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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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53 -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渠县通达琅琊煤业有限公司琅琊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修订日期:二零一七年六月修订单位:渠县通达琅琊煤业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QXLY-ZD-JCJK- -9监测监控糸统人员定位糸统管理制度汇审表部门汇审时间签字目 录第一章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1第一节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目的1第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1第三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2第四节 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2第二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5 -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超限、报警处理制度- 5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
2、全调试、校正制度- 6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报表上报制度- 7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 8 -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8 -第六节 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9 -第七节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1 -第八节 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3 -第九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 15 -第十节 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5 -第十一节 瓦斯监控异常情况处理及上报制度- 19 -第十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汇报制度- 22 -第十三节 监控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24 -第三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员操作规程- 2
3、6 -第四章 人员单位系统管理- 32 -第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2 -第二节 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 -第三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4 -第四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5 -第五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36 -第六节 设备报废制度- 37 -第七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38 -第八节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38 -第九节 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 39 -第十节 中心站管理制度- 40 -第十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交接班制度- 41 -第十二节 人员定位系统值班制度- 42 -第十三节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43 -第
4、十四节 人员定位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45 -第十五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 46 -第十六节 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47 -第十七节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应急预案- 54 -第一章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设置第一节 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目的新设备、新技术的介入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具有实时性、持续性、准确性、可控性等优点,简化了管理程序,优化了管理技术。然而,任何先进的设备都离不开人为的操控和管理,没有持续性的管理措施,任何先进设备都不可能正常持续运转,终将变成废铜烂铁。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是落实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系统的组成和系
5、统各部件所处环境设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保证井下采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系统随条件变化不断更新,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得到人为的修复,从而始终保持最佳使用状态,持续性的、周而复始的保持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测控功效,辨识、分析危险和风险因素,并及时的做出安全提示和隐患识别,采取干预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处于安全状态,遏制事故发生。第二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机构人员设置室煤矿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监测监控管理小组,副组长由矿机电副矿长邓礼强担任。人员组织如下:组 长:寇 飞副组长:邓礼强组 员:王萍 蒋春梅 张婷 余茂飞第三节 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6、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做好矿井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第2条 认真执行(AQ1029 )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行业标准。第3条 负责系统日常检查、维护、升级、搬迁、调试等管理工作。第4条 负责系统报警处理和上报工作。第5条 负责系统技术资料编制、收集、管理工作。第6条 根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第7条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责任。第四节 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第1条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设立专用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室配备足够值班人员。第2条 监控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严格做到持证上岗。第3条
7、监控室必须保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及数据上传运行正常。第4条 监控室只允许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通风工、电工、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入查看瓦斯、风压、风速、温度等情况,其它人员不得进入。第5条 认真执行要害岗位管理办法,外来检查、参观人员必须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允许进入的人员带领下才能够进入监控室。进入监控室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第6条 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打毛衣、会客、打瞌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带小孩进入值班室。第7条 值班室内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件,监控员每班必须打扫值班室卫生,做到窗明地洁,各种设备、制度
8、、记录摆放整齐有序。第8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屏上显示的各种数据和上传的各类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执行领导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系统运行记录,掌握系统运行状况。第9条 次日8点之前必须将瓦斯监测报表打印完毕,报表整理齐全,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册,报表每天报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第10条 当井下传感器数量或设置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在主机或备用机上进行修改,保持监控主机显示和实际情况相符。第11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地点设置的传感器产生报警或数据超限时,应及时与相关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煤矿矿长或技术负责人。第12条 定期用光盘或移动硬盘做好数据库
9、的备份工作,及时清理数据库。第13条 不得随意修改系统内容,不得下达恶意指令,监控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外泄。第14条 监控值班人员严禁酒后值班,机房内严禁自己或其它人员抽烟,禁止值班人员随意出入监控室。第15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积极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二章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超限、报警处理制度第1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故障等异常信息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及时通知与故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同时报告煤矿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处理记录应记录备案。第2条 现场值班领导或管理人员在接到报警、断电、
10、超限等报告后,按照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出人员,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应记录备案。第3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地点或某一区域显示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4条 每次瓦斯超限或其它参数超过规定,必须在系统运行日志中规范填写,存档备案。第5条 每次数据超限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查明报警原因,属参数超限报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属系统故障或传感设备故障必须及时修复或改变系统设置。第6条 报警后相关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全部列入档案管理,每月1日上报矿技术办公室存档。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调试、校正制度第1条 安全监控设备
11、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试。第2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维修后,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试,测试、调试合格后应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后方能下井使用。第3条 本矿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设备,每隔15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一次,每15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第4条 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第5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报警、断电
12、、复电值的设置要求必须符合规定。第6条 每隔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第7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报表上报制度第1条 监控系统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二、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 检修记录; 四、 巡查记录; 五、 传感器调试记录; 六、 中心站运行日志、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七、 安全监控日报; 八、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九、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十、 安全监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表;第2条 监测日报上报到本矿矿长、技术负
13、责人、通风科长,上述领导必须签署意见,有其它问题必须有处理措施。第3条 监测日报上报时间为每天下班之前。第4条 各类报表正规填写,格式、字体规范清晰,每月1日交技术办公室存档。第5条 未按时上报报表,每项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第1条 监控员值班为8小时制,早班6时至14时,中班14时至22时,夜班22时至次日8时。第2条 值班时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第3条 监控员有事必须向煤矿主管领导请假,安排同工种人员顶替。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4条 井下监测工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处理监测监控系统日常问题,
14、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第五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第1条 井下监测工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电缆的敷设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情况向地面监控员报告。第2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超过允许误差值,必须勒令相关人员在8小时内将两种设备调试处理完毕,现场管理中,以读数大的设备为准。第3条 传感器经过调试检测误差值依然超过规定的,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或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第4条 低浓度的甲烷传感器经过检测4以上的甲烷后,应及时调校或更
15、换。第5条 主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必须能保证系统在2小时内能正常运行,不能保证的,必须及时更换备用电源设备。第6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设备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必须做清洁处理;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应按照的规定安装和悬挂,不得安装在有淋水地点,设备应保持干燥;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尽量避免碰撞。第六节 系统安装、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第1条 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2条 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
16、电气设备或做其它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事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监控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才能够进行。第3条 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第4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测矿井全部采煤、掘进等地点的瓦斯、通风、电源等项目。第5条 监控设备布置图和连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第6条 监控室计算机应尽量避免阳光直射,机房必须通风、干燥,机房内不得有其它热源,避免潮湿环境,经常擦拭设备上的灰尘,保持设备卫生。第7条 系统通电时,应先打开各个外部设备的电源,如打开
17、显示器、打印机电源,然后再打开主机电源,当关闭主机时,应和上述顺序相反。为了保护整个系统,从开电源到关电源或从关电源到开电源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秒。第8条 不得带电拔插主机与外部设备的电源,只关闭设备开关依然有可能损坏设备接口电路,必须撤掉交流电源后方可操作。第9条 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随便使用,以免计算机感染病毒。如特殊需要使用的软件,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检查,确保无毒后方可使用。严禁安装娱乐或游戏软件,除杀毒外,不得与网络系统连接。第10条 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得进行任何与之无关的操作。第11条 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除非死机,否则不得随意启动和退出,以防止相关数据丢失。第12条 杜绝无
18、关人员操作设备主机。第13条 不得拆下线路避雷器。计算机外壳必须接地。第14条 在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时,必须按照系统要求顺序依次退出程序,先退出程序再关闭电源,以减少信息损失。第15条 井下设备的外壳一定要可靠接地,否则会不安全和产生干扰信号。第16条 井下分站的地址号设置不得有重复。第17条 空闲不用的测点最好用命令停止启动,这样能够缩短巡查周期。第七节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1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2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
19、严肃处理。第3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经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4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5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6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第7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8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
20、9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10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八节 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第1条 矿井每年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按规定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数量核定一次,并编制核定报告。第2条 矿)应有专人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实行统一保管。应健全矿井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和检修调试记录。第3条 凡到货的仪器仪表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仪器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到货
21、、开始使用时间、生产厂以及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等,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仪器仪表及说明书的借出要限期收回。第4条 仪器仪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可依据情节轻重,由通防科对使用者进行处罚。第5条 仪器仪表在存放过程中,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地点,并要上架、统一分类,保持干燥,避免受潮。第6条 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放电。第7条 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校准。第8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第9条 仪器仪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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