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集团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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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集团财务制度 129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安徽出版集团财务制度-会统报表评比制度 (五) 会统报表评比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会统基础工作,提高会统报表的编报质量,依据<会计法>、<统计法>和<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统报表是指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三条 会统报表评比主要是对集团内部各单位会统报表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检查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以及经过财务报告说明书和统计分析报告的对比分析,检查是否能清晰的反映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编制统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统计法>等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条 会统报表之间、会统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有对应关系的,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六条 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内容;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对外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字并盖章。 第八条 对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或作出说明,并得到妥善解决。 第九条 成立会统报表评比领导小组,有集团领导及财务、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会统报表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对工作出众、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日后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经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可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可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经过与被投资单位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它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2、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3、与母公司、其它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参见附件); 4、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它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4、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它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理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2、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4、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它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而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理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理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制度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它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能够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理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理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它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能够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母公司直接或经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经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7、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理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理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它事项。 (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设置: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岗位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管理、综合统计、稽核、成本、出纳、材料、税务会计等。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财务部。原则上经营规模1亿元以下的成员单位设5-7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设7-10人,5亿元以上的设10-15人,岗位包括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分析、统计、主办、销售、成本、税务、出纳会计等。 第三条 总会计师的设置根据不同的情况由集团公司适时审定。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层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公司的资金融通与调拨决策工作,经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管理层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组织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科学合理的组织财务活动,建立健全集团统一、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 2、根据集团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 3、负责全集团公司的计划统计工作,按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对内、对外的会计和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给集团领导提出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全集团的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集团所属单位的财产情况,及时搜集掌握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情况,定期向总裁报告; 5、依照税法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好集团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工作,并按规定完成税金的申报缴纳、减免、返还等工作; 6、参与草拟、审核集团内部有关经济合同,负责对重要投融资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审核和进行费用及风险控制; 7、负责集团本部各项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8、负责集团本部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及指标确定、分解、考核工作,并指导集团成员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 9、负责对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财务指导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主任在总裁领导下主持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运转,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3、执行集团领导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 4、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5、负责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监督成员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6、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 7、负责与税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政策; 8.负责集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财务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任抓好集团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分管集团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3、分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4、分管集团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6、协助主任抓好财会人员管理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副经理协助财务经理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财务副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财务经理抓好本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分管指导出纳人员、统计人员、成本核算人员等的事务性工作。 3、分管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4、财务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计划财务部主任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主任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二)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保证电算化会计信息的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衔接工作;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会计电算化岗位,具体负责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操作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岗位可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方式安排,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和审核岗位。财务部门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配备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人员。从事软件操作、审核记账人员应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 1、电算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运行工作,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对工作的进度、数据的安全负责;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负责会计软件开发、升级,确保单位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系统管理员: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和网络管理。其职责是: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单位具体应用相结合,根据所使用的软件的功能确定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模式: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及财务软件的所有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掌握网络服务器及数据库的口令,负责服务器的硬件资源分配,监控网络的运行;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按电算化会计主管的要求,给其它人员分配使用权限。对财务数据的安全保密负责;管理财务数据,负责进行数据的备份、恢复;负责软、硬件的所有管理和维护工作;系统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要求具备计算机与会计管理的基础知识。系统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审核记账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登记账簿,对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4、凭证录入员:负责按照已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录入记账凭证,要求数据计算正确、会计科目使用得当,各项工作达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凭证录入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录入凭证时要作进一步的审核确认,并认真整理、粘贴、规范原始凭证,以便于凭证的整体装订。 5、电算审查员: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具体包括:定期检查机内数据与书面资料(凭证、账薄、报表)的一致性;监督历史数据调整等功能的使用,确保修改结果在当期书面资料中反映出来;监督历史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对已存档数据的非法修改;防止其它影响会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发生;此岗位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并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水平。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在变动前必须办理手续交接,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由电算会计主管负责监督交接;交接完毕以前的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由现任系统管理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由监交人员及交接的双方签字,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移交清单包括的内容;网络服务器口令、数据库口令、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口令、本年的所有数据备份、每年的历史数据备份、系统维护记录本、所有版本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所有版本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及版本授权证书和序列号、全部系统管理名单、其它应交接的内容。 对交接内容应进行上机测试,确保交接质量。一旦交接完毕,接替人员应当立即更换所有口令,并开始承担自己接替的所有工作。 第六条 一般操作员的岗位交换,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操作员口令及密码、存贮会计数据的各种媒体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七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应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媒体介质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对所有在用计算机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检测;与网络相联的微机要严防病毒经过网络传播;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让外人使用计算机;电算化计算机不能装入各种游戏软件。 第八条 操作人员必须设置自己唯一知道的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口令的安全由操作人员自己负责,操作人员发现自己口令被修改或删除时,应及时向电算化会计主管报告,会计主管可委托系统管理员会同审核员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网络服务器及数据库口令的安全由本系统管理员负责。 第九条 操作人员离开系统时应退出系统或进行系统封锁,操作人员对自己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原则上由处理一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本人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特殊情况下也能够委托她人代为输入,但必须将业务交代清楚,而且使用授权本人的名字及口令。 第十一条 所有机器产生的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且打印结果必须清楚。所有打印出来的凭证、账薄、报表,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经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审核人员对打印签字或盖章,必须与机器内数据核对一致后进行。打印的账页或报表作为档案保存时必须经会计主管逐一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每天发生的业务,应当每天登记入账。日记账原则上每天打印输出,因业务发生量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周或旬打印。一般账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并保持按页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对会计数据实行双备份。分为日备份、月备份、年备份。备份由系统管理员完成。每日下班前对账务数据进行日备份;每月末完成月备份;会计年度终了结账后完成年备份。月、年备份内容包括账务、报表和其它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第十四条 要按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期末结账。生成上报报表以后不能再录入本月凭证,必须保证账表的一致。报表上报以前必须进行报表校验(勾稽关系检查),检查经过后才能上报,上报报表必须以书面及磁盘介质(或网络传递)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其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书面资料一致。会计软件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磁性介质资料根据其保质期,定期复制。且应标识清楚,双份归档,分存不同地点。 第十六条 系统硬件的操作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电源的开关、软件的启动与关闭都要遵循正确的顺序。 第十七条 系统维护管理是指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对硬件、网络、数据库、操作系统、财务软件及相关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的安装、修正、更新版本、扩展、备份等操作以及对软件应用模式的设计及实施工作。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由系统管理人员或系统工程管理人员授权的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进行。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其它人员不得进行系统维护操作。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的安全是指信息不丢失、损毁、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做非法修改。保障信息的安全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一)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津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它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4、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集团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外公司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持正式介绍信,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借阅的档案名称、借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借阅理由等。 借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 、 、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能够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能够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它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它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它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她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参股公司、其它单位担保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成立专门风险控制小组。原则上除必须外,各单位均应首先争取申请使用银行资金,同时根据经营状况,提倡在集团内部相互协商担保,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及备案。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能够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三章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审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它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它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审定后,提交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四章 担保审查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效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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