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合同解除制度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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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合同解除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摘要: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在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里,合同解除的效力应视为自始无效,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通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解除的时间要素上,合同法应该规定一个确定的、统一的除斥期间。应该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之外,采用合同订立的制度对其加以规定;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并且其赔偿范围是对无过失方信赖利益的赔偿。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一、对合同解除概念分析合同解除的概念,各法系学者之间有争议,其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合同解除是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单方行为,合同的协议解除被排除在
2、外,原因是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一种新的合意,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意思自治加以规定足以而不需另设专门条款加以规定。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从广义上看,与合同消灭或终止同意,其解除原因包括以下五种:因履行而解除;因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因当事人一方面通知对方而解除;因债权人认为对方违约而解除;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而解除。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含义与两大法系观点不同,是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把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纳入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制度互相配
3、合,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的完整体系。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包括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解除所满足的条件包括法定的条件和约定的条件。必须有解除行为,或基于一方或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效力是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也就是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二、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中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构造各异,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上:第一,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第二,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的解除制度将协议解除排除
4、在外,仅有依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以法国和德国最有特点。总的来看,英美法中合同解除的含义不具有统一性,合同解除包括作为违约的救济方式而存在的法定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其条件适用根本违约的规则。协议解除实际上适用的是合同订立的规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合同解除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英国法和美国法则采取了不同做法。两大法系合同解除制度比较:第一,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解除的效果由当事人自由商定。所不同的是大陆法系一般认为协议解除属于合同解除的范畴,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应纳入合同解除制度
5、的范畴。第二,虽然大陆法系以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英美法系(如英国法的中间条款)以违约后果为标准,导致两大法系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大陆法系以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等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英美法系以根本违约为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但两大法系对法定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对于法定解除的效力,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原则上承认其具有溯及力,以恢复原状作为救济方式,英国法认为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不包括恢复原状,没有溯及力。三、中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改进及完善(一)中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两点思考1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6、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只需要到达对方,并不需要对方的答复,更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合同解除即发生效力,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即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此时,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就从解除权人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对方时生效;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了相反的确认即确认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不应当解除合同,而此前解除权人已经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已经生效,也就是说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推翻了前者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从合同解除生效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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