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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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摘要: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法律用语。“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着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前者列举的有8类,后者列举的有9类。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企业直面国外企业的竞争,企业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增强。象改革开放初期,国内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中只把设备、厂房作价入股,而把自己辛勤培育的商标让合资企业免费使用,不予作价的现象今天不会再发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只有在对知识产权有了足够了解才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法律用语。它直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但我国很多学者习惯将它翻译成“知识产权”,现在这一翻译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 事实上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正确的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着、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 但是,国内一些学者为帮助人们弄清知识产权的含义,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从实际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如下描述,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文认为,理解“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还是要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应当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人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是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的概念。它将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 2、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规定,无形财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认定和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贸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人们的脑力劳动往往具有创造性,具有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可以称为智力劳动,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即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一般都需要用物质性的载体表示或显示出来,但是,载体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只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的物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没有形体的,智力成果本身不是有形物。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和它的载体的有形性,是智力成果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区别。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产权的前提和依据 智力成果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往往是高质量的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人们可以了解它、掌握它、使用它,它是一种财富,而且可以运用它创造新的更多的财富,智力成果可以传播应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被作为商品进行生产和交换,它具有的价值使之成了知识商品,成了贸易的对象。 (3)知识财富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能为成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智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的完成者享有知识产权,却是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商品,成为财富,成为开拓市场,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有效源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成了客观需要,自然人和企业创造的知识财产由于得到法律的确认或者依法授予,才受到保护,知识财富的拥有者才享有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几乎都被认为是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其内容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而不是专利产品或商标商品或作品本身。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权利,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发明、商标标识或作品本身,不能将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的载体混同。 ⑵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 ⑶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方法上。着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 ⑷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⑸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 4、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着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的范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于1967年,它的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③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⑤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 利;⑧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成为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自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对知识产权作了如下说明:知识产权一词是指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列举的所有知识产权内容,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权、不正当竞争。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上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范围中的①所述的权利属于版权性质;②所述的权利属于与版权邻接的权利;③、⑤、⑥、⑦所述的权利属于工业产权;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⑴版权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讲,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计算机程序、 数据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广告词、广告画、包装设计等等。从文化市 场来讲,书籍、报刊等也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对企业来讲,不是一个重点(除了计算机软件以外)。对于企业来讲,工业产权是最重要、最应当有所了解的知识产权。 ⑵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商标权主要是指企业经过注册后获的商标专用权,我国的《商标法》把它叫做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取得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等三个原则,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原则。 ①及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专用,它还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质权的内容,所以商标权不仅仅指专用权。所有的这些权利的取得,前提是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或者不受法律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力就无法得不到有效维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使用这个标志。对于任何一个想要长期使用的商标,企业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如果你不申请,别人把你正在使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抢先申请了,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麻烦,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度,谁先申请就先给谁,至于谁先使用则根本不考虑,在过去这几乎是无可挽回的损失。最近几年,因为商标抢注的情况多了,从民法上考虑公平原则,法院逐渐对于恶意抢注给予一定的制裁。如果你的商标没有注册而别人抢注了,你就要证明别人是恶意的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司法救济,才可能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别人抢注的商标。如果你证明不了别人的恶意,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抱走。 我们国内很多企业都有过惨痛的教训,象双汇集团生产的“王中王”火腿肠,因其未对“王中王”进行注册,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其它企业生产“王中王”火腿肠,虽然这些火腿肠有跟风、傍名牌的嫌疑,但却是法律不予禁止的。 我国有些非常驰名的商标就在国外被抢注了,只有再通过打官司或行政程序拿回来,这要花很多的金钱和精力。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已经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的也是先注册原则,所以如果要使用就应当首先注册。在国外,你觉得哪个市场有可能进入,就首先在那里进行商标注册。联想集团的英文标识在国外被人抢注,结果联想集团不得不变更标识,还要花费巨资进行宣传。海信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抢注,虽然双方最后以一纸和约握手言和,但这些无疑都给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②创驰名商标。一个企业,把品牌或者商标创为驰名商标,除了有利于企业打开产品销路,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之外,也有利于对商标的保护,因为一旦得到了驰名商标的认证,首先,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都扩大了。其次,我国的商标法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能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之后,即使别人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它有可能在消费者中引起一定混淆,仍然不允许使用,使用了就等于侵权,这也是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另外,一个商标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后,这个商标即使离开了商品,也能被评估出相当高的价钱。比如云南玉溪卷烟厂的红塔山商标,1999年评估时价值400多亿人民币,它是我国工商局第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以企业应当在商标上下功夫、投入足够多的注意力,争创驰名商标。 现在,国内企业创名牌的意识比过去增强了很多,特别是在国家商标局开始评驰名商标以后,现在国内已经评出上百个驰名商标了,像家电产业 的海尔、信息产业里的联想,都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 ③进行防御性注册。我国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禁止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如果是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法律是不强行禁止的,除非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法律对它的保护从横向到纵向都扩大,但这种保护也是不彻底的。 企业要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对所使用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首先要在各个不同类别进行全面注册;比如,一个企业是做服装的,除了将自己的商标在服装类别注册外,还可以多注册几个有关时尚的其它类别,避免品牌做大后,想多做几类其它产品时,却发现商标权在别人手上。 全面注册看似笨拙,实际却是对付抢注最有效的一招,有不少跨国公司品牌都在多个国家的所有类别进行注册。目前我国商标有45个类别,一个商标如在所有类别全部注册,注册费为万元,再加上代理费不超过9万元,相信许多企业都有全面注册的实力,关键是没有意识到与被抢注后带来的损失相比,这点费用实在不算什么。 ⑶商号权的保护。商号权也是企业应当注意保护的,商号权保护的一个不利的地方在于,根据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商号是不能通过注册加以保护的,我国也是如此。另外,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地方上不同的级别可以依照不同的级别登记自己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区一级或县一级,也可以在市一级、省一级登记,这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名称的互相冲突,企业重名的很多。这就增加了商号权保护的难度。比如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上海市场销售火暴,供不应求,突然河北某一个县有个同名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也进入了上海市场。上海的公司要维护自己权益,首先要调查河北的公司是不是恶意,它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在自己企业使用之后,特别是在企业知名之后;其次,它生产的产品从各个方面,从类别上、装潢上是否都跟自己一样。如果认证了这些事实,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等,去法院提起诉讼,争回应当得到的权利,手续烦琐,难度很大。正因为商号的保护不像对商标的保护这么强,对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比较好、比较有效的保护方法就是企业名称和商标一致,把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作为主商标或者惟一的商标,这样比较有利于对商号的保护。像联想一样, 联想既作为它的企业名称,也作为它的商标注册。其它企业要是冒用的话,联想可以认为其他企业名称用了自己的商标,就可以要求其他企业不许用。 ⑷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是有联系的,企业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专有起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专利,靠国家行政批准,依法享有20年的专利权;另一种就是不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可以是一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研究出先进技术或好的发明之后,是申请专利来保护这项技术,还是不申请专利而靠保密保护这项技术呢?国际上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如果认为这项技术或发明,其他人不依赖于你也很快就能搞出来,那你应该申请专利,申请之后就把别人排斥在市场之外,你就享有专利了。因为专利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是一种先申请制度,别人先申请了就把你推出市场之外。但是,如果企业搞出一项发明,觉得别人根本就搞不出来,就没有必要去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永久的专有权。因为申请专利要把技术公开,20年时间之内由企业专用,20年之后全社会都可以自由使用。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采取了相当强的保密措施,这样即使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可口可乐的配方仍有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如果当时申请了专利,在20世纪的20年代这个配方就已进入公用领域。 ①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上规定怎么保护它就怎么保护它,只要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②专有技术的保护。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我国民间所讲的“家传绝技”、“祖传秘方”也是专有技术的一种。象《大宅门》里白家的药方就是白家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给予保护:首先,它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是一般人轻易可以得到的;其次,它必须有商业价值,没有价值不能够保护;最后,权利人必须为保护这个秘密采取过具体措施。 这三项要求里,前两项是客观的,第三项是主观的,是不是采取措施是权力人的主观因素。有不少企业打不赢专有技术侵权的案子,就是因为企业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法院最终认定不是商业秘密,企业受到损失也只好望洋兴叹,没有办法。所以企业真要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就要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商业秘密,以后在司法诉讼里企业才能够证明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跟职工签订保密协定、竞业禁止协定等。竞业禁止协定就是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几年之内不能和原企业进行相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像这些应写进劳动合同的条款里。 四川长富集团潭氏官府菜,因一掌握商业秘密的厨师长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经青羊区法院裁定,判决该厨师长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公司之所以获得赔偿,主要因为该厨师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公司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间无辜离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并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也会有更多的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企业面临的竞争会日趋激烈。世界经济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强的竞争能力和高额利润。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加强自身保护的同时,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贸易,实现互惠互利,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资料:王传丽.2001.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郑成思.2004.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黄勤南.2003.知识产权法.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4、吴汉东.1998.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郑成思.1993.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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