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购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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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纵指引(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集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设计业务的操纵指引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节 转让模式第三节 股权转让模式第四节 资产转让模式第五节 方案设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第三章 股权转让模式的操纵指引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节 律师治理股权转让意向阶段的执法业务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观察阶段提供的执法办事第一部分 尽职观察根本范例第二部分 尽职观察前的准备第三部分 尽职观察的要领第四部分 尽职观察内容第五部分 尽职观察陈诉第六部分 律师从事尽职观察事情应注意的事项第四节 股权转让条约起草、谈判
2、、签署阶段执法业务的操纵指引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条约的起草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条约的谈判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条约的签署第四部分 股权转让条约的政府审批第五节 律师治理股权转让条约履行阶段执法业务的操纵指引第四章 资产转让模式的操纵指引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节 律师治理资产转让意向阶段执法业务的操纵指引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观察阶段提供的执法办事第四节 资产转让条约起草、谈判、签署阶段执法业务的操纵指引第一部分 资产转让条约的起草第二部分 资产转让条约的谈判第三部分 资产转让条约的签署第五节 律师治理资产转让条约履行阶段执法业务的操纵指引第五章 律师防备执业风险的注意事项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节 律师在意向阶
3、段的注意事项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观察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四节 在生意业务结构设计阶段的注意事项第五节 在条约草拟、谈判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六节 在条约履行、交割阶段的注意事项第六章 附则第一节 声明第二节 特别说明事项第三节 附件附件一:股权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观察详细内容附件二: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观察详细内容附件三:股权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附件四:资产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附件五:国有股权转让步伐附件六: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问题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范例本省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办事行为并提高办事质量,特别是为年轻律师熟悉、到场该业务提供指导,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在总结相关业务经
4、验的底子上制定本指引,供本省律师在治理该类业务时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房地产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转让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和/或在该土地上开发建立的住宅、商业(含办公)、酒店等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等。但不包罗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或在该等土地上建立的修建物及配套设施,亦不包罗公有衡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生意业务的物业和/或该等物业占用的土地。 (二)“房地产项目转让”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其名下的房地产项目(或直担当让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地产项目)和/或通过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的方法间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目的的行为。 (三)“目标项目”指生意业
5、务双方拟转让的房地产项目。 (四)“目标公司”指拥有目标项目的公司。 第三条 鉴于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庞大性和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治理该类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专业卖力原则:律师应刻苦钻研专业执法问题,熟悉该专业的执法划定,具备与该行业相匹配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专业办事。 (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应对当事人尽到忠诚义务,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只担当其中一方的委托。办事历程中,律师不应受任何单元及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的非法干涉干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贯彻落实国度相关执法法例。 (三)勤勉尽责原则:考虑到本业务涉及执法领域多、情况庞大的特点,律师应结合当事人的要求恪
6、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其答应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执法办事。 第四条 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应依据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依约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应守旧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小我私家隐私。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非诉讼办事,重点在于指导律师向其当事人提供尽职观察、方案设计、条约起草、协商、谈判、签约以及项目交割等方面的执法办事。律师在治理有关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选择地参考本指引的相关内容。第二章 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设计业务的操纵指引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六条 律师治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时,主要依据土地治理法
7、、物权法、公司法、都会房地产治理法、都会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都会房地产转让治理划定等执法、法例。第七条 律师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时可以参考本章的划定。 第二节 转让模式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转让,另一种是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模式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法间接实现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而资产转让模式则是通过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方法实现其目的。第九条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种模式相比,虽然目的相同,但涉及的直接生意业务标的差别,执法干系和生意业务本钱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生意业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上,律师应凭据拟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以便尽可能地
8、低落生意业务风险与生意业务本钱。 第三节 股权转让模式第十条 股权转让模式可分为股权转让方法和增资扩股方法。股权转让方法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条约,完成股权交割,并治理工商变动登记。增资扩股方法是指增资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再进一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的生意业务主体为转让方(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受让方。股权生意业务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操纵步调如下:(一)接纳股权转让方法转让的,受让方受让目标公司原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条约,然后到工商部分治理相应的变动登记,再或同时进行
9、董事、监事改选,并到工商部分治理相应的变动登记。(二)接纳增资扩股方法进行转让的,由增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对增资额和增资后各方所占股权比例作出约定,然后由管帐师事务所出具验资陈诉,并到工商部分治理变动登记,再或同时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并到工商部分治理相应的变动登记。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后目标公司由内资企业变动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经相关部分批准,然后再治理工商变动登记。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优势: (一)该模式不受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第39条关于转让时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条件限制,可以在目标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任何时点进行。(二)税负本钱相对较低,有利于低落
10、受让的总体本钱。接纳股权转让方法,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一般各项资产无须作为销售处理惩罚,衡宇、土地等无须治理过户手续,制止因资产流转而产生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费,从而可得到更为优惠的股权受让代价,低落了受让总体代价。受让前开发本钱和资金占用利息可以全额计入今后项目总本钱,对受让方而言有利于低落今后项目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模式下需要缴纳的税费见本指引附件三。(三)操纵步伐较简朴。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倒霉因素:(一)目标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往往是在同一地块上建立多个项目(如写字楼、住宅、酒店、商贸等)。如果无法将盈利前景不佳的项目进行剥离,不但会增加受让本钱,并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11、项目的资金回报无法得到保障。(二)股权转让模式下,受让方在受让时对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往往难以预测。(三)生意业务完成后,转让方的义务及由此产生的执法责任均由受让方包袱。受让方面临转让方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第四节 资产转让模式第十五条 资产转让的生意业务主体为转让方(目标公司)和受让方。第十六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操纵步调为:生意业务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到领土资源和衡宇治理局治理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并治理建立用地筹划许可证、建立工程筹划许可证、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有关筹划建立手续的更名。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优势:(一)项目权属清晰,可操纵性较强,执法划定明确,只要切正当定条件,即可
12、进行转让。(二)受让方无需考虑目标公司的或有欠债风险。因受让的仅为目标项目,不涉及公司债权债务,对受让方而言生意业务较为轻便、透明。(三)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清晰,税务风险较小。第十八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倒霉因素:(一)凭据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第39条的划定,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若接纳资产转让模式,项目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必须在目标项目投资总额到达25%后方可治理。(二)在资产转让模式下,如有专属于转让方(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受让方在受让目标项目后无法继承享有。但是如果接纳股权转让的方法,由于变动的只是转让方(目标公司)的股东,则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存。(三)税费较高。通常情况下
13、,接纳资产转让模式需缴纳的税费包罗: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都会维护建立税和教诲费附加等,相对付股权转让模式而言税费较高。资产转让模式下需要缴纳的税费见本指引附件四。第五节 方案设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的原则:(一)以目标项目和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底子,以执法为依据。(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利益。(三)保障生意业务宁静,尽量使操纵路径简便易行。(四)尽量低落生意业务本钱。第二十条 方案设计注意事项:(一)方案设计与当事人的商业目的息息相关,涉及到行业、治理、商务、财税、执法等多方面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统筹能力。律师应谨慎地担当总协调人。(二)律师担当方案
14、设计的总协调人时应充实发挥各专业团队的业务专长,注意整合各方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多个方案供其选择,并阐发利弊。单一方案的提交更须慎重。(三)律师可以与相关专业人员联合提供方案设计办事,在联合办事时应注意适当分别事情界限,区分事情责任。第三章 股权转让模式的操纵指引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二十一条 律师就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执法办事,主要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二)等执法法例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律师以股权转让模式提供执法办事可以参考本章的划定。第二十三条 本章涉及的名词解释:(一)“受让方”指拟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二
15、)“转让方”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三)“意向书”指受让方和转让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开端告竣的转让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四)“股权转让条约”指受让方和转让方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告竣的正式条约。(五)“股权转让协议”指由受让方与转让方为治理股权的工商登记变动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十四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根本步伐:(一)了解目标公司、目标项目的情况。(二)告竣开端转让意向,签订意向书,由受让偏向转让方支付一定命额的定金(视情况而定)。(三)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观察。(四)受让方凭据观察情况决定是否继承受让。若决定继承受让,则需设计并论证受让方案。(五
16、)起草股权转让条约,就条约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六)签署股权转让条约。(七)履行股权转让条约(不分先后顺序):1.受让方按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按约定调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3.按约定进行公司印鉴、财务账册、账户、资料等的交代;4.按划定治理完税手续;5.治理工商变动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第二节 律师治理股权转让意向阶段的执法业务第二十五条 意向书告竣前,受让方应与转让方接洽,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资产欠债状况、开发资质、经营范畴,公司除目标项目外是否另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公司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有无已产生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行
17、政处理惩罚案件,拟转让的股权是否有权利包袱等情况。别的,受让方还应了解目标项目的来源、土地性质、权属情况、筹划情况、开发进展情况、已取得的开发建立手续、就该项目已签订的条约及履行情况、项目(实物或权利)有无瑕疵等。第二十六条 凭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执法问题、风险进行预判,并书面提示当事人,发起转让操纵方案,凭据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起草意向书。第二十七条 意向书旨在为整个生意业务做出大纲性的筹划和摆设,为转让方配合受让方进行尽职观察提出要求,为受让方凭据尽职观察结果决定是否继承进行受让设定条件,也为受让方凭据转让方要求支付定金提供条约依据。第二十八条 意向书所包罗的主要内容
18、有:5.进度摆设条款(事情步调、时间表等事项)6.报告包管条款(主体资格、项目根本情况等)7.权利义务条款(如协同配合义务、提供须要资料信息的义务、各方卖力事项的分别等)8.排他协商条款(独家谈判权)10.意向书终止(解除)条款14.执法适用条款(适用于涉外的情形)15.其他条款(用度包袱条款、弹性条款等)16生效条款第二十九条 意向书的起草、谈判及签订应注意的问题:(一)受让时,受让方可能基于某种考虑,不想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受让,而是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壳公司的名义去受让项目公司。所以,发起意向书中为受让方未来可能以其指定的其他公司进行受让做好铺垫。(二)意向书是否设计诚意金/定
19、金条款(以下均称“定金”)应视转让方的意愿而定。该条款主要是为低落受让方恶意商量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风险,并包管下列事项:1.转让方积极配合受让方的尽职观察,提供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详实的资料; 2.转让方介绍的情况与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3.受让方能够定期完成尽职观察并按意向书约定条件做出是否继承受让的决定;4.转让方遵守对其在排他期内的限制性约定;5.双方均对转让事宜以及获取的对方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在终止转让时返还从对方获取的全部资料等。(三)受让方有权凭据尽职观察情况,提出修改受让方案、调解生意业务价款、要求转让方处理惩罚倒霉事项等公道要求;亦可决定终止或继承生意业
20、务。但为防备受让方滥用其权利,发起在意向书中设置继承受让或不再受让的条件。(四)尽职观察结果与转让方披露情况一致的,受让方应当继承受让,进入协议起草、谈判、签署阶段;受让方拒绝继承受让的,定金不予返还。若观察结果与转让方披露的情况不一致(细微不一致在所难免,一般指重大不一致,但对何谓“重大不一致”,应当凭据双方意思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有权放弃受让,且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观察阶段提供的执法办事第一部分 尽职观察根本范例第三十条 律师应严格遵守执法、法例及范例性文件的划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范例,老实守信、勤勉尽职、审慎严谨。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当事人、目
21、标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在当事人授权范畴内从事尽职观察执法业务;律师在授权范畴内的事情,不受其他单元或小我私家的影响和干涉,独立事情,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担当委托后应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律师助理或其他帮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只能协助律师完成相关事情。第三十四条 律师从事尽职观察执法业务,严禁下列行为:(一)严禁发起或协助当事人或目标公司从事违法运动。律师只能对当事人要求解决的执法问题进行阐发和评估,并提出正当的解决方案。(二)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22、、证明等质料或协助、诱导当事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质料。(三)若律师经公道谨慎判断,猜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质料是伪造或虚假的,则严禁向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第三十五条 若当事人要求律师提供违反执法、法例、范例性文件及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律的办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当事人披露尽职观察所获信息,并作出适当的执法阐发与评估,不得存心隐瞒、遗漏影响当事人决策的重要信息或做虚假报告。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与注册管帐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业务相同,配合保障受托观察业务的
23、顺利进行。第三十八条 提倡律师事务所创建健全项目治理制度,对观察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等质料可创建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对尽职观察陈诉、执法意见书等执法文件创建内部审核制度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第三十九条 发起律师实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事情历程中形成的事情纪录、事情中得到的相关文件、集会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事情稿本(或保存相关纪录文件)。第四十条 发起律师对承办尽职观察业务历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执法文件进行备份。 第二部分 尽职观察前的准备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担当委托后实时组成尽职观察事情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包管在委托条约约定的时间内展开事情。第四十二条 律师凭据委托条约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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