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灌设备采购管理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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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 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 第十标段 滴灌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S-CG-1003-SQEQ10 发包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O年二月 投 标 邀 请 书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滴灌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YS-CG-1003-SQEQ10~1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该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水农[2010]4号文批准初步设计报告,项目业主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和政府投资,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该项目的工程滴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滴灌设备采购共分为三个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名称及 招标编号 招标内容 资质要求 供货安装完成日期 第十标段 YS-CG-1003-SQEQ10 昌汉白灌域0.36万亩、牧业灌域0.72万亩大田滴灌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及部分土建工程(黄河水滴灌)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滴灌设备生产厂家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③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滴灌设备设计、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如是经销商,须有代理厂家授权证明)(用黄河水的滴灌管壁厚应大于0.4mm,使用年限大于5年;过滤器须用以色列产品); ④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本合同所需货物规格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⑤具有类似供货经验。 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 第十一标段 YS-CG-1003-SQEQ11 牧业灌域汉森2万亩大田滴灌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及部分土建工程(黄河水滴灌) 第十二标段 YS-CG-1003-SQEQ12 独贵塔拉机井滴灌配套设备采购、安装及部分土建工程(地下水滴灌) 3、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2月8日至2010年3月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区(原林学院)北门东侧内蒙古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办公楼216室购买招标文件。 (2)、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本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购买人身份证等相应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同时留下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招标文件每个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3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原公园南路)108号内蒙古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六楼会议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招标公告只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6、联系方式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 地址:内蒙古呼市大学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区北门东侧内蒙古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办公楼216、217室 邮编:017000 邮编:010010 联系人:巫美荣 联系人:陈映军、宋红梅、李慧敏 电话:0477-8322861 电话:0471-2284515 传真:0471-2284379 2010年2月10日 目 录 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合同条款 …………………………………………………………… 第3章: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第4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5章:技术规格 …………………………………………………………… 第6章:投标函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第7章:投标报价表 ……………………………………………………… 第8章:资格证明文件 ……………………………………………………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1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巫美荣 联系电话:0471-8322861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市大学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区北门东侧内蒙古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办公楼216室 联系人:陈映军、宋红梅 电 话:0471-2284515 传真:0471-2284379 2 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滴灌设备采购第十标段 招标编号:YS-CG-1003-SQEQ10 3 工程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 4 供货安装完成时间:从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 5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和政府投资 6 投标人具备的资格: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滴灌设备生产厂家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③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滴灌设备设计、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如是经销商,须有代理厂家授权证明)(用黄河水的滴灌管壁厚应大于0.4mm,使用年限大于5年;过滤器须用以色列产品); ④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本合同所需货物规格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⑤具有类似供货经验。 7 现场考察: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察勘,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8 指明合同是否调价:本合同不做价格调整 9 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 投标保函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 序号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10 投标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招标人接受现金或投标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如果投标担保为现金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下午16:00时前递交,投标截止日当天不接受现金。 递交地点:内蒙古呼市大学东街内蒙古农业大学东区北门东侧内蒙古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办公楼216室 ①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新建东街分理处 账 号:159448368388092001 收款人:内蒙古远思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②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 号:6222080602000018481 收款人:梁振芳 联系人:梁振芳 联系电话:0471-4303360 11 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l份,副本4份(另附设计方案1册) 12 开标时间:2010年3月10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13 投标截止期:2010年3月10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14 投标截止期延期的提前通知天数:原定投标截止期 7 天前 15 开标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原公园南路)108号内蒙古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六楼会议室 16 评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为防止哄抬标价及恶意竞价,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下限),并在开标时公布,投标价超出所设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开标现场发现有废标情况和投标价超出设招标控制价的的投标单位则不进行计算。 17 履约担保金额和递交时间:合同价的10% 提交时间: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之前 18 合同协议书签署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 19 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20 数量变更:±15%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资金来源 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和政府投资,已经落实,并将用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有关项目合同的合格支付。 2 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货物与服务 2.1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招标人在本投标邀请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咨询、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 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宣布为不合格。 2.3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产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使用重要的和主要的部件装配而成的货物,在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其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书 1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2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3 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4 货物需求一览表 5 技术规格 6 投标函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 7 投标报价表 附件1 规格响应表 8 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根据24.3条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按招标邀请书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电传、电报、传真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的语言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 投标书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 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设计备选方案(如果有)应包括投标报价(开标现场不宣读)〕; (3) 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4)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按照第14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 投标函格式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的厂价、从工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所有对货物应征收的已付或将要支付的各类税费,并考虑拟获得的利润及应承担的风险,及各种招标文件中要求应摊入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10.2 除以上费用外还应包括服务费用,服务的费用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0.3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合同。 10.4 投标人应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的详细说明书。 10.5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6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 所有供应的货物报项目现场交货价(其出厂价、运输、保险费单独列出)。 (2) 所有供应的货物安装费。 (3) 所有供应的货物保险费。 (4) 合同条款所列的所有伴随服务(包括设计、安装指导费用、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等)的费用。 (5) 技术规格中特别规定的备品备件、维修及测试仪器费; (6) 卖方推荐的备品备件及测试仪器费; (7) 土建工程报价表; (8) 临时工程费用。 10.7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因某一项的报价偏低而人为地把另一项的报价抬高。招标人在评标时将重视每一项报价的合理性。 11 投标货币 11.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 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2.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资质、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a 资质要求:必须持有本合同所需货物规格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 b 财务状况: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所垫付的流动资金,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c 生产规格:应具有大于本合同所需货物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其数量和品种应超出本合同的数量和品种要求。 d 主要人员:为完成合同,投标人投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e 其它: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和近三年涉及经济诉讼案件资料。 (2)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12.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2.5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2.5.1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上述第4.1款规定的全部文件。 12.5.2 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它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2.5.3 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其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招标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13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来源地证书证实。 1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两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逐条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逐条填报投标报价表附件1规格响应表。 13.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3(3)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人满意。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为投标有效期再延长28天。如果投标有效期有所延长,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相应比已延长的有效期再延长28天。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2 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由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2) 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14.3 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退还,但招标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不计利息。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2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 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 根据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所投的标应从第21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6.1 提交投标文件文本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投标报价表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6.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16.4 电报、电传投标将不予接受。 四、投标书的递交 17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及设计方案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 招标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 投标的工程名称和招标编号; (3) 在2010年3月10日上午9:30 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7.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18 投标截止日期 18.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6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送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列明的地址,投标文件应面交。 18.2 招标人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 迟交的投标书 19.1 按照第18条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0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20.4 根据第14.6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期(第18条)至招标人在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1.2 按照第20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3 投标书的澄清 23.1 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3.2 投标人对澄清的书面答复,须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并将被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投标书的初审 24.1 开标后,招标人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4.2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招标人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4 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4.5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6 招标人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5 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招标人将按照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5.1 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时,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 组织供应计划; (4) 售后服务; (5)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 财务状况 25.2 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3 评标标准 评标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为防止哄抬标价及恶意竞价,招标人将设定招标控制价(上、下限),并在开标时公布,投标价超出所设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做零分处理。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开标现场发现有废标情况和投标价超出设招标控制价的的投标单位则不进行计算。综合评分细则如下: (1) 投标报价(50分) 打分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数,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50分,比评标基准价低1%减1分,最多减20分,比评标基准价高1%减2分,最多减30分。 (2)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25分) 1) 方案设计合理、完整得9分,较合理得6分,基本合理得3分,不合理不得分; 2) 设计方案充分体现项目目标达到的要求最高得4分; 3) 方案设计编制深度最高得2分; 4) 控制造价措施得力、可信最高得2分。 5) 备选方案合理可行的最高得8分,基本合理可行得4分,不合理或无备选方案的不得分。 (3)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10分) 1) 采购设备操作、检修的方便性和运行可靠性最多得2分; 2) 采购设备满足招标文件的设备参数要求最多得2分; 3)采购设备满足系统功能要求最多得2分; 4)厂家主要设计、生产、加工能力,最多得3分; 5) 质量鉴定报告齐全,最多得1分; (4) 组织供应计划(5分) 1、供货能力及交通运输保障条件,最多得3分。 2、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及优质服务承诺,最多得2分。 (5) 所投货物备件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4分) 1) 供货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1分; 2) 备件情况1分; 3) 周边地区有售后服务网点1分; 4) 维修点配置人员及设备条件1分; (6)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4分) 2) 近五年主要同类产品业绩(3分); 3) 用户反映(1分); (7) 财务状况(2分) 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得2分,财务状况一般得1分,财务状况亏损的不得分。(附近3年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因素记名打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按投标人的得分高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六、授予合同 26 决标 26.1 招标人在按第25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 资格审查合格; (2)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 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综合评分最高)。 26.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3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保密。投标人将在决标后,退还未中标人的设计方案。 27 资格后审 27.1 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将对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27.2 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2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 27.3 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对下一个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的能力作类似的审查。 28 招标人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8.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9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30.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30.2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贰仟元。 31 中标通知 31.1 在规定中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规定在第2章《合同条款》第19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3章内规定的格式。 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0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33.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4.6款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的赔偿金。 33.4 如果招标失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2章 合同条款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设计、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买方”系指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 (6) “卖方”系指系指根据本合同要求,承担本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厂商。。 (7) “项目现场”系指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2009年实施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现场。 (8) “天”指日历天数。 (9)“工程建设单位”: 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即买方。 (10)“工程设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1)“监理工程师”:是指买方指定和派出的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买方对各项制造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复验,办理验收等。 (12)“安装承包商”:承担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的公司或实体,由买方通过另外的招标确定。 (13)“制造商”:指已与买方签定了本招标项下货物供货合同的投标人。 (14)“保证期”:是指卖方对合同所指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 原产地 2.1 原产地是指生产货物的地方,货物通过制造、加工及包装后即变成得到商业化承认的产品,产品的基本特性、用途和使用与生产前有本质的差异,其技术指标和性能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 3 技术规格 3.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 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 包装标志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唛头: (d) 收货人代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kg)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6.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 装运条件 7.1 卖方应负责安排货物至项目现场的运输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 7.2 买方出具的收货证明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9 保险 9.1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并计入投标报价,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办理“综合险”。 10 付款 10.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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