责任。 3.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与安全、可靠性、有害物质限制、环保、节能、社会责任相关之法律法规要求。乙方之工厂管理、产品制造流程与产品本身并未抵触任何适用法律。 4. 若因未来新的法律法规或现有法律法规的变更而规定了新的环保义务,或甲方客户有新的 环保要求,乙方应保证遵守甲方依法或依客户要求变更之环保标准,且甲方若有要求, 乙方应向甲方重新签署相应变更之新环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及社会责任协议书》)。 5. 乙方应确保产品本身及其安装、使用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环境。 6. 若乙方违反上述要求或规定,甲方有权取消订单或乙方AVL资格,且若甲方受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持续改善 1. 产品质量未达到第二条规定之质量目标时,乙方应提供所有相关质量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产品分析、统计图表、效果确认,以及相关工程/制程变更文件) 。并乙方质量最高主管须亲自至甲方参加检讨会议。 2. 经甲方认定的长期质量表现不佳之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展开CIP活动。 3. 乙方应用统计控制手法监控产品之FPY、Cpk及OBA数据,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给甲方。 4.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之质量、环保及社会责任知识培训,所需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应与其下游厂商签署与本协议书义务及效力等同之产品质量及环保协议。 6. 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与产品技术/质量相关之培训。 第十二条.质量纪录 1. 依甲方要求,乙方产品之质量纪录应适当保存,并依甲方指示及时提供。 2. 乙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纪录之真实性与有效性。 3. 如乙方提供给甲方之质量纪录或报告为伪造、臆造,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所有对应之产 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对此类事件甲方有保留取消乙方之AVL资格的权利。 第十三条.现场稽核 1. 经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可在营业日内至乙方厂房进行稽核。如乙方为非生产厂商,则 乙方应采取措施以使甲方有权对生产厂商进行稽核。 2. 乙方针对甲方现场稽核所发现之缺失,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改善并提供改善结果报告 及相关佐证资料给甲方。 3. 乙方应提供场地和其他甲方需要之协助,配合甲方在乙方处进行出厂检验监督。 4. 经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客户亦享有上述现场稽核之权利。 第十四条.保证及责任 1. 乙方应保证产品无任何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减少或灭失其价值之瑕疵、无减少或灭失其通用效用或预定效用之瑕疵、不符合规格、不符合验收标准或环保标准等)。 2. 乙方应使甲方及其客户免于因产品质量导致甲方、甲方客户或他人营业、人身及财产损失所生之任何责任、赔偿、处罚、利息及费用(包括辩护、和解之费用及合理之律师费)、索赔、指控,否则, 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甲方客户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于甲方要求时提供一切必要之协助及代为诉讼。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或产品不符合本协议书规定,甲方除有权享有法律或本协议书所述权利外,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并行: 3.1拒收或退回产品。甲方得退回该不合格产品所属之交货通知之全数产品或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期限内退回甲方已经支付之对应产品价款; 3.2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以快捷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空运方式交付合格之替换产品; 3.3要求乙方于指定期限及地点内重工、替换不符合本协议书规定之产品。如果替换不可行,乙方应提供甲方承认的相同功能的替代品。乙方所提供之替换品或替代品,保固期应从甲方对该批次替换品或替代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4要求乙方指定专人驻厂或者采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之方式处理退货、替换及退款事宜;驻厂人员之资格须符合甲方指示,其驻厂期间之出勤管理,须符合甲方员工管理规范,上述人员发生违纪事件,甲方得依甲方供货商驻厂人员管理办法径行驱逐出厂或要求换人或罚款。 3.5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对产品进行筛选; 3.6要求乙方于指定期限内回复改善对策或提供现场支持。改善对策之效果需甲方确认有 效,方可结案; 3.7扣减价金; 3.8拒付货款; 3.9取消或终止订单; 3.10法律规定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乙方应负担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过程中产品毁损灭失之风险。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甲方得自行或请第三方协助处理,所产生之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 乙方除应甲方的要求采取上述措施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外,甲方仍得请求乙方赔偿因违反本协议书所致甲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4.1 甲方之停线损失及费用; 4.2 检验、维修、报废、挑选、重工、运输、仓储、差旅、检测等费用; 4.3 为及时向甲方客户交货而产生之空运费或其它费用; 4.4 甲方客户向甲方主张之损害赔偿及违约金。 5.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或产品不符合本协议书规定而导致甲方损失及额外的费用时,其损 失和费用依下表计算。(若实际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高于此标准,则以较高的实际损失和费用计算) 类别 项目 损失和费用计算标准 进料检验阶段损失和费用 1. 重检费用 人民币50元/小时/人 2. 场地使用费 人民币15元/小时/人 3. 挑选、重工、维修费用 人民币50元/小时/人 生产阶段损失和费用 1. 挑选、重工、维修费用 人民币50元/小时/人 2. 材料损耗费用 以材料价格实际损失计算 3. 生产线停线费用 人民币50元/小时/人 4. 甲方半成品、成品报废损失 以半成品、成品实际价格计算 售后阶段损失和费用 1. 为及时向甲方客户交货而产生之空运费或其它费用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甲方客户向甲方主张之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以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证据计算 其他损失和费用 设备折旧费用、仓储费用、差旅费用、商誉损失、诉讼费用、召回损失、检验费用、甲方所失利益等 以甲方提供佐证之实际损失和费用计算 6. 除非另有约定,依本协议书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之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予乙方之全部货款中直接径行扣除。 7. 乙方货款不足抵偿时,乙方就其不足之数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另行支付给甲方。 8.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书致甲方拒收产品或退还产品者,视为乙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乙方除应承担交货迟延所衍生之责任外,且甲方对拒收或退还产品不负支付货款之责任及义务。 9. 本条之规定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书其他条款所享有的权利,甲方得一并行使。 第十五条.一般条款 1. 效力优先级 本协议书之附件视为本协议书之一部份;本协议书及其附件与交货通知、订单、采购主合约互 有冲突时,其适用优先级为: (1)本协议书及其附件; (2)交货通知; (3)订单; (4)采购主合约; (5)双方在本协议书生效前所为之一切其他书面约定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协议函等。 2. 协议书的修改 对本协议书所为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非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不生效力。 3. 协议书之适用 甲方现存及将来之关系企业亦得依本协议书协议之条件向乙方采购产品。 4.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或第一次出货日(以较早日期为准)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追溯至双方合作期间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质量保证协议书时止。 5.协议效力 倘本协议任何部份、条款或规定等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仅该部分、条款或规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6.条款标题 本协议用于某部分、段落或条款之标题仅为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解读。 7.通知 乙方依本协议向甲方所为之任何通知,除非另有约定,均需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甲方告之有效。 8.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功,则提交给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9. 解释权 本协议的监督及解释权属于苏州东显光电科技有限 14 VER:2.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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