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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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9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下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矿、厂、处、煤业公司: 为了贯彻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安监总煤矿[ ]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文后,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一:<设备代储管理细则> 附件二:<设备租赁管理细则> 附件三:<设备修理管理细则> 附件四:<租赁设备制造(大修)中检和出厂验收细则>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安监总煤矿[ ]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原煤炭部颁布的<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程>,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用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称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范围 1、综采、综掘租赁设备。 2、井下普采设备。 3、安全设备。(吨煤15元安全费用构成的固定资产) 4、一般生产及辅助设备。 5、井下电气设备。 6、地面大型固定设备。 7、地面设备。 第三条 机电管理处作为集团公司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一是负责抓好机电现场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在现场的安全可靠运转。二是搞好设备的采购、仓储、运输、供应和租赁工作。矿(厂、处、公司)相应由机电科或设备科管理此项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矿(厂、处)、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 1、设备检修计划及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与提交。 2、设备的现场管理。 3、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或审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5、组织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协作。 6、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7、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实现设备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集团公司、矿(厂、处、公司),经理(厂、矿、处长)任期责任目标,保证在任期内要保持设备状态完好,不丢失和井下埋压设备。 第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业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不断推进设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技术论证、购置、检验、保管、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及残体处理,都纳入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对设备要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不断改进和提高煤矿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煤矿特殊环境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入制度,严禁国家明令禁止、耗能、淘汰及不合格产品经过各种渠道流入生产使用环节,严禁设备超期服役。 第二节 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选型及购置 第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生产计划及现有设备装备及技术状态,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加强设备的选型、购置工作。 (一)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能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经过修理,虽能基本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80%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根据企业发展现状,需要新投入的设备。 6、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设备。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修理费用的70%时,可列入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中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三)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1、从设备的基本折旧; 2、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 3、企业其它资金的补充; (四)设备更新、改造的计划和选型 1、各单位要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资金状况,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出更新改造的决策,并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租赁、维简、安全费用、成本自有资金等分别安排购置设备计划。 一般生产、安全设备(非租赁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部署提出设备需求建议,经分管部门审查汇总并将购置计划上报企划部审查经过,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对主要生产设备(租赁设备)应由企划部、机电和生产对全集团公司现有设备状况及下一年度生产衔接要求、资金投入、设备报废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了解、摸底、认真分析、预测和综合平衡,本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提出设备购置的建议计划,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核准,由设备分管部门组织实施。 2、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要选用技术上先进的、成熟的设备,并考虑适合我公司生产发展特点。 3、在研制新设备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新产品时,应由集团公司生产、机电付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付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科研、生产、机电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参与方案设计的研究和图纸审定工作,待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图纸要求进行生产制造。 4、有基本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的单位,科研、生产、设备及技术管理部门应参与新建、扩建、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的规划,由设计部门写出详细设计书,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型和购置,并参加设备的检验和安装调试工作。 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齐全,把好设备投产前的质量、备件和资料的验收关。 第二条 加强进口设备的管理 认真做好设备引进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调研、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设备项目,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招标采购、技术谈判、签订合同、中检、索赔、提运、验收、安装、使用等项工作。 1、进口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单位,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全面组织该项设备的技术讲座、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2、进口设备到货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三条 设备的购置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要求,由设备采购和招标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设备的采购订货 1、在计划资金下达后,凡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严格履行申请核准程序,报招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进入正式招标,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未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可采用商价采购订货。 2、招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下发的”同煤经办字[ ]612号”、”同煤经办字[ ]727号”、”同煤纪发[ ]19号”和”同煤监发[ ]5号”、”同煤经办字[ ]434号”等一系列规定和办法执行。 3、在产品选厂订购时,应选择主机专业制造厂和生产能力强,质量可靠,供货及时的生产厂,严格执行煤矿特殊环境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入制度,对所够设备一定要资质、资证齐全并保证与现场使用的配套性和互换性要求,严禁国家明令禁止、耗能、淘汰及不合格产品经过各种渠道流入生产使用环节。 4、所订设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井下产品还必须具备的煤矿安全准用证、防爆合格证,低压电器国家要求的强制性”三C”认证,测量器具、仪器、仪表及衡器设备的计量合格证等产品必须具备的相应资质资证。 第五条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合同格式采用商务合同(即主合同)和技术合同(即合同附件)形式。商务合同使用统一的”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格式和标准,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主要内容包括供需双方单位名称、代表姓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总价、合同交货期、到站、开户行、帐号、税号等。 设备技术合同,应说明供需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设备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检验要求标准、技术服务、索赔、随机备件工具,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等内容。 技术合同的洽谈和签订要在商务合同洽谈以前完成,中标价不做为最终价,进行商务谈判后在商务合同中给出,所订商务合同和技术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计划未批准、资金没落实的设备一律不允许签订合同。 第六条 安全设备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及一切手续必须全部加盖安全费用专用章(如:订货合同、入库单、验收单、出售单等)。 第七条 购置计划的具体执行,要在保证生产时间、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按照一次计划,分批订货,中途调整的原则进行。并充分发挥我公司大用户、大批量、大市场优势,使所订设备的价格应低于同行业或市场价,并做到全公司同类设备价格统一。 第八条 其中综采综掘租赁设备的购置计划的修改和变更,要经集团分管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普采设备购置计划的修改和变更,要由各矿(厂、处、公司)向企划部打报告,由企划部向设备管理部门下达便函,方可实施。 第九条 为合理使用储备资金,保障全公司各类生产、生活设备的及时供给,对各类设备按实际消耗量和设备使用周转期,进行科学合理和有计划的代储。 第三节 设备的入库、保管及发放 第一条 设备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库房及场地内,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通风良好,留有消防通道,配备有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消防器材,库房两头分别设置合格的灭火器和灭火砂袋。 第二条 对于入库设备要分区域摆放,将未验、已验及大修设备分开。设备验收要按合同要求保证包装完整、资证齐全,数量、备件及随机附件与合同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货站、设备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联系并处理。 第三条 设备保管应做到五净(地面、墙壁、门窗、货架和设备洁净)、库存设备做到三有一保证,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设备保管维护要做到勤清点、勤保养,达到六不要求(不锈、不潮、不冻、不变、不漏、不坏),对于支架等怕冻设备,冬季应存在有保温能力的库内保管。 第五条 设备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于有交旧领新要求的设备,必须先交旧的设备才能领用新设备。成套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的,须经集团公司(或矿)设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设备发放必须单据手续齐全,发放时要严格执行设备采调人员备案制和出门证签字返回制。 第七条 对于生产急需的设备发放,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开具临时出库单,并由设备、库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由于场地原因,对一些成套及大型设备须直接从厂家发放到使用单位的,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验收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现场清点,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条 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包装物,如包装箱、包装框等,使用单位须及时上交设备主管部门。 第四节 设备的租赁、转让和调拔 第一条 集团公司对生产设备实行内部租赁制,对基建项目投资设备,待基建项目竣工投产后,凡属租赁设备范围内的设备,设备主管部门采用调转租赁方式进行归口管理,并办理租赁手续,租赁设备的产权归集团公司,由设备管理部门租给单位使用。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范围限于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并逐步扩大范围达到全都生产设备实行租赁,提倡各矿厂处对所属区队使用设备实行二级租赁,以达到强化设备管理的目的。 对构不成固定资产、量大面广、品种多的小型设备,如磁力开关,小电机、小水泵、凿岩机,煤电钻,小型电器等各矿厂处也可采用租赁形式,租给采、掘运等区队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丢失赔偿,集中保管专业修理(具体办法各矿厂处自行制定)。 第三条 设备的租赁费由设备的基本折旧费、设备修理费和管理费构成。重组矿租赁费用不包括大修理费用,设备管理部门每月进行租金回收。 第四条 出租的设备必须按生产需要保证配套和完整,由租用单位验收,停租交回的设备要保持完整和零部件齐全,并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停租手续,如有短缺件要照价赔偿。租赁设备使用中发生损坏和事故要查清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各矿、厂、处(公司)租用的设备,不许转租、转借。停止使用的租用设备要及时出井交还或送修,若超过规定时间,设备管理能够处罚或加收租金。 第六条 在保证集团公司生产需要的情况下,经集团设备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对外出租或有偿转让积压、闲置设备,其收入可纳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中合并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之间设备的相互间调拨(包括有偿和无偿)都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调拨手续,调出的设备,应保持设备完好,连同随属设备、未用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一并交给调入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多余设备,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超过六个月能够不提折旧,超过一年,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有偿调拨或出售。 第五节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的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司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条 各种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四条 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技术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配置不合理,应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五条 大型设备(绞车、主扇、压风、主水泵、主胶带运输机)、井下电气设备、综采、综掘设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下达的同煤经机字[ ]233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井大型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文件、同煤经机字[ ]234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井综采综掘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文件、同煤经机字[ ]235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升降人员提升机改造按照同煤经机字[ ]145号<矿井升降人员提升机管理规定补充细则>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地面其它设备,应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协议及设备性能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 采煤机、掘进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第169、170条规定,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三专二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第八条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九条 要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新到油脂或再生站油脂,必须经过化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十条 发生机电事故,按<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不得误报、延报、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设备发生提升卡罐,过卷井筒坠物,斜井跑车、串钩、误停送电、机(列)车碰头、追尾等情况,其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者,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视未遂事故,各单位应单独记录,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机电事故记录,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对经常发生事故的类别、所处设备部位、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反映,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六节 设备的检修 第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执行维护保养和预防性计划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并应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改进检修方法。 第二条 设备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三类:(1)日常维修,包括设备的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2)一般检修,包括设备的月检、季检、半年检和年检;(3)设备修理,为使用设备完全达到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 第三条 设备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检修项目要有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设备检修所需费用直接纳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 设备修理的费用由设备修理基金支出。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设备修理基金不足时,可从设备折旧基金中合并安排使用。 第五条 大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必须做空、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电气设备要做耐压试验,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并有记录备查。主要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履历簿或设备档案。 第六条 采掘、运输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并积极推行更换单元、总成或部件等检修方法。更换下的设备、单元、总成或部件应送到指定的专业检修点或集团公司、矿机修厂集中修理。 第七条 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的设备应及时修好备用,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检修、清理一次。 矿井主要生产设备如主付井提升机、胶带运输机(或斜井主要下山带式输送机)、中央变电所、井筒及井口装备、筛选设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 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日包括节假日在内全年不少于十二天,多井口生产的矿,其井口停产检修日应当错开,实行轮流检修。 第八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 矿井停产检修,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 ”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要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在停产前要专门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业会议,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机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每项检修工程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工程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间加强调度汇报,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工程项目按量按质完成。 第七节 设备的检验 第一条 对各类设备的中检、出厂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并要认真准确填写检验报告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和试验报告单,一式三份,设备生产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各一份。 第二条 综采更新设备的检验 1、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实际生产情况,按照订货技术协议提出的要求,对产品的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核对。 2、对重特大设备进行中检、出厂检验。 其中包括材料、材质检查,加工、工艺检查,技术力量检查,安装调试检查,工程进度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等等。外购件必须同时具相关资质证书。 3、对设备的重要部件进行安装前的加载试验。 4、对设备整机出厂前进行试运转。 5、对于在生产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设备到使用单位后,进行配套试运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充许出厂,已运到使用单位的设备不充许安装使用,待有关部门审查后做出整改处理,生产厂按要求做出整改后经检验复查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7、在对设备检验的同时,要对所检验设备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条 综采修理设备的检验 1、对承担设备大修的厂方必须持有<煤矿设备检修许可证>,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完善可靠测试手段,凡不符合矿用设备修理条件的,不能委托承修。 2、修理设备在解体后,要组织使用方、委托方、承接方联合对设备进行鉴定,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同煤经机字[ ]007号文件关于<租赁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对所更换部件进行检验及整机出厂检验。 第四条 为提高制造和大修设备的质量,为加大对设备中检和出厂验收的力度,充分发挥更新资金和大修资金的效益,对综采设备制造(修理),按照更新和修理设备出厂验收标准,实行打分制和以质论价的结算办法。 第五条 通用(及其它各类)设备的检验 1、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2、对入库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是否完好,产品铭牌标识是否与协议要求一致,根据现场检验条件,能做性能试验的设备须进行设备安全及技术性能测定。 3、对需要进厂检验的设备,要对制造、装配和出厂运行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合同技术要求。 4、对于安全费的设备检验,执行同煤经安字[ ]24号<同煤集团公司安全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设备技术标准组织检验。 第六条 经检验后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于大的设备系统及成套设备,在前期中检、出厂和数量检验的基础上,还需进行现场运行检验,由设备、技术、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及生产厂家联合组织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节 设备的报废 第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不准封存和转让。 1、经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5、遭受自危害灾害,损坏严重的、无法修复的。 6、其它应淘汰的设备 第二条 设备的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由使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并组织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1、凡已提足折旧或已完成工作量的设备,由集团公司批准。 2、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财务手续。 第三条 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各单位必须建立”普采设备报废备查登记簿”填好报废编号,认真核对实物数量、存放地点、原值、净值等记入登记薄内,报废设备机体应保持完整,并交设备管理部门处理,各矿、厂、处及公司无权对外处理。 第四条 待报废的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巳批准报废的设备在将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拆下,妥善保管,折价入账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的闲置、报废设备,无权自行进行处理,必须由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出租或有偿转让,其收入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准挪作它用。 第六条 可供外调(闲置)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妥善保管入库封存。封存时间超六个月可暂不提折旧,超过一年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权无偿或降价调拨。 第九节 设备的基础工作 第一条 集团公司对设备实行集团公司、矿(厂、处)公司、(区、队、车间)三级管理。集团公司矿(厂、处)公司二级必须按拥有设备台数(包括租赁设备)使用范围,设立设备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管理人员,区(队)要配兼职或专职设备管理员,兼职或专职设备管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二条 设备的数量管理要达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卡、物、图、牌板(计算机)一致。 各种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账、建卡,每台设备要有编号和计算机编码,并标明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实行统一的台帐、单据管理并逐步信息化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与矿的设备台账每季应相互核对一次,设备主管部门业务科室与设备库、矿设备组与矿设备库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以保一致。 第三条 主要设备(提升机、输送机、主扇、主水泵、主空压机、主变压器,大型锅炉等)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或技术档案等),并绘制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气、供电系统图。 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或技术档案)各矿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上报。 第四条 加强设备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季、月统计报表。 第五条 重视设备仓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设备仓库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设备大清查,并要作出状态分析。结合设备清查,仓库管理等,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工作年会,并组织年末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节 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会同职工教育培训部门制定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号技术培训讲义,开展技术讲座,进行技术培训。对现职设备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培训,使有关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新设备的拄术性能及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管理的技能,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地进行。 第二条 设备的操作、维修工人教育培养,以技工(职业)学校培养为主,对现有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定期考核,使其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应知应会水平。培训及考核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定岗、奖励和晋级的依据。 第三条 新上综采队和改换机型的综采人员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经考核达到本工种应知应会水平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节 奖励与惩罚 第一条 集团公司要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竞赛和经验交流。 第二条 集团公司、矿(处、厂、公司)对设备管理工作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完成任务好,考核指标经常处于先进,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2、 推广先进经验,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等有显著成绩的; 3、 长期保持设备安全运行,或防止重大事故有特殊贡献的; 第三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对由于失职造成的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单位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出入,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设备代储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团公司合理使用储备资金,保障全公司各类生产、生活设备的及时供给; 第二条 所代储的各类设备,必须按实际消耗量和设备使用周转期,进行科学合理和有计划的代储; 第三条 所代储的各类设备,必须能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第二节 代储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年度、季度、月度各类设备计划按综采、通用设备归口编制出代储计划; 第二条 代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代储计划应根据库存及消耗量,分批执行。各类设备代储的总量应控制当年所下达的计划内; 第三节 代储协议的签订 第一条 需代储的各类设备,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并进行技术论证和签订技术协议; 第二条 在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和供货协议签订; 第三条 代储设备使用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节 代储设备的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一条 代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代储帐目,按综采、普采和通用设备管理归口,分别建帐,仓储科根据设备归口对应也要分别建帐,进行单独管理; 第二条 代储设备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商务协议,按相关验收标准,进行中检和出厂验收; 第三条 代储设备的存放,仓储科要划出专门的库区,按设备类型和存储要求,进行归类摆放; 第四条 代储设备的验收,发放等各种手续,仍按原设备票据办理,但必须加盖代储专用章; 第五条 代储设备的储备量,根据设备的实际发放量,进行必要的补充,并根据生产需求量的周转时间,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储备量。 附件二: 设备租赁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采用经济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搞好设备的供、管、用的综合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降低设备的待修率、事故率,正确提取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和大修理资金,促进设备不断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对机电设备实行内部租赁。为切实搞好租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产权归集团公司。由机电管理处以合同方式有偿租赁给各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机电管理处负责租赁设备的更新;改造规划(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保养、修理及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 租赁设备范围:所有综采、综掘设备。 第五条 要加强对租赁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节 计划、订货、验收及保管 第一条 各矿必须在每年七月底以前根据生产需要,编制下年度租赁设备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结合下年度集团公司生产部署,统筹提出集团公司租赁设备更新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核准,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订货。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需租赁设备时,应在设备安装前3个月提出申请计划,并详列设备使用地点、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设备管理部门保证按时供应。 第三条 租赁设备的中检、出厂和入库验收工作,由机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必须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并处理。应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移交机电管理处及各使用单位进行整理。建立设备台账、卡片及设备技术档案,为以后的设备管理打基础。 第四条 经验收后的设备及零部件,必须及时入库妥善保管建账、建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损坏、丢失,并严禁拆套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套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在限期内用新件补齐。 第三节 租赁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 所有租赁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修班制度,谁使用谁维修,要经常保持设备良好性能和完好状态。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管理。出租设备必须做到配套齐全,按规定时间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送货。使用单位收到货三天内双方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凡是当月15日前办理手续的由当月提取租金,15日以后办理手续的由下月提取租金。 第三条 租用单位无权将所租设备转租、转借到其它单位。不准调换、串用、拆套更换零部件,更不准随意改变其结构与性能,(如需改变时必须经机电管理处和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如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责任并加收租金。 第四条 设备停租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出租设备在工作面采完后不再使用时,必须及时组织回收出井。 2、出井设备要集中到指定地点存放。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机电管理处到现场共同验收。 3、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如有丢失和非正常损坏必须折价赔偿。未办完赔偿手续不能停租。 4、已验收的设备,由机电管理处负责运回。设备全部运回机电管理处即可办理停租手续。 5、停租设备时间。凡是在当月15日前办理手续的当月停收租赁费,15日以后办理手续的下月停收租赁费。 第四节 租金的提取、构成和使用 第一条 计算租金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和寿命周期。提取方法要按设备使用寿命年限为依据,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算。 第二条 设备的基本折旧按同煤经财字第( )第445号文件规定提取。股份公司为 ,集团及参组矿为7年。设备的大修理基金按照(83)煤字第425号<关于提高综采设备大修理提取率>的通知规定设备原值5%提取。 第三条 租赁管理费的收取,管理费按照在租设备原值每月每台 O.12%计算,每月每台管理费为1.44%。 第四条 参组矿贷款利息为5.85%(根据银行利率而变化)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 1、集团公司各矿年租金=设备原值×(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设备原值×20.72% 2、股份公司各矿年租金=设备原值×(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设备原值×14.77% 3、煤业公司各矿年租金=[设备原值×(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0.95(税金)= 设备原值×21.81% 4、重组各矿年租金= 设备原值×(折旧费+贷利息款+管理费)+[设备原值×(折旧费+贷款利息 +管理费)]×5%(税金) =设备原值×(14.28%+5.85%+1.44%)×(1+5%) =设备原值×22.65% 第六条 租金的归属和使用 1、修理费和基本折旧费由机电管理处收回后,全部用于设备的大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准挪做它用。 2、要用于机电管理处职工的工资、管理费及其它一切支出。 3、利息用于还贷。 4、用于交付营业税。 第五节 租赁设备修理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日常维修。一般检修由租用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租用单位负责直接摊入成本。大修由机电管理处负责委托维修厂进行,大修费用由机电管理处所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支付,也可把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第二条 单列经营矿租赁设备的大修理由自己负责 第三条 大修资金的提取依据本年度租赁费中所提的修理费为基础,再根据集团公司各生产单位综采工作面衔接情况和设备使用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合理安排.编制出下年度大修理建议计划。 第四条 对于未达到大修周期的设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需出井大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机电管理处有关部门鉴定,并经过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大修。 第五条 租赁设备大修理严格按照同煤机电字[ ]第7号下发的<租赁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租赁设备进厂大修前,由机电管理处与承修厂、对设备状况共同进行鉴定,双方确认后签定大修理合同。各二级单位应送交完整的待修设备,如设备缺件,机电管理处将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或不安排修理。 第七条 大修设备检修竣工后,由机电管理处和租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修理质量标准逐项、逐条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填写”竣工验收书”,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出厂结算手续。 第八条 大修后的租赁设备出厂时,必须持有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验收记录,井实行三包。在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后,在考核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负责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修单位承担。 第六节 租赁设备的报废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进行,由机电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与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后,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批准报废的租赁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帐务手续,残体由机电管理处处理,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 待报废设备在末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拆下折价入帐,妥善保管。 第四条 闲置、报废的租赁设备,必须由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出租或有偿转让,其收入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准挪作它用。 第七节 租赁设备奖罚 第一条 奖励范围: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掘进机。 第二条 对上述设备超过修理周期,租用单位继续正常使用的,按该设备所提大修理费的20%受奖;其中15%用于设备修理费,5%作为集体和个人奖金。 第三条 租用单位对所租设备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不当造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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