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着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法经济学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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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着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法经济学思考摘要由于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为了防止着作权人滥用权利,各国着作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期求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国亦不例外,但由于我国采用列举方式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以致出现了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因而需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主张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理使用 范围 产权 成本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着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1.但各国对此规定也有差异,在英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 FAIR
2、 DEALING ,在美国则是FAIR USE ,在英文中,“Fair”有着“合理”、“公平”双重含义。该词是一个理念色彩浓厚,模糊度较大的词。还有一些个别国家版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称为自由使用2.此项制度创设之目的在于照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着作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便更好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合理使用是对着作权加以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之所以合法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行为失效,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以侵害他人着作权论3.所以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本质上是着作
3、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中相互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协调,并使各种利益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限制是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企业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平或合理的妥协4.因而作为平衡杠杆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二、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及缺陷着作权人享有着作权是绝对的,公共享有合理使用的范围是相对。所以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就存在着概括式的规定和列举式的规定。美国就是采用的概括式的规定的一个典型国家。美国1976年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认定采用四项标准
4、:、考察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的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关系;考察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合理使用四项标准的使用,是对美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从理论上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与美国相反,我国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立法上采用的列举式的规定。国际上采用列举方式的还有英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如英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有48项、日本有20项、德国有15项、韩国有14项5.如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
5、了就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它们分别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
6、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该成盲文出版。 以上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人使用、宣传报道使用、为教育目的使用、国家机关使用、图书馆等机构使用、免费表演使用、公众场合的使用、人道原因使用。
7、 从理论上讲,概括式的立法和列举式的立法各有其优缺点。概括式的立法比较全面,能够包容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情况,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做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操作。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即使制定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但也没能使美国相关案件的审理一蹴而就,相反却始终存在着规则适用上的诸多混乱的原因。虽然列举式的立法能够解决规范抽象不易操作的弊端,但往往由于其太具体,不能穷尽社会中的所有情况,有挂一漏万之嫌。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着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 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着作权法
8、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三、对合理使用范围缺陷存在的法经济学分析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是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6.但由于我国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不合理性,使得着作权法在促进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显得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理使用范围缺陷的存在使知识这种产权界定模糊,不利于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伴随着知识经
9、济的到来,知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已承认:知识是生产力发展中的一种核心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社会主体必须投入知识这种要素,否则将难以在现代社会竞争中立足,而且知识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各国也对知识资源日益重视,“科技立国”在国际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无疑是最佳的经济模式,能够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所以知识这种生产要素也要进入市场,接受市场的调节。着名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产权对于资源成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具有特别意义,资源只有通过产权的界定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知识要进入市场必须首先界定其产权,但由于知识具有抽象性、可复制性、可共消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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