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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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制度 2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武建规[ ]70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武建〔 〕144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 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技术和专业上无特殊要求以及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 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 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 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定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它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投标文件不设”暗标”。 第九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选定参加抽签的投标人。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评审经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五条 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 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70%(含),但最少不应少于15项(含)。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综合单价项数,占40%以上(含)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八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它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 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 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安装工程除外); 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不含2项)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如下: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材料项数,占30%(含)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3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技术标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合格性审查。合格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不设”暗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评审经过,否则,技术标为不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者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再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在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1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在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也按本款规定的方法处理。 若按上款方法进行处理后,合格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能够推荐剩余合格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确定后,无论后续详细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作为评审综合单价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的算术平均值,均不作调整。 若所有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经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实行差额担保制度。 本办法所称差额担保,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差额。差额担保可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建议,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中标候选人提出: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但又没有充分理由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建议招标人实行差额担保。 (二)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第四章 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以百分制的方式评分。其中,商务标的权重为60%,技术标的权重为40%。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不作为评分内容;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商务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基准价的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2、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含),则: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3、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3个(不含),则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商务标得分计算。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1、每高于基准价1.0%的扣2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2; 2、每低于基准价1.0%的扣1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标得分=100-〔(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1。 第二十九条 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15分):优为13-15分;良为8-12.9分;一般为3-7.9分;差为0-2.9分。 (四)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五)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六)施工安全措施得分(满分12分):优为10-12分;良为7-9.9分;一般为3-6.9分;差为0-2.9分。 (七)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得分(满分8分):优为7-8分;良为5-6.9分;一般为3-4.9分;差为0-2.9分。 (八)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商务标得分×60%+技术标得分×40%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计价原则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并标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和规格型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足额计算,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工程的实际,合理考虑承包人的利润,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人工费单独列项。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编制投标报价。 第三十四条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部分,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三十五条 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 第三十六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规费、安全技术服务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均应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计取。投标人不得将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应低于先行的最低取费标准的30%。 第三十八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应当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表明,其风险系数应当在综合单价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 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投标报价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四十条 其它项目费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购置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额计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配合、协调费用计算。 (三)计日工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计日工表”确定的数量,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计算。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清单编制有误,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在答疑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校核,按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统一进行修改、变更,并将修改、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与投标无关的明显标记、格式或文字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不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投标人的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对投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提供评标所需评标专家总数三倍以上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随机抽选。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技术标实行”明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除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化评审的格式规定。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约定,设立废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的首页集中列示。未在招标文件首页集中列示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评分子项中有浮动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二)出现记分错误有修正的,必须在修正处签名。 (三)在所有评标文书上签名。 (四)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汇总统计。 第四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分汇总统计: (一)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分数汇总时,将各位评标专家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后,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四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它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得计算在内)。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所有合格投标人书面告知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选择其适用的评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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