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意识在酒店管理中的作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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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论法律意识在酒店管理中的作用 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酒店业的公平有序竞争, 有利于酒店业的制度建设, 有利于减少酒店经营中的纠纷, 有利于酒店业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酒店业从哪些角度培养员工法律意识? 一、 什么是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 情绪和意志的总和, 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 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 从法律的角度感觉、 认知、 评价而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 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 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可是, 当前中国大多数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有”法盲”充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的欠缺、 法律情感的低迷、 法律意志的脆弱、 法律态度的扭曲、 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 法律意识形态的畸化等方面。经过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 中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可是,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集中表现为程序意识、 规则意识的缺失。这些情况在酒店业等不需要很高文化程度就可工作的领域尤为突出。 二、 法律意识在酒店管理中的作用 1、 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酒店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当前, 酒店业的竞争非常激烈, 而且, 国外公司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资金、 管理上的优势, 最主要的还是客源网络的优势, 它们凭借自身国际网络的优势, 在抢夺国际客源方面是占据很大优势的。在这种上情况下中国有的酒店的管理者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竟然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有的酒店甚至卷入犯罪活动。一些酒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酒店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为此, 中国饭店协会曾提出要提高酒店业法律意识, 把国家支持餐饮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加大上岗厨师和服务员的健康透明度、 发展大众化经营, 开拓社区餐饮市场、 大力推进新型经营方式、 开发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保健菜品、 全面实行公筷制和分餐制等应对措施。 2、 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酒店业的制度建设。良好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酒店管理的法律意识同样在酒店业的制度建设上具有重要作用。酒店业管理者和员工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 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酒店员工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 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和酒店制度来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就会充分尊重酒店顾客的合法、 合理的权利和自由, 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3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减少酒店经营中的纠纷。在酒店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即劳动合同内容等主要以劳动法律、 法规为依据, 且均有强制性规定, 法律虽允许当事人协商签定劳动合同, 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排斥强制性规范, 否则无效。但有些酒店, 特别是一些小酒店往往不按照法律法规签定劳动合同, 甚至根本不签合同, 因而常常发生纠纷。顾客自带酒水的纠纷。中国饭店行业协会认为酒店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 酒店企业能够自主决定服务费的收取与否和收取多少。但许多消协组织认为,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饭店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收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自由选择权, 应予叫停。由于饭店业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对此的看法不一致, 酒店对顾客自带酒水额外收取服务费时, 常常引起纠纷。安全问题纠纷。旅客入住酒店即与其形成合同关系, 在酒店管辖的范围内人身受到伤害, 说明酒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有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人身受到损害的, 说明酒店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过错, 因而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从事住宿、 餐饮、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她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酒店, 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 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酒店地面过滑导致顾客摔伤, 酒店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而这样的纠纷则是酒店常常遇到的。失窃纠纷。常常有这样的事例, 顾客放在客房的东西突然不翼而飞, 顾客说酒店有贼, 而酒说顾客自己没有保管好, 因而发生纠纷。收费纠纷。有的酒店在收费时图省事, 不愿找零, 从而引起纠纷。例如, 报纸报道 5月29日中午, 济南的宋先生和一位朋友在济南张庄路某酒店吃午饭, 消费额是83.6元, 但结账时收银员实收了84元, 一分钱也不能少拿。宋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后, 质疑酒店多收客人的钱, 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服务人员的回答是: ”我们收费是四舍五入, 就应该多收4角钱, 我们一直这样收。”最后引发一场官司。类似这样的纠纷几乎每天都有。出现纠纷的原因虽然很多, 但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和顾客户法律意识淡薄。因此, 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减少酒店经营中的纠纷。 4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酒店业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法律意识提高了, 对于管理者而言, 就能够积极促进各项制度的建立, 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力; 对于酒店员工而言, 就能够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成为自觉的行为。因此, 大力培养法律意识, 有利于酒店业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 三、 酒店业从哪些角度培养员工法律意识 一是要增强依法办企业的意识。中国酒店业尚无一部适用于本行业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法规文件, 但酒店也是企业, 在现行条件下我们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参照国际相近经验执行。二是要增强按合同办事的意识。由于合同是有法律效率的协议, 依合同办事, 使双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从而保证必备的交易条件和秩序, 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增强公平、 合法竞争意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自愿; ( 2) 平等; ( 3) 公平; ( 4) 诚实信用; ( 5)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而且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还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这些为经营者划定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应当成为酒店经营者的必备意识。四是增强自觉服从宏观调控的意识。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功能缺陷、 避免市场失衡而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其相关法律很多, 酒店企业在自身经营活动中, 一定要有服从调控的意识, 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五是增强按涉外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 酒店企业特别是旅游饭店又是对外交往最为频繁的企业, 大量业务涉及对外经济关系, 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意识。另外, 规模较大的酒店还应当在领导斑子中配备一名熟悉法律的人, 招聘懂法的人参与管理并聘请法律顾问对一些法律问题把关。六是要在员工中开展法治教育,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采取以下形式: 1、 讲座、 报告会、 座谈会。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 形式正规、 气氛严肃等特点, 适用于酒店管理的各级、 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与会期间可邀请酒店管理专家进行酒店管理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或涉及酒店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使管理的领导更加重视依法经营酒店的工作。2、 培训班、 研讨班。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 形式正规、 受众面大等特点, 适用于各级酒店工作者。酒店工作人员, 能够经过集中学习, 更系统的理解涉及酒店的法律、 法规知识, 交流工作经验, 取长补短; 一般酒店工作人员, 也能够经过参加酒店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班, 接受到酒店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特别指导, 做到合格上岗。3、 利用网络。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 网络作为最便捷的工具以渐渐成为人们索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能够把涉及酒店工作法律、 法规的条例、 文件附在网上直报的页面上或制成专业网页, 使一般酒店工作人员都能够随时了解有关酒店管理的法律知识。4、 利用报刊、 宣传栏。在各种媒体疯狂涌入的年代, 报刊依然是有些地区和个人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 也是酒店工作人员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专业酒店管理人员能够同本地区的报刊发行部门合作, 制作依法管理酒店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专刊和在本酒店内出依法管理酒店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专栏。 总之, 法律意识在酒店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酒店业竞争日趋国际化的今天, 只有不断提高酒店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才能使酒店经营立于不败之地。 通讯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2号港航大厦13楼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41000, 手机; 电子信箱: 。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 党纪条规教育, 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廉洁从业意识, 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素质, 经营管理水平和在经营中驾驭风险的能力。___纪委以《纪检监察专刊》的形式, 结合当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近日管局公众服务处下发的以违章必究、 违纪必惩、 警钟长鸣, ”大兴事件”案例分析, 为加强党员干部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 结合在经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和相关的注意事项, 供广大党员干部借鉴。 一、 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 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 假借促销费、 宣传费、 赞助费、 科研费、 劳务费、 咨询费、 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 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它手段”是指提供旅游、 度假、 提供物的使用权、 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它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贿赂”, 概括地说, 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 既包括给予财物, 也包括给予其它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 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一般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 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能够表述为: 在商业活动中, 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 破坏了正常、 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经过学习, 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 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 应向职工做好宣传、 教育工作, 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在干部、 职工中统一思想,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 具体对 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 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 有没有应客户要求, 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 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 邮品、 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 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 从使用税控发票后, 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 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 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 经过案例吸取教训, 加强控制, 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 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 轻管理, 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造成有章不循, 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 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 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 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 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 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 就存在漏洞和隐患, 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 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 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 指挥、 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 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真正做到: 经营和管理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 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 制签机的使用、 管理, 正确计收邮资, 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 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 强化管理和监督。 2、 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 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 资费, 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 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 减少资费损失。 3、 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 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 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 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4、 用户欠费控制 根据用邮协议, 对符合用户欠费标准的客户, 设立明细帐, 营业组设专人(大宗业务处理员)按天按客户名称登记明细帐, 避免以揽收员为单位或将多个客户合并一起登记明细帐。要求明细分类帐和交邮总单一同保管好, 营业专人与财务人员定期核对用户欠费明细数据, 做到帐帐相符。 5、 严禁收取与交寄业务无关单位的支票, 严禁支票换现金的行为, 严禁将支票多余款以现金返给对方的行为。交 寄邮件单位与支票单位一致, 并应审核交寄人的身份证备案并签字确认, 防止引起经济纠纷。(___纪委) 近日, 中央电视台派出大批记者调查”垃圾短信”问题, 对一些资讯公司获得大批手机用户信息渠道的合法性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发现大部分公司是经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这些信息资料的。《人民日报》曾经报道中国将在适当的时候制定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将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话题。 邮政函件业务特别是数据库商函业务, 在营销时需要向客户介绍我们拥有的数以亿计的个人或单位地址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 有全国邮政基层员工收集汇总上来的, 也有从组织机构那里获取的。为了保证邮政函件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 邮政应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这方面的发展。 首先, 邮政要制定规章制度, 采取措施保护好数据库中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获得的客户信息, 是发展数据库商函业务的基础资料, 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保护, 将会导致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广大客户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 一旦有客户因为我们没有保护好其个人信息资料而提起诉讼, 那将对邮政业务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其次, 在采集数据库信息时, 邮政应尽量征询被采集者的意见。邮政数据库业务的发展, 是需要不断进行规范的。所收集的单位或个人信息资料, 既要满足广告客户对商品、 服务等广而告之的需求, 同时又要使信息受众不因为广告的出现而产生厌恶心理。尽管我们拥有分类的精品数据库, 但由于信息资料采集来源不一致, 数据库中的目标群体不一定与数据库名称完全相符。因此在信息的采集阶段, 应充分了解受众, 征求客户对个人信息资料使用的意见。 最后, 函件业务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数据库商函业务拥有针对性强、 宣传效果持久、 成本低廉、 反馈效果好等优势, 这些是推动函件业务发展的信心和保证。在具体的工作中, 只要邮政营销人员加强学习, 勤于思考,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为客户、 商家、 消费者等群体搭建一个和谐的沟通平台, 经过营销实践持续地强化服务理念, 优化服务环境, 就一定能够促进数据库商函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 企业在中国经济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市场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舞台,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之一。市场按照一定规则运行, 企业必须在一定规则中行为。市场经济是企业在一定规则中有秩序的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任何市场经济都是在国家法律规制和政府管理指导下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在国家法律规制和政府管理及指导下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活动。由此可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企业是市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市场必须有序, 企业必须遵循一定秩序。从法律角度观之, 国家依法建立市场, 企业依法有序经营, 经过国家的法律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换言之, 企业是受国家法律规制的经营主体, 其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按照一定秩序活动。任何超越法律, 不守秩序的企业行为都必然招致法律的惩罚, 为此付出相应代价。此乃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中法律地位, 由此确立其与政府、 司法机关和其它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家都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人。 二、 市场秩序和法律制度对企业与企业家的规制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国家法律经过两大途径来规范和制约企业的活动。其一, 国家经过纵向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 即经济法对企业进行引导和管理。国家针对市场分类, 不同产业及企业性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指引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企业逾越某规范界限即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非金融企业进行存贷款或集资活动, 人民银行等政府执法机关将会依法对其进行惩罚。再如一般运输企业非法进行毒品运输或销售, 必然招致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近期发生的国美集团非法股票交易, 违规上市, 被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即是现实例证。其二, 国家经过横向规制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以民事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的行为提供规则和标准, 为企业经营和处理纠纷提供依据。企业间进行生产和交换均应遵循该规则和标准, 出现纠纷则以此确定各自责任。对于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国家不主动干预,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方才依法处理。 以上中国的两大法律门类, 从纵横两方面将企业的经营行为, 全部纳入国家的管理和规制中, 企业无论在那个方面非法行为均不能逃脱其的规范和制约。也就是说, 企业只能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实有序的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才会获得法律赋予的权益,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甚至制裁。 三、 企业与企业家轻视法律意识的经验教训 在中国, 也有许多企业和企业家非法经营, 钻法律的空子, 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有些企业甚至经过这种方式发展的非常庞大, 成为上市公司, 甚至是国内500百强。可是这都不是常态, 不是普遍现象。为什么中国企业只要上了福布斯排行榜即会成为查税, 查经营合法性的对象? 为什么近年来一些所谓的民营大企业老板先后受到刑事制裁? 这些现象不但给那些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非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也说明这些侥幸者并非永远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纵观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历程, 企业和企业家能够严格依法经营, 遵章守法的都会健康发展。如能够兼并国际知名品牌IBM的联想集团; 如国内房地产知名品牌万科集团, 再如奶制品的龙头企业蒙牛集团等, 莫不基于多年依法经营, 遵法行为的积淀, 最终成就为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反观一些侥幸成功者, 如上海首富、 国美大亨, 以及购买俄罗斯飞机的大款们, 最终也都没能真正逃脱法律的制裁。倒是这些大腕们的经历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规律, 那就是都是胆大包天的”勇士”, 都无视法律, 都是仅凭自己的意愿和情感肆意作为者。这些勇士们既不遵循国家管理经济的纵向法律法规, 非法交易, 非法集资, 更漠视债权人的利益, 在平等主体交往中坑害她人,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勇士们都无视能够为其把关, 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存在! 四、 市场秩序中与企业和企业家相关的法律人及其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中, 立法、 执法和法律服务者自始贯穿其中。首先, 在中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和运行当中, 始终有以人大为主的立法机关, 就市场规则、 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行为等进行全面立法, 由此形成市场法律制度。其次, 在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 都有国家的法律, 政府的法规和规章对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着规范。在此基础上, 政府执法部门则依据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 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具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此乃, 国家的纵向经济管理法律制度, 也即经济法律制度。再次, 对于中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则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组织, 依据国家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 经过审判确定企业间的是非责任, 再以法律文书的方式确定企业间的权利义务, 并经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得以实现, 义务人的义务必须履行。最后, 对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前述立法、 执法和司法的关系, 以及企业如何经营才算合法, 企业怎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 则有一个独立于立法、 司法和政府机关的机构------律师, 为你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 帮你把握合法与非法界限, 为你提供法律依据。这些就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与法律相关的法律人的结构, 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主体。 五、 企业与企业家如何把握律师的作用 如前所述, 律师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独立于立法、 政府和司法的法律人, 国家法律既赋予其依法监督人大立法、 政府执法和法院司法的执业权利, 更赋予其为市场主体, 特别是企业及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权利。律师作为法律的自由执业者, 其是经过国家严格司法资格考试, 并取得执业证的专业法律人。其不但经过多年的专业法律知识学习, 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 更是在见习积累了相应职业经验后进行执业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 以及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看, 律师已经是, 且被认知是市场主体, 特别是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服务者和支持者。律师不但能够为企业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合法与不合法把关, 而且还能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实现权利, 挽回损失,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护法权益。 然而, 我们有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并没有体会到律师的作用, 不明白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 也就自然不懂得尊重律师。甚至有许多企业和企业家聘了律师也只当摆设, 不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不调动其积极性。在此, 我们能够根据律师的职能和专业特点, 列举出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发挥律师作用的方式, 供企业和企业家们参考: 1、 企业和企业家一定要有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为把握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准备法律力量, 此乃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2、 根据企业的大小和企业性质, 聘请知名度高低不同, 数量不等和专业方向不同的律师。企业大, 需要知名度高, 且能保证一定人数的律师团队为你提供稳定的法律服务。不同企业性质应当聘请不同专业背景的律师为你服务。如你是一家投资公司, 你就得聘请有金融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的金融投资方面的律师; 如你打算进行改制上市, 或并购企业, 那你一定要请证券和公司方面的商事律师。 3、 你一定要公平支付律师的报酬, 这不是要你盲目大方, 而是要以公平待遇将律师稳定在你的企业中, 否则其必然要再寻其它途径弥补其报酬的不足。这样其也不愿意, 你也无法稳住该律师, 导致你的法律事务无法完全落实。 4、 你一定要律师自始至终为你的生产、 销售、 投资等签约活动把关。一定要律师参与你企业设立、 治理、 并购, 乃至解散、 破产等全过程, 每阶段都要律师为你出具法律意见书。 5、 企业和企业家在法律事务中一定要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 不要以自己的情感去分析法律问题, 干涉律师的专业意见。因为你不是法律专业人, 你不熟悉法律的运行规则, 更主要的是, 法律不是感情, 而是情感伦理之上的法律规范, 无法以情感去解释。 6、 应尽量长期稳定的使用某些律师, 这样的律师了解你企业的法律情况和企业家本人。尽力让你的顾问律师参与你的投资分析, 决策过程, 可行性研究, 更主要的是要其参 巴桑顿珠强调, 全区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珍惜此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 经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增强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她要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工商联系统干部, 要正确认识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势, 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 加强法律学习, 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强化法律意识, 依法经营、 照章纳税, 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巴桑顿珠同时指出, 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全区工商联系统要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学习掌握分析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形势, 创新工作方法, 充分发挥引导功能, 着力做好政治引导、 思想引导和政策引导, 同时充分发挥服务和联络功能。 据了解, 此次培训班由全国工商联法律部主办, 自治区工商联协办, 为期三天。来自北京的经济、 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将对我区150名非公有制经济企业高管人员, 以及工商联系统干部进行《劳动法》、 《公司法》、 《企业所得税法》、 民营企业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等法律内容的培训。 第四, 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 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对商业信函价值的判断, 慎重作出决策。如果认为商业信函的价值不大, 那么, 能够采用普通的投递方法, 不需缴纳相关费用; 如果认为商业信函具有很高的价值, 那么能够采用商业投保的方式, 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可能有人会以为, 在邮政服务中引入投保机制, 会增加道德风险。邮政企业为了收取投保费用, 会千方百计地游说消费者购买邮政保险; 假如消费者不购买此项服务, 那么, 信件很可能会投递延误, 甚至会彻底丢失。应该说, 这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是在中国邮政法中明确规定, 如果邮政企业在信件投递过程中, 经常性地发生信件投递延误, 那么, 邮政企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平常信件投递争议处理过程中, 最为困难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邮政消费者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 一旦信件投递之后, 消费者就不再掌握有效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确保邮政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因为缺乏证据而失去保护。而实行商业信函保价制度, 其意义不但仅在于促请双方当事人提高自己的责任心, 而在于经过商业信函保价的方式, 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因此, 今后邮政企业应当逐步改变传统的邮政服务方式, 将古老的信箱改造成为能够表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电子处理器, 只要消费者投递信件, 就能够在适当缴纳保价费用的情况下, 获取有关收据。当然, 邮政企业应当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 适当降低邮资费用, 确定较低的保价费用, 只有这样, 才能在邮政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中国邮政法修改经历了风风雨雨, 出现了许多看似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在笔者看来, 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 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 处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之间的关系, 就一定能够摆脱当前的困境, 减少邮政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中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乔新生) ( 二) 、 加强法律教育, 增强法治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 努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法律知识是法律价值观的基础, 法律价值观是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 在法律教育中, 要努力把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放在首位, 让税务工作人员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不但仅是让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员懂得法律基本知识, 更重要的是不断启发和鼓励税务执法人员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 深刻理解严格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对国家、 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重点培养广大税务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贯彻依法治税、 依法执法的原则, 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人不依法、 依权不依法的习惯具有重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力学习法学基本理论, 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指导自己的行动, 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为学好法学专业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 深入加强对各科应用法学的学习, 特别是加强对中国和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在税务工作中把自己的实践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 提高我们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 增强法治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 努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 为中国的税收工作作出贡献。 3、 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政策素质、 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 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招聘坚持专业要求, 让所有招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 同时, 不断加强再学习的力度, 利用网络、 党校等教育途径加强对全体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 全面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意识, 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的自觉性。法律只有被接受, 才能被遵守,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重要基础。[4] 强化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是提高她们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 三) 、 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中国的立法工作, 特别加强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是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推进严格依法治税的前提。因此, 加强立法工作, 使广大的税务工作者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 有法可依, 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做到有法必依。 ( 四) 、 强化监督机制, 理顺权责关系。监督是防范和制止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 建立有效的税务执法监督体制是防止权力滥用、 树立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也就是确保法律实现的过程, 但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的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 自觉运用法律工具来指导税务工作, 而且接受国家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真正落实整个社会的监督体系, 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强化权责意识, 让每位税务执法者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神圣的权力的同时, 让每位执法者承担起来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执法者在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权力,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相应的政治、 经济和法律责任, 提高税务执法人员对人民利益的关注程度和自己违法乱纪的风险, 从而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 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有助于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总之, 法律意识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作用, 但我们税务执法队伍当前还有相当多的问题都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有相当的关系, 和我们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依法治税的口号虽然已经提出, 可是其真正的实现还有赖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 因此, 经过以上几种方式来提高中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能够改变当前中国税收工作中的问题, 对于实现中国依法治税的宏伟目标, 意义深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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