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8号通告附件_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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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化妆品的抽样检验、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其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不仅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同样适用于方法发布日期之前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
2、包括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验证的组织工作,以及方法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第四条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应当遵循监管需要、科学实用、规范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和方法草案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专家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化妆品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领域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和方法草案进行实质性审查。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和方法草案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会议审查和
3、函审、报送方法草案等,并承担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起草、验证、审查、报送的相关咨询工作。第六条 制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应当注重方法的科学性、通用性和时效性,并可以借鉴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化妆品检验方法或者有关部门已经发布的化妆品检验方法。国家鼓励吸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的技术能力,运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提高方法准确性和检验效率。第七条 在化妆品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立项审查和起草单位遴选程序,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补充检验方法的研制,并加快方法验证、方法审查等工作程序。第八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
4、院负责建立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立项申报第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研究起草技术指南,开展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申报工作。立项申报单位应当通过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并报送纸质材料,同时将立项申报材料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 地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化妆品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中发现有必要制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可以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向秘书处申报
5、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立项申报单位应当通过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并报送纸质材料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方法立项申报的意见。地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研究起草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有困难的,可以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需求。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提出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并组织征集立项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三条 秘书处原则上在形式审查完成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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