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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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8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 -02-23 【生效日期】 -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它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能够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它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经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它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能够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而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而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而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而且原中标人依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能够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能够单独核准。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而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能够经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疑。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答疑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发放给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能够经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答疑,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相关疑问。 答疑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她人透露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投标人能够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需要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时间的应当征得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它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能够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招标人能够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十。 招标人能够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格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了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代建服务招标,招标人能够要求中标人按照代建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之一: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填挖土方等技术简单的工程应当使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而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而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适用于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专业承包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经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它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经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及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投标报价能够是指经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另行制定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适用的其它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能够预见经常发生的市政、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应当每年度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三个以上的合格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的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 应当编制概算及预算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公开概算及预算价格。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应当执行设计文件,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实用、经济的基本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建设周期各种因素的影响。 建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概算评审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它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设定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的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关于投标报价当中预留资金的设定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预留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预算价格上限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施工一般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它应当按照服务完成或货物交付的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应当为已经完成合同工作任务的百分之八十。 结算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服务或货物全部交付验收完毕之日起九十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结算价格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能够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采用评审择优的方式,资格后审采用符合审查的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能够采用年度资格预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及资格后审。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合理设定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 资格预审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除了一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它成员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格预审采用下列方法: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标准,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六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六个以上十二个以下的,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超过十二个的,招标人能够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顺序,依次选取不少于十二个投标人作为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能够提供查询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四十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二)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三)合格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是否合格的通知。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或资格预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取合格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及信誉方面的评审。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由于投标人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数量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除了投标人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之外,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它项目招标,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或单位资质类别及等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类别及等级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或单位资质类别及等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装许可方面的内容; (三)设备及材料采购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装许可方面的内容。 招标人能够拒绝存在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有效时间能够为招标之前的五年之内,有效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能够设定有关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方案、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本市常设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个人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业绩、信誉等内容作为评审事项。 招标人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有密切联系,个人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之前的五年,企业或单位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之前的三年,有效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 业绩、信誉的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规模对应,但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特殊或规模较大可能造成投标人数量偏少,导致无法有效充分竞争的除外。 招标人设定的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本市常设分支机构以及个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事项,只能作为符合与否的评审事项,不得作为优选比较的评审事项。 招标人设定有关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或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作为评审事项的,应当提供设定的依据。 招标人设定有关投标人在本市、本省的业绩、信誉、常设机构作为有利评审事项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值比例不得对确定中标人构成重大影响。 同等条件下,投标人在本市、本省的业绩、信誉、常设机构能够作为依次选择中标人的优先选择条件。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似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允许投标人选择。 招标人指定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推广使用的具有专利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评标办法等导致投标人少于六个的,视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但符合相关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六个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对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能够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费用及资料押金,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资料的同时予以退还。 第四章 投标 第五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禁止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禁止同一项目负责人或相关技术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五十二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或类别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签订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中标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投标人进行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获得经过之后,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任何变化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变化之后的联合体投标人竞争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招标人能够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指定一名主办人,授权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各方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主办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六条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及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当中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能够提供查询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经过银行转账,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能够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确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三)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它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它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它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五)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 (六)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需要进行技术、业绩、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联系办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之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二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同一类型或相近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召开之前将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无法提供相应专家的特殊工程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自行推荐专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六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符合要求的专家少于五十人或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安排异地抽取专家。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除了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所属人员; (四)受过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处罚的人员; (五)其它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能够推荐或选举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有关评标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各自独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对每一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自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第七十一条 评标过程当中需要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评价的事项进行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各自独立量化计分的评审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七人以上的,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之后再进行算术平均或汇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明显背离多数成员意见,幅度超过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陈述理由。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七十四条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决议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经过,决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决议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不同意见。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而且拒绝书面阐述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及评标结果。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七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七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开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评标活动应当封闭进行。 评标结果公布之前,参与评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私下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及时指出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或评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依然拒绝纠正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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