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洛维尔: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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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洛维尔: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走向一种哲学的逻辑1912年到1916年间海德格尔发表了一系列着作,在其中他探讨了盛行的主要逻辑理论,并涉及到逻辑在一些学说新经院主义、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主义”、奥屈尔佩的“批判实在论”和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形而上学基础。1在所有这些观点中,范畴理论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受亚里士多德或者是康德的激发,逻辑理论试图说明使得经验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概念,以及知识的“客观有效性”的基础。于是,逻辑学并非仅仅研究论证的形式特征,作为先验逻辑学或“真理的逻辑学”,它包纳了知识论和科学的所有基本问题。即便是新经院主义者的观点,也是通过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这一先验问题而展开
2、的,虽然他们想重新赋予“先验的”这一术语以中世纪的超越性所包含的前康德主义内涵,以恢复作为规定存在者的范畴的本体论意义。海德格尔对这一讨论的最为原创性的贡献,即他1915年的教职论文及1916年关于它的“结论”,显示了他在新康德主义的和新经院主义的逻辑学之间寻求一条独立道路的紧张努力。这个主要文本,即教职论文或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译者注重新审视了海德格尔的博士论文中悬而未决的一个问题,粗略说来,即确定逻辑和语法的关系。海德格尔已提出过这样的论点:“逻辑学的真正准备性的工作并非是凭借对表象的起源和组成的心理学研究,而是凭借对词语意义的毫无歧义的界定和澄清而赢得的。”但是何谓意义呢?这一准备
3、性工作同哲学的结合要求从范畴上将意义与口头的、书面的或思维的符号区分开来,这转而要求一种普遍的范畴理论。海德格尔受到“现代逻辑研究的视角”的明确引导,在邓司各脱的范畴和意义理论中进行的重构,其目的就在于阐明这两个问题。司各脱的范畴理论使得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意义研究的首要意旨是作为有效意义的真理”。由于转向真理“不可避免地要求确定意义领域和对象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所以海德格尔就设法保留了司各脱的范畴的本体论特征。但是海德格尔在这个主要文本中所进行的重构与其说是受了存在论观点的引导,毋宁说是受了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唯心论的指引。因为逻辑学是“理论的理论”,它有“超出可认知的或被认识的对象世界的
4、绝对优先性”。逻辑学是第一哲学。但是在范畴问题中出现了另一条注释,这是海德格尔在1916年发表关于邓司各脱的书时附的一条简短结论。在此海德格尔对“范畴问题的系统结构”进行了一次有限的、“准备性的审查”,它又引出了“这个问题及其背景的基本潜力”。这个主要文本中的论述已经是“严格概念式的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片面的”,它“有意识地排除了一系列更为纵深的形而上学问题”,有“对知识问题进行形而上学解决”的要求。“如果从长计议的话”,哲学,包括逻辑学,不能“缺少它的真正眼力形而上学”。这样,由于对“形而上学”解决办法的需求,逻辑学的“绝对优先性”似乎被打了折扣。先验逻辑必须在“超逻辑的背景”中被审视
5、。因此,范畴问题确认了预示着一种形而上学的三个问题域,根据这种形而上学,已经抛弃了心理主义和语法主义的海德格尔相信能够恢复逻辑学的哲学意义,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让逻辑学重获哲学意义的筹划并非仅限于海德格尔的学生时代。在他的1912年关于逻辑理论的评论中,海德格尔问道:“何谓逻辑?”,并回答道:“在此我们已经站在了一个问题面前,这问题的解决留待将来”。十五年后,在他题为现象学的基本问题的讲座课程中,海德格尔依然吁求一种“逻辑自身问题的彻底概念”。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无论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是拉斯克的范畴理论,都没能公平地对待在“事情本身”的压迫下,在对逻辑的哲学探究中出现的“本体论问题”。如果毕
6、竟要“使逻辑再次进入哲学”的话,人们必须首先克服黑格尔的“本体论向逻辑学的还原”,并且审问何谓逻辑,何谓逻各斯的存在。两年前,当海德格尔开设他的题为逻辑学真理之追问的讲座课程,通过批判当代“学院逻辑”将“所有的哲学,即所有的发问和探究”(全集21卷12页)都置诸脑后的做法,就已把这一问题提出来了。作为一门在哲学专业内安逸的学科,逻辑“科学”实际上是无根基的,它自身的对象、它的科学领域一片混乱。把它界定为关于逻各斯的科学,也就是关于论证、言说、句子和命题的科学,并没有将它与其它研究这些东西的科学区分开来,除非人们补充说逻辑学特别地与“关于真理”的逻各斯有关。其它科学通过在方法论上探讨它们的对象来
7、寻求“真的东西”;严格说来,只有逻辑学才是真正的关于“真理”本身的科学。因此,如果逻辑学“想成为一种科学研究的形式,一种哲学化的逻辑学”,那么它“最为应当关注的”不是进一步发展技巧,而是“真理的源初存在”,即成为真的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就是通过确定真理的存在,重新在逻辑和存在问题之间建立起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由康德予以革新的关联。当海德格尔在1916年确认范畴问题的潜力时,真理概念就已经支配着他的观点了。但是他对一种“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的吁求仅仅是点明了教职论文和它的“结论”之间的紧张状态。一方面,海德格尔对形而上学的诉求表明了它向新经院主义的靠近,但主要文本中的论证却排除了一
8、种新经院主义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将形而上学聚焦于真理问题,就保持了主要文本中“作为逻辑上有效的意义的”真理之优先性,这是一种批判主张,但却不带有新康德主义的那种将形而上学完全从属于逻辑学的企图。这样,先验逻辑真理论为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有计划的迈进设定了条件,但是他所主张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之间的牵强妥协却不能保留了。要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最终还是要诉求于形而上学之外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对于如何看待范畴问题,海德格尔提出了一些论点:本文就试图说明与之相关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验逻辑方式揭露出它们的起源。2真理问题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
9、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tanquam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形而上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对一致性给出一种纯逻辑的解释吗?双方都承认仅仅分析真理的结构是不够的,还必
10、须进一步揭示对真理的认知性把握,对被认知者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认识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海德格尔在1914年对森特罗尔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中,引用此书中“真理问题的二律背反”的说法来说明这个问题:“或者人们拥有为真理所必需的比较的两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却没有比较它们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们可以进行实际的比较,但却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全集1卷5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和思想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现存者、某种主体的行为,而对象则被视为是独立于认知过程的同样实在的现存者。但是,由于比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种主体行为,因此即使作为一致性的真
11、理被赢得了,要知道是否确实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情况设定,一种在判断和被给予知觉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但是由于被给予的东西不能先天地被确证为真实的事物,因此比较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进行的。由森特罗尔倡导的新经院主义的解决办法求助于本体论真理的观念,即“所是的东西与所是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学“关联”。在此,判断被认为与一种“客观的对应物”相一致,而这种对应物“以某种方式必定是事物本身”。对海德格尔来说这不是什么解决办法,他问道:“何为客观的对应物?它的客观性何在?”。于是海德格尔提出了经典的新康德主义问题。虽然他也想走向一种存在论真理的理论,但他发现前批判哲学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
12、的实在论在认识论上是不充分的。它的“认知对象”的概念“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赘疣”,它也没能公正地对待实际科学:“甚至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主义哲学也没有导向科学的理论。”。海德格尔不想借助于返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实在论来解决这个二律背反。这样还剩两种可能性:怀疑主义,否则就是对一致性的纯“逻辑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揭示了对象是如何可能被认知的同时保持了它的真正先验性。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提出了这样一种解释:“如果判断的有意义的内容可以有效地决定判断的对象的话,那么判断是真的或是假的。如果存在被理解为对象,而认知被理解为决定性的有意义的内容的话,那么古老的真理概念认知与存在的符合就能以一种纯逻辑的方式
13、被解释。这又如何能够避免二律背反呢?显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对象”。如果它被形而上学地理解,那么结果是教条主义;如果将其理解为主体的表象,那么结果就是怀疑主义。要让知识是可能的,逻辑的对象就必定是事物本身;不过,这事物本身与认知有一种本质的关联。在海德格尔的教职论文中,对象的逻辑特征成了一个主导性的问题。范畴理论是一种关于对象的对象性的理论。在真理问题的范围内,它必须提供那些让人理解何为对象的原则。因此它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于它们能作为衡量知识的尺度。由于此问题预示了下文的探讨,这里就先行指出海德格尔的观点的这样两个方面:第一,解决这个二律背反部分地涉及到这样一个见解,即以现象学的“充实
14、”观念来代替“比较”这一有误导性的隐喻。正如海德格尔在1912年指出的那样:真理是一个“意向性思想是否被对象所充实”的问题。但是,为了充实判断,对象必须是什么样呢?关于这一点,以上这个见解什么也没说。什么是认知性关联?海德格尔以如下的反心理主义的论题开始:判断是“有意义的内容”,它既不是心理行为也不是语法结构,而是“有效的意义”(validmeaning)。有意义的内容就能够是真的或是假的。到1915年海德格尔提出了如下观点:决定判断是真是假的东西,即对象,是“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是被单纯直观着的事态”。于是,第二方面就涉及到这被给予者的有意义的内容。对被给予性的诉求使得海德格尔的立场同教
15、条主义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区分了开来,但是如果被给予的东西仅仅是“主观的”,那么它也会招致相反的指控,即怀疑主义。逻辑的对象不能仅仅是事物,但也不能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上的实在表象。对海德格尔来说,它是被给予之物的意义。真理的二律背反要求一种关于有意义的对象的先验理论,它是形而上学的和生理的-心理主义的知识理论的前提。这样,在“结论”中被筹划的“真理问题的形而上学”就将是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但是如果形而上学已经设定了对象的先验逻辑概念,那么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如何能够解决知识的问题?这在海德格尔的早期着作中是一个难点,它的要点在他作为范畴问题的视域而予以探讨的三个问题中得到了反思。3对象和对象领域第一
16、个问题“范畴理论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种对象领域纳入到在范畴上不可还原的区域中去”。一个对象领域,粗略说来就是一门科学理论依之而进行数量化的集合,是一种当代逻辑学意义上的“解释”。海德格尔的先验逻辑的兴趣首先在于确定在这些领域之内及其之间的范畴关联,在于在其“特定的结构和构造”受“范畴”支配的“区域本体论”或“实在领域”之内安置对象。8范畴为每一对象都提供了“逻辑位置”。只有依据某种“秩序”,“位置”才有意义,因此“有其逻辑位置的东西以一种特定的方式与特定的关联总体相适应”。任何一种“在可想见的范围之内”的现象都在逻辑空间中占有一个位置。在化学中被认知的某一特定事件,例如一个碱基反应,就通过在受
17、自然范畴支配的逻辑空间中被给予被显示为具有一个位置,这样它就成了化学领域的对象。9范畴属于科学的理性结构,并且提供了构造对象的原则,这些原则使得科学成了一种“对客观的东西的理论阐释”。如果这种看法是对的,那么为什么海德格尔会认为将逻辑空间纳入不可还原的范畴领域如此重要呢?部分说来,这是他与新康德主义内部的一场争论的关联在起作用。那托普的马堡学派关注数学化的自然科学,形成了一种大体上遵循着康德的范畴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成为一门科学的对象就是能够被归入范畴,这与范畴和对象的种类无关而有其形式的有效性。10但是海德格尔也参与其中的里凯尔特西南德国学派,提出了一种更为多元化的研究范畴的方式。它认识到,
18、例如,在历史中为知识奠定基础的概念并不与那些适用于物理学的概念相一致。狄尔泰对历史理性批判的吁求和胡塞尔对心理学中的非自然主义范畴的要求,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对于海德格尔来说,作为科学理论的逻辑学必须认识到,“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似乎只是某一特殊领域的特殊种类,而非范畴自身”。范畴既不能从对被思考的那种对象进行抽象的思想中“推演出来”,也不能通过求助于一种终极的形而上学立场而“类推地”确立起来,它们只能被现象学地揭示。在对各种科学的根基的反思中,“不可还原”的实在领域显示着自身,并如是地“被展示着”。11不过除了这一内部争论以外,对于划定范畴区域来说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紧迫的原因。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
19、学,是一种“对于对象的理论阐释”,那么逻辑学的对象属于哪一实在领域呢?真理问题需要一种对象的逻辑理论,而且如果此理论要成为真理论,那么它的原则就必定适用于它自身:“因此逻辑学自身要求它自己的范畴”。如果逻辑学要澄清关于对象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那么就“必定有一种逻辑学的逻辑学”。这一问题从总体上关系到这第一个问题的视域以及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逻辑学的“对象”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直接背景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这一批判宣称,揭示了将逻辑判断等同于判断的心理行为所具有的荒谬性。12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海德格尔进一步提出论证反对将它等同于句子,并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认为行为和词语属于变易着的、可感觉的现成存在者
20、的范畴领域,而判断则显示出自身还包含着“同一的”东西,它“使得它能以一种持久性和不可变易性而被体认到”,相比之下“心理实在则只能被说成是短暂的和不稳靠的”。海德格尔将逻辑学的这一对象,即判断中的同一性因素,称为“意义”。但是,意义属于什么样的实在领域?意义的范畴是什么?意义问题“在整个哲学史上,从来就未曾以一种完全有意识和有意义的方式被给予过它的应得之地位”。如果说后来海德格尔是在存在与时间中的存在论框架内来阐释它的话,那么他在此寻问的则不是存在的意义,而是意义的“存在”,也即它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对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意义的现象学把握,意味着对第三种实在的确认,而这种实在是在可感觉和超感觉存在者
21、之外的。对于这种实在,“洛采已在我们德国语言的宝库中找到了确切的表达”,即“除了它是以外,还有一种它有效”。意义,逻辑学的对象,并不存在但“行得通”,也就是“有效的”。它既不是可感觉的也不是超感觉的,而是“不可感觉的”。这样,在意义和任何存在着或发生的事物之间有了一种存在论差异。意义“不必存在而有效”。这个词来自埃米尔拉斯克13,因为虽然有效概念最初是由洛采引入的,但主要还是拉斯克对它的阐释影响了海德格尔的观点。拉斯克以一种新的两个世界理论取代了传统的柏拉图式的两个世界物理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可以想见的宇宙”被分为存在的和有效的。范畴理论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它解决了逻辑范畴是形而上学实体还是
22、心灵的思维形式这一问题。范畴两者都不是,它们属于“有效性”的领域。14第二个并且对海德格尔来说决定性的意义是,它确立起了意义超出于任何和每一对象领域的“先验的”优先性。既然范畴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意义的形式,那么逻辑的领域就是不受限制的。在范畴有效性之外,没有任何“存在者”领域是“元逻辑的”。如拉斯克所言,“形而上学也许可以被证明完全是一场骗局和一件荒唐之事,但是却没有任何一种认识论的、逻辑的思考有能力说服我们相信这一点”,范畴理论“根本不能判决这一问题”。这样拉斯克的逻辑学于是就消解了康德“批判的”对形而上学的放弃并恢复了“真理的无限领域”,这一观念回响在海德格尔关于逻辑学“超出于所有对象世界
23、的绝对优先性”的谈论中。于是,意义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拉斯克的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意义(Sinn)这个词语最初是被用来标明逻辑判断的,但是真理的二律背反已经指向了这一概念的扩展,拉斯克在其哲学的逻辑和范畴理论中着手进行了这一工作。在拉斯克看来,逻辑范畴体系与对象自身的对象性有关,因此,“意义”这个词应当适用于后者,即先验逻辑的对象。判断的意义是一种“衍生的”、第二位的、人为的构造。“绝对意义上的”意义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或关联”。这种统一不是现存的部分或片断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原事态,“在可感觉范围内获得的任何一种关联都不可与之相比拟”。如果被先验逻辑学所理解的对象因此是范式的或原型的(ur
24、bildlich)意义而非再现的(nachbildlich)意义,那么范畴和质料之间的原事态这一意义概念,对于非哲学的思维方式来说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是它,而非诸如实体或主体之类的形而上学概念,才是“存在者的”首要的“哲学修饰”。但它是一种特别先验的观念,直接经验和经验科学的话语都无法理解它。它所涉及的只是拉斯克所谓的对象质料;人们只是“生活”于意义领域之中,却没有“认识到”它本身(LP,191页以下)。但是“如果我们作为逻辑学家把现存对象刻画为意义”,那么在对暗中使我们的一阶认知性把握得以可能的东西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将注意力转向了范畴形式本身(LP,123页)。依据对存在/有效性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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