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经济学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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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经济学思考(1)内容 摘要:近些年来由于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滥用公司控制权导演了一幕幕巧取豪夺,或掏空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业务等行为,由于上市公司作为一个以有限责任为基石原则的法人独自承担全部的 法律 后果,由此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停牌、退市或者被清算,也使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供货商等公司利益相关者受到了巨大损失,同给 社会 整体福利带来了负效应。这种情形不是上市公司特有的情形,包括那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多都未能幸免。在当前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安排背景下,我国不少有志之士根据国内外公司法立法 研究 和实践,针对我国1993年颁行
2、的公司法适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以及当前公司运作实践提出了将“刺穿公司面纱”这一对公司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之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完善之原理纳入未来的修订中。但这一过程中,更多的摇旗呐喊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而以“经世济民”为己任之 经济 学界的同仁们却鲜有 分析 。尽管“刺穿公司面纱”公司乃法律研究之重要范畴,但笔者拟以经济学的视角对其进行思考。关键词:刺穿公司面纱、有限责任、委托代理、公司控制权、利益相关者一、关于“刺穿公司面纱”的含义及其基本面分析“刺穿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也有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
3、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所谓公司,就是指由众多的人经营某项共同的事业所组成的一个集合体。一般来说,公司是由两人以上,以一定形式出资联合而成的 企业 。公司是商品经济 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经历了起源、发展和 现代 公司的发展三个阶段。换句话说,公司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每一个
4、阶段事实上都是公司所处 时代 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选择的结果。作为公司高级阶段的现代公司区别与古典或近代公司的最根本特征是十九世纪法典化所确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即是说作为公司股东,仅仅以其投入公司的股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经确立,针对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经历了 历史 和时间的沉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按照这样的路径进行了演变,最初的萌芽和不被法定,上升为法定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风险,在道德风险、机会主义和经济人理性追求的收益最大化催化剂作用下,
5、导致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情形时有发生,比如恶意逃废债务,如此导致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司相关利益者之合法权益落空,最终 影响 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理论 界和实务界对该原则进行了再思考,结果是对其适用有了放松。即是说,由曾经的股东有限责任至上主义、绝对有限责任主义转变为有条件的例外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就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之重要途径、方式。国内对“刺穿公司面纱”原则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起源、本质及内涵解释,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再生性和改造特征等方面进行不少的研究。对于研究比较完善而且非常深入者当数朱慈蕴的专门着作。“刺穿公司面纱”主要随着19世纪股东有限责任
6、普遍形成后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公司主体的独立性通常应受到尊重,但是,当公司的形式被用于逃避已发生的责任、规避特定的法律、犯罪、或者产生不公正时,公司的面纱将被刺穿”。刺穿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法院可以否定公司股东与公司间各为独立主体,使公司的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以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但,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限制了股东的债务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成为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它也成为一些不法
7、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非法转移投资风险、逃避债务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工具。基于对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追求,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应运而生。自二十世纪初美国判例法首创“刺穿公司面纱”以来,该理论为德、法、英、日等国所效仿,其已成为两大法系普遍采用的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重要措施。“刺穿公司面纱”原则适用的情形主要是公司欺诈、不遵守公司的形式、资本不组、资产混合和控制。也有人认为,“刺穿公司面纱”原则适用的情形是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公司资本显着不足及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义务之场合。上述主张和观点都是从法学角度对该 问题 进行了论述,但实际上,公司行为和管辖公司的法律规范可用经济术语来进
8、行描述和分析。运用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和描述公司行为和管辖公司的法律规范可能会有利于形成对公司内部操作的重要洞见。本文就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对我国相关法律中引进并植入“刺穿公司面纱”制度进行分析。二、“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企业理论解释:企业交易成本随意扩张的终结和企业的“虚拟边界”向的“实际边界”转化。企业的契约理论由科斯首创,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代理理论。其共同的基础和主旨是,都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都使用契约主义的 方法 考察有关企业的问题,揭示企业的秘密。科斯首先深入“黑箱”内部,他认为:企业的产生是由于交易费用,由于市场运行交易成本与企业运行交易成本的比较,即“市场的运行是有
9、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省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他还认为,“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沿着科斯的思路,张五常提出,企业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是一系列合约的集合。合约对涉及的所有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公司欺诈、不遵守公司的形式、资本不实、资产混合和控制这些情形本质上来讲,就是超出合约的约定范围。本身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应当在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进行,而作为公司的股东们往往擅自扩大交易的
10、范围,本身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可以非常好的协调其与市场交易成本,但就因为这些行为致使企业交易范围地逐步放大,从而扩大了该公司的范围,超越了本身的边界,从而力求在新一轮的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交易成本的此消彼涨循环中取得新的平衡。威廉姆森对市场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形成市场交易费用的原因包括产品与市场环境和人两个方面。产品和市场环境包括交易物的专用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交易对手数量和交易频率等因素,人的方面则主要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交易费用“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
11、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交易费用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也可以称为“节约成本的企业”,节约交易成本既是企业存在的原因,也是企业的性质。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为此应该确定企业的合理效率边界。从成本费用的角度看,当某一交易通过市场来完成的成本较高时,可以考虑组建企业或由企业组织来完成;反之,市场交易的成本较低,就应该在市场上来完成。也就是说,在某一点,市场交易成成本与企业内部组织成本相等,这一点就是企业和市场的“分界点”。若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成本较高时,就应当由市场来完成。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外罩于公司的“面纱”在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
12、用。但我们讨论如下情形:当存在一家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的一个独立 网络 时的情况,由于母公司权威的过分渗透进入子公司,使本应当在子公司内部进行的节约成本的交易被外化,扩大了子公司的交易成本,但交易结果却被母公司受让或占有了(有利可图和“隧道行为”),从而导致了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企业的基本原理存在受到严峻挑战。“刺穿公司面纱”制度作为一种“可置信的威胁”,目的就是对此类随意扩展行为的法定终结。一旦“刺穿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约束条件满足时,这一制度就会要求利用“面纱”作为愰子而从事有损于法人之行为者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就原来子公司的“法定的虚拟边界”扩展至“法定的实际变界”。“刺穿公司面纱”原则适用过
13、程中,法院采纳“企业体”理论就是对企业理论的延伸。企业体理论以企业体概念代替公司主体这一概念,主张一公司是否为一法律主体应该看公司事实是否与企业事实相一致。如果公司是一个独立近一经营的企业,公司的事实与企业的事实相符合,则该公司即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但如果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意企业,那么该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企业的不同部门,虽在法律上为多个不同主体,但从企业事实看,这些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三、“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直接效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过度行为风险的克服委托代理 理论 是法院在适用“刺穿公司面纱”原则时作为判决的理论依据之一。委托代理理论把 企业 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
14、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由于利已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企业 问题 的关键就在于,委托人设计一套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上述理论关注了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一个方面,而且这种情形的出现可以视为是正常情形下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可以理解为“代理不足”。但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股东对公司的“委托人过度行为”该如何来解决呢?也有认为由于控制股东的实际的支配力和 影响 力的存在,使控制股东与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信义关系或信托关系。实际上,无论是信义关系、信托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从本质上来看,股东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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