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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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 货物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前 言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于1991年组织编写出版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 )一套三册共九种文本,供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试用。 1993年5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决定根据试用的情况对“范本”进行修订,并组成了新“范本”编写组。在文本数量上,除原有的九种外,新增加了《大宗商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计算机系统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单个咨询专家咨询合同》以及《标准评标报告格式》等文本,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1995年1月,世行对其“采购指南”进行了修改,出版了新版“采购指南”。随后世行根据新“指南”编写了“标准招标采购文件(SBD)”,并要求其借款国在世行项目的采购中必须使用SBD。经过深入研究,我们认为世行的SBD确是其半个世纪采购经验的结晶,采用SBD的主要条款有利于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采购管理经验,我们认为仍有必要根据中国特有的情况对世行的SBD加以补充。经与世行充分协商,世行方面理解我们的看法,并同意继续修订和保留中国的“范本”,但要求其主要内容与SBD保持一致。这就对“范本”的修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范本”编写组已先后完成了各主要文本的修订工作。世行也已完成对这些“范本”的终审,同意正式出版发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世行贷款项目中每次货物和土建工程的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负责编制的相应的“范本”作为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范本”的标准条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同时还规定新“范本”的版权归财政部所有,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打印、翻印,也不得使用盗版复制的“范本”。 下面把新“范本”的主要特点作一简要介绍: 1.新“范本”体现了世行新版“采购指南”规定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增加透明度的原则。它保留了世行SBD中的投标人须知和合同通用条款,而这些条款在世界各地世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都是一样的,这就增加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业主与承包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的平衡,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新“范本”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考虑了标准化和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对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促进国内制造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新“范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一般)条款”和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标准合同专用条款是不能随便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范本”中的格式编写“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前附表(或投标附录)、其它需编制的附表(如货物需求一览表)。如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对以上“投标人须知”和“合同专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则只能将修正或增加的条款放入该两部分相应的前附表/资料表中。土建工程国际招标文本的专用条款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由财政部编制,不可更改;第二部分是“合同特殊条款”,由项目单位或招标公司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没有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进行。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在向投标人发售前应按规定报国内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进行审查。“范本”的标准条款则不必报审。 3.根据世行新版“采购指南”的要求,新“范本”中对投标人及货物合格性、投标报价、投标货币、运输、投标有效期、国内优惠、争端解决等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和增加了履约保函、检验、唛头、装运条件、装运通知、保险、交货及证明文件、支付、质量保证、索赔、不可抗力、税费、争端解决等条款,这样就使新“范本”更加严谨完整并更切合实际。新“范本”还规定在国际招标中如国内投标人中标,可以签订中文合同,土建工程国际招标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时规定合同执行期间支付外汇所使用的汇率,这些方面反映了对合同双方而言,新“范本”比老“范本”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4.新“范本”的条款更加标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各文本中的不可抗力、争端解决、税收、履约保证金和反欺诈反腐败条款都是一致的。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废弃了老“范本”中过于复杂的FIDIC条款,代之以比较简单易懂,更具可操作性的合同条款。 5.合同文本更加专业化。老“范本”中适用于咨询服务的只有人月费加可报销费用合同文本。新“范本”中则包括四个合同文本:人月费加可报销费用合同、一次总付合同、长期单个咨询专家合同和短期单个咨询专家合同,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财政部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采购工作的需要,编制相应的“范本”的。 6.考虑了采购工作中比较敏感的反欺诈和反腐败问题。新“范本”中增加了反欺诈和反腐败条款。如在投标人须知中增加“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其向与该投标有关的代理支付佣金的情况”;“如确定投标人参与了欺诈和腐败活动,将拒绝对其授标,并宣布该投标人无限期地或在规定期限内无资格参加世行资助合同的投标或获得合同”;“如买方判定卖方在为合同进行竞争或在合同执行中有欺诈和腐败活动,可使用违约终止条款终止合同”等等。 为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套新“范本”,我们编制了相应的《使用者手册》供大家在使用新“范本”时参考。 财政部世界银行司 1996年12月 第1章 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 日期:__________ 贷款/信贷号: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已向/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或国际开发协会 (以下简称世界银行)申请/获得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贷款/信贷,用于支付 __________项目的费用,并计划将一部分贷款/信贷用于 _________________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__________(采购代理名称)受_________________(项目单位名称)(买方)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下述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名称)(发售招标文件和询问有关招标文件事项的办公室的通讯地址,电报、电传和/或传真号码)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4.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上/下午 _________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________元人民币或_________美元,售后不退。 5.投标人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文是世界银行标准货物采购招标文件中的条文。 6.所有投标书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北京时间______时之前递交到上述地址,并须附有________(固定金额或投标金额的某一百分比)的投标保证金。 7.兹定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北京时间_______时,在 ______________(地点)公开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采购代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单位必须填完本招标邀请书的全部空格。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借款人已向/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在投标资料表中说明,以下均称为“世界银行” )申请或获得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美元金额的贷款/信贷,用于支付“投标资料表”中所述项目的费用,借款人计划将一部分贷款/信贷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 1.2 只有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世界银行批准,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贷款/信贷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世界银行才会根据贷款/信贷协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项,如果就世界银行所知,对某人或某实体的付款或进口某种货物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所禁止的,则贷款/信贷协定禁止从贷款/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该款项或禁止进口。除借款人以外,任何其它方均不得从贷款/信贷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力或对贷款/信贷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2.合格的投标人 2.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1995年1月出版的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以下称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来源国的投标人均可投标。 2.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采购本招标邀请书所述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而雇佣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过去有过或现在还有任何联系。 2.3 买方所在国的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且按照商业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机构才能参加投标。 2.4 投标人不应被世行根据第36.1条的规定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宣布为不合格。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买方(以下称为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除了招标邀清书以外,招标文件还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投标资料表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专用合同条款及资料表 5. 货物需求一览表 6. 技术规格 7. 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8. 投标保证金格式 9. 合同格式 10.履约保证金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 13.资格文件 14.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样本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条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电报(以下提到电报均包括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三十(30)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7.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买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书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书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O、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 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函格式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10.2 为便于给予国内优惠,投标书将分为以下三类: A组:投标书提供的货物在买方本国制造,其中(ⅰ)来自于买方本国劳务、原材料、部件的费用占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30%)以上;(ⅱ)制造和组装该货物的生产设施至少从递交投标书之日起已开始制造或组装该类货物。 B组:所有其他的从买方本国供货的投标。 C组:提供要由买方从国外直接进口或通过卖方的当地代理进口的外国货物。 10.3 为了便于买方进行以上分类,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如果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表不是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其投标书不会被拒绝,但是买方将把其投标书归入相应类别的投标组别中。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适用时)和总价。 11.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 (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ⅱ)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ⅳ)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 (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 (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ⅱ)“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ⅳ)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ⅴ)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11.3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规定来解释。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12.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用以下货币报价: (a)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该用买方国家的货币报价。 (b)投标人从买方本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以用任何世界银行成员国的货币报价。如果投标人希望得到不同货币的支付,可用相应货币报价,但外币种类不能多于三种。对本条而言,欧洲货币单位(ECU)也是一种合格货币。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投标人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买方本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如果投标人在买方本国没有营业,投标人应由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一家在买方本国营业的机构代理,该代理机构应有装备,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4)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应提供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15.4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6条中买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尽快退还。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4.2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投标书应在买方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买方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除了投标人须知第16.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书。 16.3 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授标(授予合同)的时间延误,超过原定的投标有效期五十六(56)天以上,合同价格将按照延期通知书中规定的一个系数进行调整。 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投标书正本”或“投标书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提供与本投标和中标后合同实施有关的已支付或要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或报酬的情况。 四、投标书的递交 18.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 内外层封套均应: (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致买方; (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 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买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书 20.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条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1.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买方开标 22.1 买方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场合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买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20条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书。 22.3 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原投标人。 22.4 买方将做开标记录。 23.投标书的澄清以及与买方的联系 23.1 在评标期间,买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3.2 除了本须知第23.1条的规定而外,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买方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买方以引起买方的注意,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3.3 投标人对买方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24.投标书的初审 24.1 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24.3 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的规定,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第15条),适用法律(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和税及关税(通用合同条款第32条)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买方将把用各种货币表示和支付的投标价转换为: (a)按照买方本国中央银行或一家商业银行为类似交易所确定的卖出汇率转换成买方本国的货币;或 (b)对于用外币支付的部分,按照国际出版物公布的卖出汇率和对于用买方本国货币支付的部分,按照买方本国中央银行为类似交易所确定的卖出汇率,转换为一种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货币,如美元。 25.2 为了将投标价转换至同一基础进行评标而选择的货币,以及所用的汇率的来源和日期在“投标资料表”中加以规定。 26.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26.1 买方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26.3 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 (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26.4 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6.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用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a)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b)交货时间表 (ⅰ)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 或者 (ⅱ)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 或者 (ⅲ)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c)付款计划的偏离 (ⅰ)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基本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或者 (ⅱ)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买方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但又属买方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d)备件的价格 (ⅰ)将主要组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初期可能需要的可选择的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每份投标书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的这些项目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ⅱ)买方将开列经常使用的价值高的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书中所报的备件单价计算这些项目和数量的总价,并将其计入投标价中。 或者 (ⅲ)买方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买方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初期所需要的备件的费用,这笔费用将加在投标价上进行评标。 (e)买方国内的备件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招标文件或“投标资料表”中或招标文件其他地方的规定,买方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存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加在投标价上。 (f)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构成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g)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ⅰ)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100的,每低一个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代表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 或 (ⅱ)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评标将以投标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在投标价上增加调整的金额。 (h)其他额外的评标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备选方案 26.5 优点打分法 如果上述投标人须知第26.5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没有在“投标资料表” 中说明,可用下述评标因素加权的优点打分法。“投标资料表”中应规定分配给一个加权因素的分值。 在“投标资料表”和下列范围中选择: 货物的评标价 60至90 共用清单备件的费用 0至20 技术性能,维护和运行费用 0至20 可得到的服务和备件 0至20 标准化 0至20 合计 100 得分最高的投标书将被认为是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书。 27.国内优惠 27.1 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投标人能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0.2(a)条的标准并使买方和世界银行满意,为了评标,买方将按照下述程序给予在买方国内制造的货物享受评标国内优惠。 27.2 首先,买方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0条和第11的规定对投标人在其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中对其投标的分组进行审查和确认,以及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27.3 然后,每一小组内的评标价先在本小组内比较以得出各小组的最低评标价。然后各小组的最低评标价再互相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是A组或B组的评标价最低,则该投标人中标。 27.4 如果上述比较的结果是C组的评标价最低,为了进行进一步比较,所有C组的进口货物的评标价中将增加以下费用: (a)C组投标书中的非免税进口人进口该类货物必须缴纳的关税或其他进口税; 或者 (b)如果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超过进口货物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的百分之十五(15%),则为进口货物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的百分之十五(15%)。 在进一步的比较中,如果A组的评标价是最低的,则该投标人中标.如果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27.3条规定进行比较的结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是来自C组,则来自C组的该投标人应该中标。 28.与买方接触 28.1 除投标人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事项与买方联系。 28.2 投标人试图对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29.1 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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