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控制度--资金活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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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控制度--资金活动管理制度 郴州华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标准——资金活动 1.1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年度股东大会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下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执行文件。 第2章 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5条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6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负责人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 出纳付款 结束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第7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说明表 支付种类 审批额度 审批职责 经营性支付 小额经营性支付 3万元以内(含3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 财务总监 3万元以上 总经理 大额经营性支付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授权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上 总经理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授权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上 总经理 非经营性支付 无事由、无合同、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 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总经理 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 董事长 300万元以上 董事会 第3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8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0—2000 元罚款,部门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2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费用及资金风险,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3条 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4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 第2章 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第6条 为加强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企业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1.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2.企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作为企业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7条 企业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企业的月度资金预算,并提交企业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8条 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企业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3章 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9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4章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授权审批规定 第10条 企业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第11条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各职能部门资金支出申请按规定经领导审批后须由财务部门核准。具体各类用款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说明表 工作事项 使用部门 部门长 财务部长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固定资产购置 ― 5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5 ―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货款支付 ― 10 万元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核④ 10―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办公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批④ 招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差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培训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批④ 通讯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宣传广告费用 3万元以内 提出① 审批② 审核③ 审批④ 3万元以上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利息支出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工资、奖金、福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对外捐款赞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对外单位借款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第12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企业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审批。 第13条 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各级经手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严禁越级审批。 第14条 超过10万元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15条 财务部资金管理专员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同时资金主管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3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3条 企业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4条 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5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向股东支付红利。 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 除第6条第2点、第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3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1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3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4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4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企业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长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条 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4.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16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长和财务总监同时批准同意。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长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长及总监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5章 现金保管 第17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人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8条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9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0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1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2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3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4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长批准后提取。 第6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25条 出纳人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6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长、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7条 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长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8条 财务部长、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9条 财务部长、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7章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生效。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1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4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 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5条 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资金管理专员申请 财务部长审核 资金主管核准 企业开设账户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6条 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是企业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7条 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帐户。特殊情况下需开立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8条 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第9条 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10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第11条 由财务部长牵头组织资金主管与审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银行帐户,发现私开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3章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12条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13条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第14条 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15条 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16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17条 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18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第19条 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企业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 第20条 资金管理专员定期通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 第21条 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部长,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22条 财务部长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23条 审计人员负责审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 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4.银行存款总账与企业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4章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24条 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25条 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26条 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 第27条 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第5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5 票据管理规范 制度名称 票据管理规范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第2章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3条 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长的授权审批。 第4条 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5条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6条 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长批准。 第7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8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9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10条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11条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12条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13条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14条 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15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部长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16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17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18条 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3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19条 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20条 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 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 第21条 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22条 票据核销时由财务部、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 第23条 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24条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4章 票据的结算 第25条 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26条 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 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 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 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 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 第27条 票据背书的规范。 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28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部长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29条 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 第30条 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部长。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部长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5章 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31条 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相关印鉴。 第32条 企业在同城结算时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第33条 各种票据的结算日期。 1.支票的结算日期为出票日起10日内。 2.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4.商业汇票的最长补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第34条 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第6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 印章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印章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印章管理,减小因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废止 第3条 企业财务相关方面的印章由企业指定的部门统一制作,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条 经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财务方面的印章,印章具体分事项印章、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三类。 第5条 企业财务方面相关的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 第6条 印章的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7条 企业总经理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 第8条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9条 财务部制订财务方面的印章登记薄,说明印章制作时间、内容、印章发放时间、保管人等。 第10条 出纳人员要将财务的有关印签薄交予银行,当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更新印签薄。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11条 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材质及申请人等。 第12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需用印盖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13条 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第14条 经授权的印章代理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 第15条 企业财务方面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企业使用,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由两人共同使用。 第16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各盖章人员保存,每月月底汇总后交予企业指定部门存档。 第17章 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后,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说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对象、盖章时间等并有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18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交割,否则不允许离职或调动。 第19条 企业中任何涉及财务印章的使用事项均需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执行,严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企业财务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担,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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